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最常碰到的涉税问题该怎么处理⼀、关于误餐补助
案情简介:近⽇,税务机关在对⼀⼯业企业进⾏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中每⽉都有⼀笔“误餐补助”⽀出。进⼀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头补助给企业⾷堂⽤于⽀付职⼯就餐的费⽤。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发给职⼯的补贴,应按“⼯资薪⾦所得”项⽬代扣代缴个⼈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因公在城区、郊区⼯作,不能在⼯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地增值税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项⽬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前,地税机关在对⼀家房地产企业进⾏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了⼟地增值税项⽬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地增值税,我们税务⼈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前,房企⼟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的⽂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条规定,在⼟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应按规定进⾏⼟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积成本费⽤乘以销售或转让⾯积计算(单位建筑⾯积成本费⽤=清算时的扣除项⽬总⾦额/清算的总建筑⾯积)。纳税⼈已清算项⽬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进⾏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需缴纳营业税
案情简介: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科⽬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
税法分析:《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的营业额为纳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
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包括收取的⼿续费、补贴、基⾦、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滞纳⾦、延期付款利息、赔偿⾦、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据此,房地产公
司收取业主违约⾦,属价外费⽤,应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付个⼈购房合同违约⾦时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休闲服饰品牌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付多个买房者个⼈违约⾦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所得税款12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续,从⽽⽆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房地产公司因双⽅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购房⼈⽀付违约⾦。根据个⼈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收⼊,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付违约⾦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或赔偿⾦,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所特指的情况⼀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由⽀付违约⾦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广西大学预科班五、夏季⾼温津贴所得税前扣除应区别对待
案情简介:近⽇,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对部分职⼯按标准发放夏季⾼温津贴每⼈每⽉200元,共发放四个⽉,在个⼈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前均予以了扣除,税务机关当即指出应按规定补缴个⼈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个⼈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及福利费、抚恤⾦、救济⾦免纳个⼈
所得税。但《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津贴、资深院⼠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
金泰熙rain公开恋情根据上述规定,夏季⾼温津贴(职⼯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付的夏季⾼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个⼈所得税中,员⼯取得的夏季⾼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所得税的项⽬,应并⼊员⼯当⽉的⼯资薪⾦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六、职⼯报销医药费应区别对待是否扣缴个⼈所得税
案情简介:近⽇,税务机关在某国有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已为全体职⼯办理了医疗保险,⼜在应付福利费科⽬中为全体职⼯报销亲属医药费(发票抬头均为亲属名称),并根据《个⼈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所得,免纳个⼈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救济⾦。”认为该项费⽤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出,不应扣缴个⼈所得税。其涉及应扣缴的个⼈所得税款14000余元。据此,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决定,针对此项为全体职⼯报销亲属医药费的⾏为,认定应将报销⾦额并⼊当⽉⼯资薪⾦计征个⼈所得税,责令该单位补扣补缴该项所得涉及的个⼈所得税款14000余元。
税法分析:《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免税的应付福利费做了界定,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何谓“⽣活补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释义为: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本⼈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会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职⼯报销医药费是否属于这种⽣活补助应当分别情况处理。第⼀种情况是企业已为职⼯办理医疗保险,则职⼯患疾病应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报销⼿续,获得⼀定数额补偿,此笔款项不应由企业报销,如果职⼯将医保不予报销票据到企业报销⽀取,应当作为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第⼆种情况是企业未为职⼯办理医疗保险,或者虽然办理了医疗保险,但所患为重⼤疾病,医保报销⽐例极低,这类情况企业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数额报销,同时附有相应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则可以作为⽣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所得税。⽽本案中企业为全体职⼯亲属报销医药费的⽀出,属于企业为个⼈⽀付的⼈⼈有份的福利性⽀出,不属于免税的⽣活困难补助,应并⼊报销当⽉员⼯的⼯资、薪⾦计征个⼈所得税。
七、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归还应缴纳个税
案情简介:近⽇,通过税收风险应对,发现某企业未按规定代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所得税。该企业股东冯某于2010年借款140万元,直到2011年底仍未归还,同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此笔借款⽤于⽣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企业应代扣代缴冯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所得税140*20%=28万元。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扣股东冯某的个⼈所得税税款,并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的⾏为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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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分析: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投资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未⽤于企业⽣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同时根据国税发[2003]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具体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在⽀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应缴纳的税款
代为扣缴,对纳税⼈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应暂停⽀付相当于纳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因此,对该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为责令其限期予以补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收到的违约⾦是否缴纳房产税
豆豆黄嘉琪案情简介:稽查局在对某房地产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xx⼯业企业签订协议,将其未售出商铺租给xx⼯业企业使⽤,协议约定租期5年,每提前⼀年解除合同⽀付对⽅15万元违约⾦,现承租⽅要求与该房地产公司解除合约,并赔偿45万元。该笔业务房地产公司未作纳税申报。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分别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为计税依据。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上述赔偿款项并⾮与房屋直接相关,⽽是基于对⽅违约⽽取得的赔偿,不涉及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单位和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违约⽽从受让⽅取得的赔偿⾦收⼊,应并⼊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所以,该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收⼊应按“服务业”税⽬中的“租赁”项⽬补缴营业税。税务机关应对其补征税款、滞纳⾦,并进⾏告知处以50℅以上,五倍以下的。
九、企业赠送礼品应明确个⼈所得税征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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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履⾏纳税义务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五⼀、中秋、⼗⼀等多场促销活动中,对会员消费除采取满额赠礼活动外,还对消费⼀定⾦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如五⼀促销中,对消费满588元会员抽取丽江豪华游),未按规定扣缴个⼈所得税。税务部门责令该商贸有限公司就抽奖活动赠送礼品事项补扣
缴个⼈所得税56700元,并作出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式,向个⼈赠送现⾦、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不征收个⼈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式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购买⼿机赠话费、⼊⽹费,或者购话费赠⼿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个⼈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则取得礼品个⼈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对个⼈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全额适⽤2
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缴纳个⼈所得税。
因此,该商贸有限公司在促销活动中,对满额赠礼⽅式送出的礼品⽆需扣缴个⼈所得税,⽽对消费⼀定⾦额以上会员组织抽奖送出的礼品,应按“偶然所得”项⽬全额适⽤20%的税率扣缴个⼈所得税。
⼗、单位以低价售房奖励职⼯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
案情简介:某集团企业为了⿎励员⼯的⼯作积极性,两年内陆续从房产公司购得房屋⼏⼗套,⽤低于购买价10万元⾄50多万元不等的⾦额销售给⼯作业绩突出的员⼯,两年内累计奖励⾦额1500万元,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奖励视同员⼯⼯资薪⾦所得,认定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了个⼈所得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向该集团企业追缴少代扣代缴的个⼈所得税,并对该集团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相应。
税法分析:《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了个⼈所得的形式,包括现⾦、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如旅游费⽤、个⼈房屋租⾦、⽂体活动奖励等)。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售房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条规定:根据住房制度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出售公有住房,职⼯因⽀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所得税。第⼆条规定:除本通知第⼀条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职⼯因此⽽少⽀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资、薪⾦所得”项⽬缴纳个⼈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实际⽀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