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吴谨言怎么消失了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刘家良 刘家辉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
(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论语心得读后感(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4)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5)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7)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陆毅图片(8)预收帐款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陈文非个人资料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
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杜国豪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
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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