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揍组词【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辉郭敏耿牛牛
【审理法官】张辉郭敏耿牛牛
【文书类型】木森裁定书
【当事人】荣学金;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荣学金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荣学金
【当事人-公司】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荣学金
【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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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1: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荣学金在界××市××办事处××老家××房屋(××路东侧,曹田沟南侧砖混结构,建设面积269平方米)。2019年7月2日,荣学金建房行为被举报,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4日,界首市城管局致函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荣学金涉案建筑是否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对该区域规划实施有无影响予以认定。2019年7月9日,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界首市城管局复函称“荣学金的上述建筑位于界××市××路北侧、泉阳大道东侧,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之内,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2019年7月
10日,界首市城管局对荣学金作出界城管限拆告字(2019)第070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荣学金2009年在界××市××路东侧、曹田沟北侧所建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如有异议,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前到界首市城管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2019年7月11日,荣学金向界首市城管局提交了听证申请。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荣学金的申辩,对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于7月29日向荣学金告知了复核结果。2019年8月2日,界首市城管局在履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界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荣学金2009年在界××市××路东侧、曹田沟北侧所建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将报请界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荣学金不服,于2019年8月10日向阜阳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城管局经过复议,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阜城管复决字(2019)0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界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荣学金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界首市城管理局作为经安徽省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履行对辖区内违反城市环卫、绿化、规划以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建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荣学金涉案的建筑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界首市城管局认定荣学金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面积、结构及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界首市城管局立案调查后,履行了调查、检查、勘验、送达等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荣学金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支持。阜阳市城管局受理荣学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界首市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荣学金的诉讼请
求无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荣学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荣学金上诉称,案涉房屋系其祖居唯一生活住所,该房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是唯一住所。界首市城管局(2019)第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该房屋建于2009年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1、撤销太和县人民法院的(2020)皖12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西出阳关无故人全诗荣学金、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华胜
行政裁定书
(2020)皖12行终246号公积金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荣学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街道张孔社区胜利东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48590658XX。无聊干什么好
法定代表人邓宏伟,该局局长。
单位副职负责人王宏福,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耿朗新,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xxx7509644663。
法定代表人朱贺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效京,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栋林,该局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上诉人荣学金因房屋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
法院(2020)皖12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荣学金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提交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房协议证明其房屋建造于2007年8月,当时《城乡规划法》还未出台,该房屋并不是违法建筑;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界首市城管局)向其下达的界城管限拆决字〔2019〕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阜阳市城管局)作出的阜城管复决字〔2019〕019号行政复议决定不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荣学金在界××市××办事处××老家××房屋(××路东侧,曹田沟南侧,砖混结构,建设面积269平方米)。2019年7月2日,荣学金建房行为被举报,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4日,界首市城管局致函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荣学金涉案建筑是否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对该区域规划实施有无影响予以认定。2019年7月9日,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界首市城管局复函称“荣学金的上述建筑位于界××市××路北侧、泉阳大道东侧,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之内,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2019年7月10日,界首市城管局对荣学金作出界城管限拆告字(2019)第070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荣学金2009年在界××市××路东侧、曹田沟北侧所建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如有异议,可以在2019年7月13日前到界首市城管局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2019年7月11日,荣学金向界首市城管局提交了听证申请。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7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荣学金的申辩,对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于7月29日向荣学金告知了复核结果。2019年8月2日,界首市城管局在履行了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界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荣学金2009年在界××市××路东侧、曹田沟北侧所建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三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将报请界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荣学金不服,于2019年8月10日向阜阳市城管局申请行政复议。阜阳市城管局经过复议,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阜城管复决字(2019)01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界首市城管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界城管限拆决字(2019)第70004号《限期拆除决定》。荣学金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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