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1.28
涉嫌∙【字 号】辽政办发[2001]93号
∙【施行日期】2001.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赵立新被点名批评 (辽政办发[2001]93号)
北京 旅游景点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谭梅个人资料>教师节朋友圈说说
2000年以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辽政办传[2000]144号)要求,对企业抵押贷款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检查整顿,在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政策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和银行对办理抵押贷款收费多、乱收费、负担重等问题反映仍很强烈。为规范并加强抵押贷款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单位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5‰。
(四)企业以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公安部门可收取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辆车100元。
(五)企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和机动车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范雨个人资料简介
(六)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机动车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二、规范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一)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二)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1.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2‰至0.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2.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5‰至0.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3.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在50元至1000元内商定收取;50万元以上部分按2‰至0.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三)。
(三)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并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
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四)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五)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公证、鉴证和保险应以自愿为原则
(一)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证、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二)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5‰至0.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四)。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按合同金额0.5‰收取,最高收取1500元。
(四)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