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吗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不能履⾏债务时,不了避免债权⼈对其起先起诉,可以与债权⼈协议债务履⾏的问题。债务⼈可以协议延迟执⾏债务,债权⼈可对延期协议进⾏公证,那么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可以起诉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银川旅游景点⼀、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可以起诉吗
《公证法》第三⼗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债务⼈不履⾏或者履⾏不适当的,债权⼈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前款规定的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2013)》第⼆百三⼗⼋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住所地或被执⾏财产所在地。
《最⾼⼈民法院关于当事⼈对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民法院是否受
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愿意接受强制执⾏承诺的债权⽂书依法具有强制执⾏效⼒。债权⼈或者债务⼈对该债权⽂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民法院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为效⼒的债权⽂书不具有可诉性。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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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
(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第⼆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为:
(⼀)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赊⽋货物的债权⽂书;
(三)各种借据、⽋单;
(四)还款(物)协议;
前期物业(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毕业横幅标语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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