在对待农房抵押贷款问题上,法院要从支持农村金融创新、回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目的出发,立足于保障广大农民众的根本利益,以维护农村金融稳定为原则,注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农户通过农房抵押实现经济利益的平衡,同时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制职能,促进农房抵押贷款依法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妥当认定农房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
长期以来,由于缺少抵押物,农民贷款融资非常艰难,金融服务的缺席,影响了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农房作为农民的安身之所,实际上也给农民提供了特殊的社会保障,但以农房作为抵押物还有许多政策上的限制,这些限制也构成农民自身的顾虑。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创新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闸试水”,盘活了农村沉睡资产,对农民创业增收,刺激农村金融发展、培育新的内需增长点都将产生深远影响。[4]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有利于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的各项改革举措提供大力支持,通过为农房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促进当前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推动土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短下巴发型
李菲儿男友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序进行。
对于农房抵押合同法律效力问题,在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体抵押的原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物权法颁布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一体抵押的原则调整为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然而法律的一大原则是非禁即入,对于农房抵押而言,首先,国家法律历来没有禁止农民的房子进行抵押。虽然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农民的房子建在宅基地上,它已变成农民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的规定,农房所有人应可以对其拥有的农房进行抵押。其次,农房抵押涉及到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原则,并未提及宅基地使用权须与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最后,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表明农民的房子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卖的,只不过农民只有“一锤子买卖”,今后不能得到第二处宅基地。[5]因此,法院
在认定农房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时,对于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的农村房屋抵押合同,一般不宜轻易认定为无效。而在出现农房抵押贷款合同无效情形下,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借贷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借贷合同无效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建立完备中介服务机制
在农村产权的评估价格方面,将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基准接个或者保护价格;产权流转方面,将依托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流转。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收集、发布各类农房流转各类相关信息,免费向农户和金融机构搭建一个公平公开的流转交易平台,将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是农房变现存在真正的价值交易场所;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6]该评估机构需接受农户和金融机构的委托,同意对提出抵押贷款申请的农房进行价值评估。 刘惜君微博
(三)注重对农房抵押权实质性审查
关于农房抵押权实质性要件方面,因农村房屋通常仅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没有房产证,一方面对于农户而言,在进行抵押贷款时无法对房屋所有权提供有力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房屋产权证意义更为重大,一是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产权证作为农户对自己所有房屋权属的直接证据,在无证据证明房权证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法律直接推定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所有人;二是通常抵押人仅就拥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抵押,尽管物权法确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但从防控贷款风险和减轻举证责任的视角,金融机构目前仅受理以自己所有的农房进行的抵押贷款;三是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政策对农房和宅基地的流转作了严格的限制,但具有房权证的农房在折价或变卖时在操作层面也较无房屋产权证的农房容易实现抵押权。[7]因此,从防控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风险方面考虑,法院在审查农房抵押权设语言栏没了
立时,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注重审查抵押农房须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农房抵押权与租赁权实现顺序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农房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实现取决于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审判实践中,可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农村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其后发生的租赁关系;二是农村房屋抵押合同订立前,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或虽未登记备案,但租赁关系实际存在的,如承租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家电下乡补贴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