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长春长生事件刑事责任认定
2018年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至此,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正式进入刑事程序,可以说,此次事件已不仅仅是突破国民容忍的道德底线,毫无疑问,这一事件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从目前事件的进展来看,此次事件可能涉嫌以下罪名:
山东省泰安市邮编
一、生产、销售劣药罪考研考试时间
在2018年7月18日,长春长生公司因为生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不合格,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258.4万元的,在这一行政处罚中,“百白破”疫苗因“效价测定”项不合格被认定为是“劣药”。刑法中的“劣药”不同于“假药”,其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考虑到“假药”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劣药,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刑事处罚相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要轻。如果此次“百白破”疫苗事件认定此罪,除了主客观都要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符合该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后果,并证明“危害后果”和“注射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困难的是,这一事件中的实害后果短时间内可能无法显现,造成取证困难,故定此罪具有一定难度,刑事实践中,涉及疫苗类的犯罪,定此罪的也较少。大学毕业感言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的生产存在记录,如果最终检测发现这批疫苗为假疫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那么可以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此档刑罚不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只要证明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和主观故意即可;但是,如果想要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甚至是判处此罪中最严厉的死刑,则必须要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后果,如此,同样存在前述证明困难的问题。当然,不排除可以根据该条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提升认定该罪的刑罚档次。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对于以上两个罪名,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量刑相对较重,且可以减小证明难
描写老师的语句
度。从客观上看,生产、销售假疫苗、劣疫苗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不说这种假疫苗、劣疫苗是否对人体直接有毒有害,单就是疫苗无效,让疫苗接种者感染原本能够预防的疾病、提升了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这种对大量人的潜在危害不亚于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害,完全可以包括在该罪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中。从主观来看,即使这种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是直接故意,也完全属于“放任”的间接故意,故可定此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果可以证明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列举植物传播种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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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行贿、受贿罪
根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十多年中,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涉入了12起受贿、行贿案中。在此次疫苗事件爆出的巨大利益下,难免存在医药公司的负责人、销售人员以及其他的采购人至国民健康安全于不顾,从而行贿、受贿,获取暴利的可能性。当然,至于最终是否真会牵扯出贪腐等问题,还需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