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占新、朴万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恭喜乔迁的祝福语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4 
【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1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全贞姬    张丽    张新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于占新;朴万锡 
【当事人】于占新朴万锡 
【当事人-个人】于占新朴万锡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占新 
【被告】朴万锡 
【本院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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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于占新主张
现金交付的3.5万元是否有事实依据,能否得到支持。于占新在本案二审庭审中陈述,2020年4月20日,其女儿从其名下交通银行卡中取款2万元后加上家里存放的1.5万元,共计3.5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朴万锡,并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其名下交通银行xxx8户于2020年4月20日14:08:27、14:09:26各取现1万元事实予以佐证。但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庭审录像,在一审庭审中关于3.5万元来源表述为取款3万元加上手里存放现金5000元,交付时间表述为3月中旬,均与在二审庭审中陈述不一致。于占新应当向法庭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3.5万元现金交付于朴万锡的事实,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于占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于占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1:48:00 
【一审法院查明】新乡旅游景点大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0日,朴万锡向于占新出具借条,内容
为:“借款人朴万锡向出借人于占新借款10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借款人:朴万锡(签字)”。于占新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向朴万锡转账2万元,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朴万锡转账45,000元,共计65,000元。庭审中,于占新陈述剩余款项35,000元是其女儿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朴万锡。 
柯昱名【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于占新主张朴万锡向其借款,并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本案出借数额,于占新主张其以现金、银行转账、转账方式向朴万锡交付共计10万元,虽于占新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转账凭证,但该凭证中显示金额为65,000元,且于占新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朴万锡剩余款项35,000元的主张,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规定,于占新应承
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于占新向朴万锡出借本金数额为65,000元。故朴万锡应向于占新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朴万锡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朴万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于占新返还借款本金6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朴万锡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于占新上诉请求:1.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于占新现金给付的3.5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朴万锡承担。事实和理由:于占新与朴万锡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朴万锡每次从于占新处借款都存有充分的证据:借条、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于占新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于占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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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马伊琍和高虎结婚照(2021)吉24民终1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占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万锡。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占新因与被上诉人朴万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占新上诉请求:1.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235号民
事判决书,支持于占新现金给付的3.5万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朴万锡承担。事实和理由:于占新与朴万锡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朴万锡每次从于占新处借款都存有充分的证据:借条、转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等。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于占新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朴万锡未发表答辩意见。
喜宴酒原告诉称     于占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朴万锡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2.诉讼费由朴万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20日,朴万锡向于占新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款人朴万锡向出借人于占新借款10万元正,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6月20日。借款人:朴万锡(签字)”。于占新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向朴万锡转账2万元,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朴万锡转账45,000元,共计65,000元。庭审中,于占新陈述剩余款项35,000元是其女儿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朴万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