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荣、王永红、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代巍韩笑耿牛牛 
【审理法官】代巍韩笑耿牛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喜荣;王永红;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当事人】郭喜荣王永红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当事人-个人】郭喜荣王永红 
【当事人-公司】现在种植什么最赚钱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戴路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张治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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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戴路张治业  开学必备物品清单女生
【代理律所】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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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喜荣 
【被告】王永红;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本院观点】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称,认定本案所涉房屋属于郭喜荣所有,系依据郭修峰与王建立于2011年6月24日所签协议及汪庄社区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视听资料证据不足行政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第三人拘留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称,认定本案所涉房屋属于郭喜荣所有,系依据郭修峰与王建立于2011年6月24日所签协议及汪庄社区证明。其中汪庄社区证明内容为“郭修峰这宗宅基位于新阳路××号”,不能证明案涉房屋权属;郭修峰与王建立所签协议现已经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第一条约定未生效、第二条约定无效,因而亦不能以该协议内容认定房屋为郭喜荣所有。被上诉人在案涉房屋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形下,直接与郭喜荣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郭喜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无工作证明怎么写【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喜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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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喜荣、王永红、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皖12行终38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郭喜荣。
     委托代理人戴路,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红。
     委托代理人张治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3167463C。
     法定代表人刘震波,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原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段培虎,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喜荣因王永红诉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的(2020)皖1221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永红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0年从案外人郭修峰处以48万元转让土地一块,并在
该地块建设三栋四层楼房,之后,其将自建房转让给邢蓓蓓等人七套,余下四套房屋由其及家人自用。2017年该区域被界首市西城街道办事处征收,在签订协议时,得知其中三套房屋被王建立、郭喜荣、尹素芹与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安置补助款。其是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理应得到安置补偿,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将不是安置对象的郭喜荣作为被拆迁人,并与其签订安置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与郭喜荣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11xxx003界首市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诉讼费由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及郭喜荣承担。经一审法院释明,王永红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与郭喜荣2017年11月3日签订的编号1700239号界首市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喜荣与王建立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10日,王永红与案外人郭修峰及郭修峰妻子杨秀玲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郭修峰夫妇将自己的一块占地面积50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永红,转让价款为48万元。郭修峰夫妻为
王永红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王永红土地转让费肆拾捌万元整(480000.00元)郭修峰杨秀玲2010(有改动痕迹)年3(亦有改动痕迹)月10日”。2011年6月20日,郭修峰向王建立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建立现金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借款人:郭修峰2011年6月20号”。2011年6月24日,郭修峰与王建立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汪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郭志付、郭河(合)林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甲方:郭修峰乙方:王建立甲方原借用乙方现金包括利息计柒拾万元整(700000元),现甲方因一时拿不出现金,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将自建的西边两套两间两层的复式楼房作抵压(押);二、如在三个月内把款还清,乙方就不再究讲,如三个月内,不能还清,该楼房即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签字:郭修峰乙方签字:王建立证明人:郭志付郭合林2011.6.24”。2012年8月18日,界首市公安局作出界公(新华)决字[2012]第123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0年3月10日,郭修峰把新阳路九巷的宅基地转让王永红,王永红建设成房子。2011年6月24日,郭修峰又签协议把王永红盖的两套复式房屋抵给郭喜荣的丈夫王建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2012年6月18日9时许,郭喜荣到界首市新阳路九巷用地板砖块把王永红三楼房子的玻璃砸碎,经价格鉴定238元。2012年7月19日15时许,郭喜荣又到新阳路九巷用树枝把邢蓓蓓三楼最西面房子的墙划花,经
价格鉴定130元”。界首市公安局据此作出对郭喜荣给予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2016年11月9日,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对涉案房屋入户调查,并填写B129棚户区改造入户调查表,其中户主姓名一栏填写王建立,被调查人签字一栏有王建立、王梓签名。2017年11月3日,郭喜荣与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界首市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签订1700239号界首市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251445元。王永红不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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