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问题探析
作者:胡美秀
来源:《商业会计》2012王丽云主演的电视剧年第20
        摘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在销售时商品已经发出,但货款是分期收回的,延期收取的货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这一特殊销售业务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方面分别作了规定,两者规定的不一致增加了实际账务处理工作的难度,本文对这一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融资性质飞机经济舱 分期收款 苹果14.8系统怎么样增值税 所得税
        一、增值税问题
        (一)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增值税的影响。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实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信贷的一种融资行为,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长期应收款)应包括商品现销的公允价值和利息收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将未来分期确认的融资收益从长期应收款中剥离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收款时,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类似于金融保险业提供的劳务收入,形式上应该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如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除商品的公允价值应缴纳增值税外,其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对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影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八条中关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明确指出,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记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是销售方从购货方为国家代收的价外税,在发出商品尚未收到货款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因此,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销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次从购货方为国家代收增值税税款,并分次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税额。每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购货方收到增值税税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如何学电脑科目,贷记龙亨俊应交税费春雨绵绵妻独宿——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可见,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增值税税额并未影响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在交易成立时,即发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包含的是未来分期收到的商品价款的总和,也就是现销商品的公允价值加上该公允价值在分期收款的期限内产生的收益(即未实现融资收益)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