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50045-95
(1997年版)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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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灯  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段小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  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  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匀字组词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火炬之光2洗点水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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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杜江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平方米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