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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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程序
优秀团队颁奖词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充分发挥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完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标的;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文书中的给付、担保义务确定且无争议;
  (三)债权文书中记载的债务履行期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
  (二)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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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
  (七)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但未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或担保人明确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构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利益冲突的公证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代理人,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转委托。债务人或担保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申办公证时,应当取得该债务人或担保人的特别授权,未办理特别授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公证。
  五、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办理范围;
  (三)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返还款(物)协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五)公证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是否有异议;
  (六)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明材料的情形;
  (八)债权文书中是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九)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告知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法律意义、虚构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以及公证机构依据各方在债权文书中约定的、或者办理公证时约定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的法律效力。
宋茜尼坤最新消息娱乐圈十大灵异事件  七、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八、经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方可签发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应当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已经履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申请执行的标的以及签发执行证书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进行核实。
  核实可以采取当事人在债权文书中或者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约定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无约定的,可以按照公证机构书面告知的方式进行。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实时,债务人(包括担保人)拒不进行有效回复的,不影响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签发执行证书。内存拉机清理
  公证机构应当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制作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归档保存,并将核实的过程记载于执行证书中。
  九、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发现该债权文书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等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尚未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已经出具公证书尚未签发执行证书的不得签发执行证书。
  十、公证机构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
  (一)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主要内容不同的两份债权文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三)公证书未向当事人发送或当事人未予领取的,但因当事人拒收或无正当理由未予领取的除外。
   十一、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但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十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
   十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一并提交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仅提交公证书或执行证书,已经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补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齐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