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徐萍
摘要:通过公证实践中的一起案例引出对于赋予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分析,通过对于收费权质押这一概念分析入手,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肯定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及赋予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同时指出在实践操作中进行此类公证中注意问题
关键词:收费权质押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押赋予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案例:2014年5月,中国银行X分行以及Y民办学校来到我处,对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费权质押合同申请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根据当事人介绍,该民办学校为学校建设向该分行申请了贷款,并以其学校公寓三年的收费权向银行质押,并与该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学校股东会两名股东为贷款提供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此同时,该民办学校将其在该行开具的收款账户质押给该行,并出具《账户质押监管承诺书》。对于收费权质押问题,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在公证实践中相对较少,此为我处第一例赋予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业务,对于这一公证实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十分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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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权质押概述
随着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融资需求的不断上升,收费权质押作为融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被普遍认可,在实践中法律对其也有了一定的规范,在此基础上,我们从相关概念、分类及性质等方面进行简单概述。
1、收费权及质押概念
在此,所谓的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等等。所谓的收费权质押是指以公路、电网等的收费权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担保权人可以执行出质人收费的权利。在王利明教授对于收费权概念范围进行列举时,我们应当注意,他特意指出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收费权,在收费权质押这一语境下,教育机构的收费权质押问题,应当对于义务教育机构和非义务教育机构进行区别分析。
2、可质押收费权的类别
根据上述收费权及收费权质押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主要进行质押实践的收费权主要分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机构收费权以及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其中,学校收费权质押存在学校收费权、新生收费权、事业性(学费、住宿费)收费权、收费许可证等多种方式的出质情况,内容包括高等学校的学费、书杂费、图书押金、住宿费等;而医院收费权质押也有医院收费权、门诊住院费收费权等不同形式,内容包括医院收费的挂号费、检验费、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医药费、空调费等。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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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指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在国家依法允许设立的收费公路上,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
在此,根据上述的案例,我们只针对学校收费权质押问题进行讨论,从法理及我国现象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进行分析。
3、收费权的性质
从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来看,并不存在收费权这一权利类型,而现有的收费权一般是依照国家行政许可而产生,对于其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在此我们所说的收费权并不是一种债权,而是一种取得债权的资格。收费权是收费权人的一种
取得费用的资格,在其向相对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后,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权利,这是收费权一个特殊的性质,它是与债权相区别的。
其次,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正如上述,收费权资格的取得是基于一定的行政许可,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收费权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供一定的服务,在提供服务之后,收费权人可以向接收服务一方收取费用,收费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上述的条件。
4、我国关于收费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海带客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对于权力质押的范围做了基础性的规定,其中列举了四类可以质押的权利,其其中列举的第四类做了授权性规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为以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的扩展,提供了基础。
我国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处置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这一条对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质押予以法律认可,这是对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授权性规范的延伸,是金融市场发展需求下的法律应对,这也对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问题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该解释未对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进行明确规定,但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可”。对于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收费权抵押,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银发[2002]220号)“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内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应将学生公寓贷款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应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1年1月1日发布《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新增贷款逐年提高用于西部地区的比重。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
田柾国经纪公司道歉二、赋予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行性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中银行及学校提出的申请,对于该民办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能否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可行性分析:
1、主体适格方面
作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学校,其能否将其收费权进行质押,在主体方面,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央行《贷款通则》,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具有向银行贷款的主体资格。[4]但其是否能够将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可以以其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由此可推,学校可以以其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进行抵押,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以为学校的债务设定担保物权,案例中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以其学生公寓收费权设定抵押,同时其学生公寓收费权并非教育设施,可以以其设定物权担保。
2、合法性方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可以抵押的权利包括依法可以设定的其他权利,在此所述的法律笔者认为应当是广义的法律,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如上所述,在《物权法》与《担保法》中并未对收费权作出全面的规范,仅用列举了公路收费权质押应当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理;但从行政规章上对于学校公寓收费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并且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对于学生公寓收费权进行了的基本方面做了规定,为学校公寓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法律基础。刘欢老婆叫什么
根据、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颁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饶颖年轻图片
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收费权质押合同经过法定行政部门的审批和登记以收费权益的质押标的有着明确的金钱给付内容,同时这一合同主要涉及学校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通过承诺书的签署可以明确合同中的金钱给付内容及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愿,符合《联合通知》的规定,因此,收费权质押合同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办理赋予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的注意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Y学校将自己未来三年的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给银行,从质权人与出质人的主体资格方面,银行以及学校通过上述分析都是适格主体,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自有的财物出质,用于学校建设融资;在质物方面,学校公寓的收费权作为一
种取得债权的资格,并非学校的教育设施本身,而是基于学生公寓产生的收费权,因此此类收费权可以进行质押;在此基础上,X银行与Y学校签订的质押合同从公证的角度亦是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合同具有具体的金钱给付内容且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对于办理赋予质押强制执
行效力公证在合同中也进行了约定,因此该质押合同可以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由于学校作为公益性单位,其对于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我们应当谨慎对待,因此在办理上述公证业务之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对于学校收费权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中,对于学校进行借款融资的目的应当明确。学校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借款并以自身财产进行担保其所借的款项应当是用于学校的自身建设方面而非他用,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当将借款目的予以明确。
2、在实践中,学校一般会在拥有质权的借款银行开设账户即学校的收费账户,该账户在银行与学校之间质权设定后有银行来监管该账户,如在上述案例中Y学校出具了《账户质押监管承诺书》,承诺在质权生效期间其开设在Y银行的公寓收费账户由Y银行来监管。在此,笔者认为,学校可以将账户与收费权一并质押与Y银行以保证在条件成立时质权的实现。通过账户质押的方式,质押权人可以直接控制收费账户,从而可以知晓收费权的实际情况,避免抵押人通过收费权益的变更影响质权的实现,从而减少银行贷款风险。
3、公证部门可以办理该质押合同的质押登记。根据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根据此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在办理赋予收费权质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同时
为当事人提供质押登记服务,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公证部门作为法定的质押登记机构给予当事人便利的同时给质权提供保障,在实践中,一些公证处也进行了此类实践,如江西省公证处在受理2003年4月江西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向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市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贷款一千万元并以该学校的学生宿舍1-6栋收费许可权作质押担保这一案例中,一并办理了质押公证,在(2013)赣证经字第3号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公证书中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四十三项和司法部第68号令《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处将上述合同项上的质物进行了质押登记并颁发了江西省公证处(2003)赣证抵登字第01号《质押登记证书》”。通过提供质押登记服务并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提高公证效率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更健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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