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帅、李学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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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雅芝儿子【审结日期】2020.03.11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审理法官】李水安李保利秦天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帅帅;李学成;赵瑞;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读伊索寓言有感张帅帅李学成赵瑞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个人】张帅帅李学成赵瑞 
【当事人-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妇幼保健院 
【代理律师/律所】孙静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毛瑞敏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静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毛瑞敏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静文毛瑞敏 
【代理律所】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帅帅 
【被告】李学成;赵瑞;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妇幼保健院 
【本院观点】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中,张帅帅第二次住院的出院医嘱显示“继续卧床休息3月,腰部避免负重",张帅帅的卧床休息时间应计入护理期限,该部分护理费用为90天×(39522元/年÷365天)=9745.15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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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玲多大【本院查明】二审查明,2019年9月27日,张帅帅第二次住院,8天,医疗费6696.64元,出院医嘱显示“继续卧床休息3月,腰部避免负重"。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案中,
张帅帅第二次住院的出院医嘱显示“继续卧床休息3月,腰部避免负重",张帅帅的卧床休息时间应计入护理期限,该部分护理费用为90天×(39522元/年÷365天)=9745.15元。    二、一审中,张帅帅对其后续费进行了主张,且一审庭审前已经实际发生,张帅帅第二次住院医疗费6696.64元,一审未予支持,属于漏判,二审对张帅帅主张的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6696.64元予以支持。    三、张帅帅上诉称一审判决责任划分比例错误,因其理由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帅帅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二审予以部分改判;张帅帅应得到的赔偿款项计算如下:154724.65元+9745.15元+6696.64元=171166.44元,李学成承担80%的责任,计款136933.15元,扣除李学成已经支付的费用2700元,张帅帅应得到的赔偿共计134233.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李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帅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共计136933.15元;    二、维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261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张帅帅负担114元,由李学成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7:45: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帅帅受雇于李学成从事建筑施工作业。2018年11月4日,张帅帅跟随李学成在赵瑞挂靠在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承包的界首市妇幼保健院综合楼建设工程作业时,不慎从二楼跌入一楼电梯井内,事故发生后,张帅帅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张帅帅为腰2椎体骨折伴神经损伤、腰1椎体骨折、右距骨后缘骨折、右足舟骨骨折、右股骨骨折,第一次住院53天,第二次住院8天,住院期间费用由李学成垫付生活费用2700元。2019年8月15日由沈丘县人民法院委托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对张帅帅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周口三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6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张帅帅损伤伤残程度为其腰1椎体骨折并左侧椎弓骨折内固定术后为九级伤残,其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并左侧椎弓及横突骨折为九级伤残。张帅帅为此支付鉴定费用及检查费18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关系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帅帅跟随李学成务工,在赵瑞承包的工程中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张帅帅在其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李学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帅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充分尽到安全生产义务,对其工作不慎造成自身伤害也应承担20%的责任。分包人赵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李学成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赵瑞应当与雇主李学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帅帅请求由界首市妇幼保健院和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张帅帅未提供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瑞的劳务合同,故该诉请,一审法院无法支持。结合本案实际确定张帅帅因受伤引发下列赔偿项目。1、医疗费3485.3元,根据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及医疗器械票据认定。2、误工费36125元。截止能够定残日期180天和第二次手术后的医嘱90天。根据河南省建筑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836元/年计算,270天×(48836元/年÷365天)=36125元。3、护理费6605元,张帅帅第一次住院53天,第二次住院8天,根据
河南居民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39522元/年计算:61天×(39522元/年÷365天)=6605元。4、营养费1060元。20元/天×61=1220元。张帅帅请求1060元未超过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5、交通费1220元。一审法院依据张帅帅距离医院的路程远近,酌定为122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50元/天×61天。张帅帅请求2650元未超过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7、残疾赔偿金60855.25元。河南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830.74元/年计算:13830.74元/年×20年×22%=60855.25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30864.1元,河南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392.01元/年计算。长女张子悦:10392.01元/年×13年×22%÷2人=14860.5元,次女张子柔:10392.01元/年×14年×22%÷2人=16003.6元。9、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结合张帅帅的伤残2处等级9级的情况酌定为10000元。10、司法鉴定费1860元。上述10项共计154724.65元。李学成承担80%的责任,计款123779.72元,扣除李学成已经支付的费用2700元,共计121079.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帅帅医吴亦凡李小璐短信内容
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共计121079.72元。二、被告赵瑞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帅帅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帅帅负担150元,被告赵瑞、李学成负担600元。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事发现场见证人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张帅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张帅帅质证称,张帅帅受伤发生在2018年,该调查笔录形成于一审判决结束后,并不属于二审应当提交新证据的情形,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张帅帅存在过错,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