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杨幂遭非礼【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崔磊 
【审理法官】姚斌叶茂林崔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涂雪静;张蕴龙 
【当事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涂雪静张蕴龙 
【当事人-个人】涂雪静张蕴龙 
【当事人-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谌彬  艾的组词
【代理律所】描写河流的句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 
【被告】涂雪静;张蕴龙 
【本院观点】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涂雪静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10日在北京精诚博爱医院住院康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住宿费等案查明事实不存在时间、空间的重合,故本案判决不属于重复判决。  刘昊然给粉丝捐钱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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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界首市人民法院(2018)皖128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涂某某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10日在北京精诚博爱医院住院康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住宿费等案查明事实不存在时间、空间的重合,故本案判决不属于重复判决。康复必要性及部分药品用药合理性已经相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予以明确,界首市供电公司认为医疗费不应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界首市人民法院及本院针对涉案交通事故分别多次作出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判令张某某及界首市供电公司对涂某某因伤残而导致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界首市供电公司上诉称判决其承担垫付责任及垫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界首市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19:44:54 
吾先生原型【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1月11日,张某某无证驾驶界首市供电公司所有的皖K110某某货车,行至界首市中原路与前进街交叉路口时,与涂志祥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乘车人涂某某受伤。此事故经界首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涂某某受伤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多年来处于康复状态。涂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有关损失亦多次通过诉讼主
张权利。界首市人民法院及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多次作出判决,判令涂某某的损失由张某某予以赔偿,由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垫付后,可向张某某追偿。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属实,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义务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故涂某某继续康复所造成的损失,亦应由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界首市供电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界首市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界首市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经对涂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作出了一次性判决属于重复起诉;涂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支出与交通事故有关;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供电公司对张某某承担的责任负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界首市供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4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北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J633(1-1)。
     负责人:李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彬,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琨,系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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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雪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由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
     原审被告:张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雪静及原审被告张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民初5022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界首市供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界首市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经对涂雪静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作出了一次性判决属于重复起诉;涂雪静主张的医疗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该支出与交通事故有关;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供电公司对张蕴龙承担的责任负垫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涂雪静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界首市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
     张蕴龙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涂雪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界首市供电公司、张蕴龙赔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尿裤、尿片、尿垫的费用共计215423.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