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债权⽂书执⾏问题的若⼲规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七条第⼀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
第⼆条公证债权⽂书执⾏案件,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民法院受理第⼀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申请执⾏公证债权⽂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依据的公证债权⽂书等申请执⾏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情况等内容的执⾏证书。
第四条债权⼈申请执⾏的公证债权⽂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申请执⾏公证债权⽂书,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申请:
(⼀)债权⽂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效⼒的⽂书;
(⼆)公证债权⽂书未载明债务⼈接受强制执⾏的承诺;
(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未提交执⾏证书;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公证债权⽂书赋予强制执⾏效⼒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债权⼈对不予受理、驳回执⾏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可以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证书的,当事⼈可以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申请执⾏公证债权⽂书的期间⾃公证债权⽂书确定的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分期履⾏的,⾃公证债权⽂书确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债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证书的,申请执⾏时效⾃债权⼈提出申请之⽇起中断。
第⼗条⼈民法院在执⾏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书并结合申请执⾏⼈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
第⼗⼀条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书,⽂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执⾏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持的上限,被执⾏⼈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被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第⼆款规定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
(⼀)被执⾏⼈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到场办理公证的;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没有监护⼈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为,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崇州九龙沟被执⾏⼈以公证债权⽂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条被执⾏⼈申请不予执⾏公证债权⽂书,应当在执⾏通知书送达之⽇起⼗五⽇内向执⾏法院提出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条第⼀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起⼗五⽇内提出。
公证债权⽂书执⾏案件被指定执⾏、提级执⾏、委托执⾏后,被执⾏⼈申请不予执⾏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的⼈民法院审查。
第⼗四条被执⾏⼈认为公证债权⽂书存在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的多个不予执⾏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案件审查期间⼀并提出。安钧璨因肝癌去世
不予执⾏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被执⾏⼈再次提出申请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事由在不予执⾏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程序终结前提出。
兔字成语第⼗五条⼈民法院审查不予执⾏公证债权⽂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的,应当进⾏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六条⼈民法院审查不予执⾏公证债权⽂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起六⼗⽇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
第⼗七条⼈民法院审查不予执⾏公证债权⽂书案件期间,不停⽌执⾏。
被执⾏⼈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相应处分措施的,⼈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的,应当继续执⾏。
2021年斋月是几月几号第⼗⼋条被执⾏⼈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申请不予执⾏,⼈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的,裁定不予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不予执⾏申请。
公证债权⽂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情形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应当不予执⾏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权⽂书不予执⾏。
第⼗九条⼈民法院认定执⾏公证债权⽂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
第⼆⼗条公证债权⽂书被裁定不予执⾏的,当事⼈可以就该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的,当事⼈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
下个路口见歌词当事⼈对不予执⾏裁定提出执⾏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不服驳回不予执⾏申请裁定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三⼗⽇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该公证债权⽂书;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执⾏。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债务⼈可以在执⾏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为被告,向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公证债权⽂书:
(⼀)公证债权⽂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经公证的债权⽂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可撤销等情形;
(三)公证债权⽂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林永健简介债务⼈提起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公证债权⽂书的执⾏。债务⼈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相应处分措施的,⼈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的,应当继续执⾏。
第⼆⼗三条对债务⼈依照本规定第⼆⼗⼆条第⼀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的,判决不予执⾏或者部分不予执⾏;理由不成⽴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同时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并作出裁判。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债权⼈、利害关系⼈可以就公证债权⽂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债权⽂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经公证的债权⽂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可撤销等情形。
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案件受理后⼜申请执⾏公证债权⽂书的,⼈民法院不予受理。进⼊执⾏程序后债权⼈⼜提起诉讼的,诉讼案件受理后,⼈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证债权⽂书的执⾏;债权⼈请求继续执⾏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民法院可以准许。
利害关系⼈提起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公证债权⽂书的执⾏。利害关系⼈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相应处分措施的,⼈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的,应当继续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