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的外籍⼈⼠的⼯资个税怎么算,可以减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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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1⽇起,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作的外籍⼈员取得的⼯资薪⾦所得,及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作的外籍专家取得的⼯资薪⾦所得附加扣除费⽤2800元,即在原扣除标准2000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2800元,共可扣除4800元。如,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作的美国专家(⾮居民纳税
张羽熙杨子⼈)2008年6⽉份取得该企业发放的⼯资收⼊20000元⼈民币,则该⼈员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
(2000+2800)=15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15200×20%-375=2665(元)。本⽂以下介绍外籍⼈员取得⼯资薪⾦、奖⾦以及其他⼏种情况的个⼈所得税的具体缴纳⽅法。
⼀、在华的外籍⼈员取得的各项奖⾦的计税⽅法(⼀)在华外籍⼈员取得的全年⼀次性奖⾦的计税⽅法在华外籍⼈员取得的全年⼀次性奖⾦具体的计税⽅法取决于其是否为居民纳税⼈:
1.若外籍⼈员为居民纳税⼈,则其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取得全年⼀
次性奖⾦等计算征收个⼈所得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个⽉⼯资、薪⾦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法为:先将当⽉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次性奖⾦的当⽉,雇员当⽉⼯资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应将全年⼀次性奖⾦减除“雇员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次性奖⾦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雇员当⽉⼯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适⽤税率-速算扣除数雇员当⽉⼯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取得全年⼀次性奖⾦-雇员当⽉⼯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美国的A先⽣已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3年,2008年12⽉,他取得含税年终奖⾦60000元,其⼯资为每⽉4000元。则根据[60000-(4800-4000)]÷12=4933.33(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因此,应纳税额=59200×15%-125=8755(元)。
刘涛拍戏时念数字若取得的是不含税的⼀次性奖⾦,则⾸先按照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收⼊除以12个⽉所得的商数,查相应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转化为含税的奖⾦。
含税的全年⼀次性奖⾦收⼊=(不含税的全年⼀次性奖⾦收⼊-速算扣除数)/(1-适⽤税率),再⽐照前⾯的⽅法计税。
例如,英国B先⽣已在华⼯作2年,2008年12⽉取得不含税的⼀次性奖⾦60000元,B先⽣的每⽉⼯资为5000元。则由60000÷12=5000(元)确定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转为含税奖⾦=(60000-125)÷(1-
15%)=70441.76(元)。然后,由70441.76÷12=5870.10(元)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因此,应纳税额为70441.76×20%-375=13713.35(元)。
生旦净末丑分别指什么2.若外籍⼈员为⾮居民纳税⼈,则其⼀次性取得的数⽉奖⾦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住所的个⼈取得奖⾦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的规定,单独作为⼀个⽉的⼯资、薪⾦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按居住天数进⾏划分计算。即,应纳税额=取得的⼀次性奖⾦×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但有⼀种特殊情况:该⼈员在担任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职务,对其⼀次取得的数⽉奖⾦中属于全⽉未在华的⽉份奖⾦,按劳务发⽣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例如,某国C先⽣担任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企业在华机构职务,2008年取得全年奖⾦20000元,经调查,其于2008年有4个⽉全⽉未在华履⾏职务,则其全年奖⾦当年应纳税额=20000×8/12×20%-375=2291.67(元)。
(⼆)⽆住所外籍⼈员取得的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奖⾦的计税⽅法⽆住所外籍⼈员取得的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奖⾦,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律与当⽉⼯资、薪⾦收⼊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例如,承上例,C先⽣6⽉份⼯资为50000元,该⽉获得半年奖30000元,则该奖⾦应与⼯资合并计税,应纳税额=[(50000+30000)-4800]×35%-6375=19945(元)。
但如果该个⼈当⽉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由于出⼊境原因导致当⽉在我国⼯作时间不满1个⽉的,其取得的除全年⼀次性奖⾦以外的各种名⽬奖⾦应单独作为1个⽉的⼯资薪⾦所得计税,不再扣除费⽤,全额作为应税所得额计税。即,应纳税额=取得奖⾦X适⽤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境内⽆住所的外籍⼈员取得的⼯资薪⾦的计税⽅法个⼈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资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企业或个⼈雇主⽀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实际在中国⼯作期间取得的⼯资薪⾦,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企业或个⼈雇主⽀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所得。
(⼀)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的外籍⼈员的个⼈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
计居住不超过183⽇的外籍⼈员,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资薪⾦所得申报纳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雇主⽀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境内外⼯资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境内⽀付⼯资/当⽉境内外⼯资⽀付总额×当⽉境内⼯作天数/当⽉天数例如,美国D先⽣临时来中国境内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作30天,中国境内企业给其10000元⼈民币,企业给其2000美元。按规定,这2000美元免税,但应与应税所得合并来确定税率。如果按1:10确定汇率,那么,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应纳个⼈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4925(元),但是,免税的那部分不能征收,所以,当⽉应缴个⼈所得税
=4925×10000/30000=1641.67(元),这就将免税的部分剔除了。如果该⼯程师来华天数为20天,那么,应纳税额
=1641.67×20/30=1094.45(元)。
(⼆)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但不满1年的外籍⼈员的个⼈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住所⽽在⼀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或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超过183⽇但不满1年的外籍⼈员,其实际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和由企业或个⼈雇主⽀付的⼯资薪⾦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所得税。其在中国⼯作期间取得的⼯资薪⾦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层管理⼈员外,不予征收个⼈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境内外⼯资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境内⼯作天数/当⽉天数)例如,承上例,如果美国D先⽣在华天数超过90⽇但未满1年,某⽉20天在华,10天在,那么,该⽉其在境内期间企业⽀付的2000美元也应纳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2000×10=30000(元),该⽉应纳个⼈所得税=[(30000-2000-2800)×25%-1375]×20/30=3283.33(元)。
陟怎么读(三)在中国境内⽆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超过5年的外籍⼈员的个⼈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外籍⼈员,在中国境内⼯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和由企业或个⼈雇主⽀付的⼯资薪⾦,均应申报缴纳个⼈所得税。在临时离境⼯作期间的⼯资薪⾦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雇主⽀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境内外⼯资薪⾦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付⼯资/当⽉境内外⽀付⼯资总额×当⽉⼯作天数/当⽉天数)例如,E先⽣2006年来华,在华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他是某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同时是美国母公司的销售主管,其薪⾦由两公司分别⽀付。2009年7⽉,他在美国⼯作12天,在中国19天,7⽉份他从中国的⼦公司取得收⼊20000元,从美国取得6000汽车驾驶证
美元(1美元=6.88元),则其7⽉份来⾃境内外的⼯资薪⾦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6.88=61280(元),应纳税额=[(61280-4800)×35%-6375]×(1-
41280/61280×12/31)=9900.65(元)。
(四)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员的个⼈纳税义务的确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外籍⼈员,作为居民纳税⼈,其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均需申报缴纳个⼈所得税。
综上所述,外籍⼈员取得⼯资薪⾦所得根据在华时间按⽀付地标准缴纳,情况如下表所⽰:
三、雇主为雇员⽀付税款的计税⽅法
雇主为雇员⽀付税款实际上是雇员取得了⼀项应税收益,必须在计算雇员的纳税义务时对此项收益加以考虑,即它应被视为雇员⼯薪收⼊的⼀部分,计算时应先把不含税的所得额转化为含税所得额。
(⼀)雇主全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费⽤扣除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F先⽣为⼀外籍雇员,临时调任到北京的⼀家外资公司,3⽉份⼯资薪⾦税后净所得为83500元,则其个⼈所得税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83500-(2000+2800)-15375]÷(1-45%)=115136.36(元),应纳税额=115136.36×45%-15375=36436.36(元)。
(⼆)雇主定额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资薪⾦+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扣除标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G先⽣为⼀外籍雇员,临时调任到北京的⼀家外资公司,3⽉份⼯资薪⾦为20000元,公司为其负担了税额60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20000+6000-4800=21200(元),应纳税额=21200×25%-1375=3925(元)。
(三)雇主按⽐例负担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净⼯资薪⾦收⼊额-⽉费⽤扣除额-速算扣除数×⽐例)÷(1-税率×⽐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外籍雇员H先⽣所在的外资公司按15%的⽐例负担税额,若当⽉H先⽣的⼯资薪⾦税后净所得
为10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2800)-15375×15%]÷(1-45%×15%)=99617.96(元),应纳税额
=99617.96×40%-10375=29472.18(元)。
四、对外籍⾼层管理⼈员个⼈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企业董事或⾼层管理职务的外籍⼈员,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付的董事费或⼯资薪⾦,应⾃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层管
理职务起,⾄其解除上述职务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企业⽀付的⼯资薪⾦,应依照⼀般外籍⼈员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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