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在银行风控体系中的作用
石城公证处杨易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与银行密切合作,在银行的众多业务领域提供法律支持,在保护银行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简单的就几类银行类公证事项做出说明,以期加强双方的互相了解,推动进一步紧密合作。
一、贷款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财产的公证活动。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一方面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公证机构证明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执行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涉银强制执行公证的典型案例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在案例中,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得到的认可并予以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公证在银行贷款中所起的作用
许光汉身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而在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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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为借款人、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既已承诺接受强制执行,所以银行不需要提起诉讼,可以直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节省时间。
2、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的节省成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阶段的支出都可以省去,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手段实现债权的成本不及一审诉讼费用的五分之一。
3、由于自借款人逾期到进入执行程序时间很短,能够有效防止借款人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大大提高银行的回款率。
二、催款通知函邮寄送达公证
(一)邮寄送达公证的概念
邮寄送达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邮寄送达行为作为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公证活动。
(二)邮寄送达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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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送达公证的作用
此项公证业务,避免了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庭呈交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的尴尬,从而防止诉讼时效终止,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金融财产的安全。
三、银行保管箱公证
银行保管箱业务是各大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特业务,因其安全性、私密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但是,在银行和租用人履行租用合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租用人未及时交纳租金又无法联系、租用人死亡、租用人丢失钥匙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话,对租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银行保管箱业务的正常开展都将产生不利的影响。下面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分析一下公证介入银行保险箱业务的具体类型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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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用人丢失保管箱钥匙、磁卡
路由器用户名是什么在租用人丢失保管箱钥匙、磁卡时,一般需要对保管箱进行凿箱,将物品移交给租用人。这时会涉及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保管箱制造或安装公司的技术人员对保管箱进行凿箱,并由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和保管箱租用人一起对箱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
(二)租用期满、租用人未及时交纳租金又无法联系
保管箱租赁期限届满,租用人可以继续交纳租金续租或者终止租约、取回箱内物品。但是,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租用人不及时交纳租金又无法联系的情况,使银行的正常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办理的依然是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保管箱制造或安装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凿箱或开箱,对箱内物品进行登记并移存保管。在办理这类保全证据公证时,由于申请人仅仅为银行单方,在办理过程中要更加谨慎,必须严格依据保管箱租用合约约定的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
凿箱或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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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用人死亡
在租用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公证途径妥善处理好保管箱内物品呢?第一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如果保管箱内存放有遗嘱或者房产证、存折等财产证明,不能仅仅采取录像、照相的保全方式,而是需要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复印,为下一步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供证据。第二步,办理继承权公证,对保管箱内的物品应由谁来继承进行证明,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取回箱内对应物品。办理继承权公证时要注意审核保管箱内物品是否是租用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保管箱内物品均为租用人所有,如果有他人的财产应该移交给所有权人。
四、涉银行其他合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进一步完善银行的风控机制,降低银行的法律风险。公证提前介入银行的放贷业务,跟踪每一笔贷款,随时解答信贷员遇到的法律上的疑难问题,并及时向信贷员宣传新的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当于给每一个信贷员配备了一个法律顾问。经我处统计,没有经过公证的贷款合同履约率在45%,而经过公证的贷款合同履约率在95%。
通过公证可以完善银行对客户的全方面调查。公证处承担起对借款主体的法人资格、担保人资信情况、抵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合同的完整性、内容的合法性及订立合同的规范性、抵押物是否完善批准登记手续等的审查,见证适格合同主体签订合同,保障每一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