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公证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1.12
李进良 小祯【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规[2018]2号)
智能电视app 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相关部门、各区司法局,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相关部门,市金融办相关部门、各区金融办:
电脑打不了字 现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钟民玄英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司法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温峥嵘老公曲京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 》(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祝大家端午安康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海在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挥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快捷实现金融债权的独特功能,贯彻落实《通知》及、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司发通〔2000〕107号)文件精神,推动本市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公证证明、提存、保管等多种公证服务手段避免纠纷、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服务金融风险防控。
二、充分发挥公证作用,防范金融活动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
1.根据《通知》精神,推进本市公证机构对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 》第37条 以及《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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