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注册地为重庆市,员⼯取得的通讯费,是否在⼀定额度内可不⽤缴纳个⼈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因公务⽤车和通讯制度改⾰⽽取得的公务⽤车、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
五花肉粽子领导最想听到的祝福语公务费⽤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税务局根据纳税⼈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为重庆市的纳税⼈。可根据《重庆市地⽅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个⼈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第⼀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按照⼀定的标准发放给个⼈的通讯补贴收⼊,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按⽉发放的,并⼊当⽉⼯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不按⽉发放的,分解到所属⽉份并与该⽉份⼯资、薪⾦所得合并后计征个⼈所得税。公务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每⽉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红音萤第⼆条规定,通讯补贴收⼊是指各单位以现⾦形式发放的个⼈通讯补贴,或以报销⽅式⽀付个⼈通讯费⽤,以及发放含通讯费⽤性质的⼯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发放或⽀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等费⽤。
第三条规定,实⾏通讯制度改⾰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奥运美女根据上述规定,重庆企业员⼯取得的通讯费可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每⽉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企业应将通讯制度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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