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型案件⽆罪典型案例中经验法则的应⽤
作为⼀种古⽼的⾃然犯,罪隐蔽性较强,对于拦路、⼊室、迷倒⿇翻这类暴⼒⼿段明显的典型暴⼒案,往往只要证明发⽣了性关系或使⽤了暴⼒即可定案。⽽⾮典型案多发⽣在熟⼈之间,这类案件中本⾝暴⼒与反抗特征弱化,即使存在轻微暴⼒往往也缺乏暴⼒特征存在的直接客观证据,证明或否定⾏为发⽣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陈述和被告⼈供述的⾔词证据,⼆者间就发⽣了性关系虽没有争议,但对“违背妇⼥意志”这⼀关键事实的表述呈现“⼀对⼀”的对⽴状态。实践中“侵害⼈”出于开脱责任会做不实供述,“被害⼈”也可能出于维护个⼈名誉、报复对⽅或钱财等动机做不实陈述,故⾮典型案中的⾔词证据⽆法直接采信,致使如何判断“违背妇⼥意志”成为该类案件司法实务中的难点。本⽂以若⼲⾮典型案裁判⽂书为研究素材,结合相关理论,就⾮典型案件中“经验法则”应⽤的相关问题予以初探。
⼀、典型案例
李湘有几个老公1、《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2集》第1339号案例
简要案情:被告⼈梁某与被害⼈郭某某曾为恋⼈关系,后两⼈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梁某采⽤上述⼿段强⾏与郭某某发⽣四次性关系。
⽆罪理由:1、本案应当结合男⼥双⽅的感情历程进⾏全⾯分析,暴⼒及散发不雅照与发⽣性关系因果关
系不明确。本案暴⼒也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在梁某发不雅照⽚之后,郭某某还发了不少暧昧信息给梁
某。2、本案指控的“”⾏为都是在宾馆,时间都是在深夜,其去宾馆就是知道会发⽣性关系,梁某洗澡时郭某某也没有离开。3、郭某曾因暴⼒和不雅照多次报警,直到梁某不联系郭某某后才报案称被梁某强
奸。在指控的⾏为发⽣的时间段内,⼆⼈有亲密⾔语聊天记录,有多次。
经验判断要素:恋⼈关系、⾃愿去宾馆、有机会离开未离开、未及时报警、聊天内容亲密。
2、(2017)晋04刑终2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冯涛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冯涛主动和李某某在陌陌上提出见⾯,双⽅约好在冯涛家附近见⾯。⼆⼈见⾯后冯涛提出到⾃⼰家中,李某某同意,到其家中⼆⼈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了性关系。
⽆罪理由:⼀是从事发前聊天记录分析,⼆⼈认识仅⼀天,李某某同意了见⾯要求,并且其打车赴约,在冯涛提出到其家后,李某某在证实只有冯涛⼀个⼈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涛⼀同到了冯涛家。因
此,李某某与冯涛见⾯以及到冯涛家都是出于其⾃愿,并不存在被强迫的⾏为。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某某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是从发⽣性关系时⼆⼈的⾔⾏分析:李某某陈述不愿意,但发⽣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
家,其并没有呼救,其解释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涛是男的,⼜在他家,这样的解释也难以令⼈信服。从冯涛供述来看,李某某不仅愿意,⽽且予以配合,双⽅各执⼀词,是否违背李某某意志⽆法认定。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相识、主动赴约⾄被告⼈住所、⽆明显反抗呼救
3、(2016)赣01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吴成亮因卖菜认识被害⼈吴某1。⼀天下午被告⼈吴清华、吴成亮碰到被害⼈,觉得吴某1长相漂亮。后被告⼈吴成亮便主动搭讪,被害⼈跟随⼆被告⼈来到民和镇付家巷⽼县委宿舍吴清华租住房内,吴成亮想与被害⼈发⽣性关系,并强⾏抚摸被害⼈乳房,但被害⼈极⼒反抗,吴成亮便独⾃
离开房间并随⼿将房门合上,此时吴清华看到吴成亮⾛了便把门锁上,脱被害⼈⾐服和被害⼈发⽣了性关系。⼀审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判决⽆罪。
⼆审改判有罪理由:1、从被害⼈⾝份及与原审被告⼈的关系来看,被害⼈只是在吴成亮摊位上购买过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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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没有什么交往,案发时第⼀次碰⾯就⾃愿与吴清华发⽣性关系有违常理;2、被害⼈时某115个⽉才报案,是因为担⼼⾃⼰名誉受损,家庭⽣活遭受影响,这符合⼀般妇⼥的⼼理状态。3、在⼆被告⼈对
被害⼈摸弄、亲吻时,遭到了被害⼈的反抗和质问,
经验判断要素:⾸次见⾯、未及时报案符合顾虑名誉受损⼼态、有明确⾔语和肢体反抗。
4、(2015)深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22时许,被告⼈张某甲将⽹友刘某约⾄深州市东安庄乡⼩位村⾃⼰家中,在北屋最西间强⾏将被害⼈刘某发⽣性关系。
⽆罪理由:双⽅系⽹上相约⼀夜情⽽⾃愿发⽣了第⼀次性关系。在第⼀次发⽣性关系后,被害⼈没有
选择逃跑,主动打开已插好的房门,且在之后发⽣性关系时被告⼈张某甲没有使⽤暴⼒或以暴⼒相威胁,并未违背被害⼈的真实意愿。2、被告⼈⼀直认为第⼆次性关系是第⼀次性关系的继续,双⽅是⾃愿的。张某
甲虽供述刘某有推他、想咬他没咬住的情节,但供述是在被害⼈同意发⽣性关系且在发⽣性关系结尾时才推、咬的张某甲,此情节也不能说明双⽅发⽣性关系违背了妇⼥意志。
经验判断要素:⽹友、主动赴约、有机会离开未离开、反抗在性⾏为结束后
5、(2018)川0116刑初59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20时许,被害⼈庞某到其表曾某1家中处理曾某1和丈夫被告⼈陈寒的家庭⽭盾。次⽇
11时许,陈寒进⼊庞某居住的房间,与其发⽣性关系。后庞某因此事吃⾃杀,后被送⾄医院抢救获救。
⽆罪理由:被告⼈与受害⼈系表夫与表妹关系,被告⼈陈寒进⼊被害⼈庞某的房间后,躺在床上⽤⼿搂腰、向其诉苦,随后拉被害⼈庞某的⼿抚摸其⽣殖器、亲吻,进⽽与其发⽣了性关系,整个过程系⾃然⽽
逐步完成的,被害⼈庞某并⽆明显的反抗⾏为或拒绝的意思表⽰,虽然被害⼈庞某事后揭发此事并称其不是⾃愿与被告⼈陈寒发⽣性关系,但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受害⼈作为有性经验的⼈,应当认知接下来会发⽣的事情,但受害⼈没有任何反抗⾏为,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求救,同时在案发过程中,被告⼈还询问受害⼈是否是处⼥,可见,两⼈在发⽣性关系过程中双⽅⾔⾏较为平和。根据受害⼈的解释称被告⼈⼒⽓⼤,⼜是在被告⼈家中,不敢呼救,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信服。案发后,受害⼈在其⼩姨追问下说了此事,但未提到想报警,在其表回家后也未表达过报警的意愿,事后受害⼈向其表反映与被害⼈发⽣关系系不⾃愿,但不能由此推断其在发⽣性关系时也不⾃愿。故现有证据不⾜以证明在发⽣性关系时被告⼈陈寒有违背被害⼈庞某意愿的主观故意,但不能排除被害⼈庞某系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性关系后出于双⽅之间的特殊关系⽽事后反悔的合理怀疑。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本院认为发⽣性关系时被害⼈庞某所处并⾮系⼀种完全孤⽴⽆援的境地,不⾜以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经验判断要素:熟悉关系、试探⾏为逐渐升级但未有反抗、不属于有性经、未主动报警。
6、(2019)闽07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20时许李树华在⼀娱乐会所遇到被害⼈张某某便上前搭讪并要求添加张某某的。20时45分,李树华再次在国道遇到张某,继⽽把张某某叫到安全门的楼梯⾛道。李树华将张某某按在
⾛道墙壁上,强⾏亲吻张、抚摸张的胸部,张⽤⼿推开,李⼜将⼿伸⼊张的内裤抚摸张的臀部。张将李推开要离开,李⼜将张按在墙上,强⾏搂张的腿部、亲吻张的脸部,并不让张离开。李趁张要离开时,⼿从后背插⼊张的阴道,强⾏脱去张的裤⼦及内裤,与之发⽣了性关系,后在体外射精。张即刻打了李⼀巴掌回到882包厢,并将被之事告知友⼈黄某。黄某⽴即报警。
⽆罪理由:1、案发地点在KTV⼆楼安全门处,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当时有⼈从三楼楼道经过,被害⼈均没有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楼道向他⼈求救;2、其⼆⼈在⼆楼与三楼间转⾓处和⼆楼安全门处,呆的时间约50分钟,发⽣性关系前,被告⼈李树华有搂抱、抚摸、亲吻张某某,张某某也有回应被告⼈,虽也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明确表⽰搂抱、抚摸、亲吻是可以接受的;3、当被告⼈⽤背⽴式的⽅式将⽣殖器插到被害⼈张某某阴道时,张某某没有⽤⾔语表⽰拒绝,没有求饶、指责,也没有采取呼救等其它⽅式反抗。4、虽案发时被害⼈尚某两个⽉未满⼗⼋周岁,但在此前,有交过男朋友,并有过性经历。不能以此认定被害⼈的性认知能⼒差。⼈的⾝体语⾔是内⼼世界的反应,结合⼈体的情况,背⽴式的性交⽅式如⽆被害⼈的配合,或者被害⼈只要站直⾝体或是紧闭双腿,性侵都是⽆法完成。考量被告⼈的⾏为是否违背被害⼈意愿的应根据案件发⽣时,被害⼈的主观⼼理状态。从案发场所,案发时被告⼈和被害⼈的⾔⾏、性交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以证实被告⼈李树华有使⽤暴⼒、威胁⼿段或其它⽅法,致使被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情况下强⾏与被害⼈发⽣性关系。
经验判断要素:地点位于半开发场所未逃跑或呼救、特殊体位、有性经历、未主动报案小学生安全作文
7、(2019)川0108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何峰与殷某通过⽹络直播平台认识和建⽴“恋爱”关系(何峰有配偶),⾸次见⾯期间发⽣过性关系。某⽇,何峰来到殷某出租房内发⽣了性关系,次⽇晚,因琐事⼆⼈发⽣争吵,殷某提出分⼿并要求何峰离开其住处,但何峰当晚并未离开⽽是在客厅住宿。第三⽇下午,两⼈再次出现争执并产⽣肢体冲突,期间,殷某曾在客厅倒地。当⽇18时许,何峰与殷某在卧室内发⽣了性关系,其间,何峰⽤⼿机拍摄了三段反映两⼈发⽣性关系过程的视频,视频显⽰殷某⾯部有⾎迹,且⼆⼈有语⾔交流。当⽇20时许,殷某称⾃⼰头痛,⼆⼈遂打车前往成都市第六⼈民医院进⾏。当⽇20时45分许,殷某在医院期间通过通知朋友帮其报警。
⽆罪理由:1、从被告⼈何峰的供述与被害⼈殷某的陈述对⽐来看,具体时间节点、事情发展过程有较为清晰、连贯的供述,⽽殷某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内容模糊不清,且与⼿机视频创建时间等在案证据所反映的时间节点⽭盾。2、提取的⼿机视频中,后⼆段视频均显⽰何峰与殷某在发⽣性关系时,在⾄少⼏分钟的时间段内殷某均⾃⾏使⽤⾃慰器,⽆法确认其是否系被强制使⽤。3、视频资料显⽰,⼆⼈发⽣性关系过程中,何峰与殷某有多次⾔语交流,殷某并⽆⾔语或肢体反抗。4、在⼆⼈发⽣性关系后⾄⼀起到达医院期间,殷某客观上有⽤⼿机求助、报警或者呼救的机会,其并未及时求救。因此,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以证实何峰与殷某发⽣性关系系违背殷某主观意愿。
经验判断要素:⽹友、已发⽣过性关系、被害⼈证⾔不稳定、发⽣性关系时有⾔语交流并使⽤情趣⽤品、未及时报警。
8、(2016)皖12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22时许,被告⼈李飞龙与张某某夫妇等⼈镇政府院内。期间,被告⼈李飞龙、被害⼈张某某先后出去,在三堂镇政府院内司法所南侧的胡同内,李飞龙与张某某发⽣了性关系。被害⼈张某某回到饭店即向其丈夫裴⽟海诉说李飞龙将其,并于同⽇23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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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罪理由:张某某陈述其被后其边喊边撵,但案发现场⼀墙之隔即为三层居民楼,三⼗⽶外多⼈亦在店院内喝茶聊天,附近居民及院内⼈员均证明没有听到有喊叫及看到有追撵的情况,张某某该陈述情形与现场证⼈证⾔亦不能吻合。即张某某陈述其被李飞龙的事实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判认定李飞龙犯罪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不⾜,不能认定李飞龙的⾏为构成罪。
再审认定有罪理由:1、本案案发⾮常及时。被害⼈张某某于案发后,即将其被李飞龙的事实告诉其丈夫。且有当时现场在场的证⼈证实,被害⼈当时对他们讲,其被李飞龙了。2、现有证据证明张某某当晚有饮酒⾏为,不排除其酒后性防卫能⼒减弱的情况;3、李飞龙辩称,曾经发⽣过通奸关系,但没有任何证⼈证⾔能够证实。4、案发时,张某某丈夫及⼩孩均在不远处的饭店内,且案
发地杂草丛⽣,被害⼈⾝上多处被草划伤。如果是通奸,在此时、此地、此种环境下,张某某与李飞龙进⾏通奸,有悖常理。5、⼆⼈在⾝份上有⼀定差距,张某某陈述,其以前不认识李飞龙,⼆⼈缺乏感情基础。
经验判断要素:未呼救(⽆罪要素),报案及时、不符合通奸的时间场所、双⽅⾝份不符(有罪要素)
9、(2016)冀02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杨瑞丰曾与被害⼈⾼某有不正当男⼥关系,后⼆⼈中断了此关系。某⽇13时许,被告⼈杨瑞丰来到⽟⽥县杨家板桥镇⽟船窝村⾼某家中,在⾼某家东屋炕上强⾏与⾼某发⽣了性关系。
⽆罪理由:上诉⼈杨瑞丰与被害⼈⾼某曾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数年,案发前6天⼆⼈电话联系达10次,案发前16天短信联系达19条。案发当天上午,上诉⼈杨瑞丰⼜与被害⼈⾼某多次联系,被害⼈⾼某在公安机关陈述称在发⽣性关系过程中上诉⼈杨瑞丰没有对其进⾏殴打或威胁,其本⼈和杨瑞丰均没有受伤,在案证据也⽆法证实该⼆⼈有受伤情况。上诉⼈杨瑞丰在公安机关共做过五次供述,均称两⼈发⽣性关系是双⽅⾃愿的,其没有违背被害⼈意志,没有采取暴⼒或胁迫⼿段。本案除了被害⼈的陈述外,⽆其他证据证实上诉⼈杨瑞丰采取暴⼒、威胁⼿段强⾏与被害⼈⾼某发⽣性关系。综上分析,上诉⼈杨瑞丰是否违背妇⼥意志,是否采取暴⼒、胁迫或其他⼿段,强⾏与被害⼈⾼某发⽣性关
系,⽆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经验判断要素:曾经有情⼈关系、频繁通讯记录、未使⽤暴⼒、嫌疑⼈供述稳定
10、(2019)⿊0604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周凯然通过被害⼈杨某的男友于某认识,⼆⼈添加了好友,在中⽆暧昧⾔语。某⽇0时许,被告⼈周凯然主动杨某聊天后,得知杨某⼀⼈在家,便驾车来到杨某家,其敲门,门⾃动开了,屋内未开灯,其进⼊卧室,被害⼈杨某正在熟睡,其将被害⼈杨某叫醒,与正在⽉经期的被害⼈杨某发⽣两次后性关系后离开。因其内裤落在杨某家,其敲门进⼊杨某家,⽽后离开。
⽆罪理由:在案证据虽能证实杨某⼿指损伤的事实,但⽆法证实损伤的具体时间,进⽽⽆法认定该损伤系周凯然所致。另外,周凯然在杨某家中与其发⽣两次性关系后离开,中途因取内裤返回,杨某为其开门,在该过程中,⽆证据证实周凯然违背了杨某的意志。综上,公诉机关指控周凯然犯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
经验判断要素:门未锁、发⽣性关系后被告⼈离开现场再次返回受害⼈主动开门
11、(2017)皖04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告⼈王⽴宝与孙某系同学关系,⾃诉⼈徐某系孙某公司员⼯,与王⽴宝、孙某均系朋友关系。⼀⽇中午,孙某在公司内宴请王⽴宝、张某等⼈,三⼈饭间喝了⽩酒,徐某未饮酒。14时许,孙某、张某等⼈饭后前往KTV唱歌,王⽴宝、徐某未同前往。待徐某收拾好餐桌卫⽣,王⽴宝和徐某在公司内室发⽣了性关系,其后王⽴宝离开公司。
⽆罪理由:本院认为:从⾃诉⼈徐某提供的证据及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来看,案发当⽇,被告⼈王⽴宝与⾃诉⼈徐某发⽣了性关系,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宝是在违背徐某意志并使⽤暴⼒⼿段的情况下与徐某发⽣的性关系,故⾃诉⼈徐某控诉被告⼈王⽴宝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
12、(2016)粤52刑终243号
简要案情:某⽇,被告⼈李浩杰通过⼿机软件“陌陌”与被害⼈林某1聊天认识。李浩杰与林某1第⼀次见⾯后,将林某1带⾄宾馆。当天22时许,李浩杰在房内,与林某1发⽣了性关系。
⽆罪理由:⼀是从事发前聊天记录来看,两⼈认识仅⼀个多星期,但频繁通过“陌陌”聊天,聊天语⾔较为暧昧,多涉及“两性”话题,可见,案发前两⼈关系较为亲密,两⼈对开房发⽣性关系均有⼀定的⼼理预期;两⼈相约见⾯并到旅社开房都是出于⾃愿,并不存在林某1被强迫的情况。⼆是从发⽣性关系时两⼈的⾔⾏分析。林某1在侦查阶段虽陈述其不愿意与李浩杰发⽣性关系并多次拼命挣扎,但并没有激烈反抗等⾏为。且案发现场是在旅社的三楼房间,空间虽相对封闭,楼下及周边仍有服务⼈
员和房客在活动,但林某1并没有及时呼救,也没有企图冲出房间向他⼈求助,旅社的经营者徐某也证实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可见,两⼈在发⽣性关系过程中双⽅的⾔⾏较为平和,并没有发⽣激烈的语⾔争执或者肢体冲突;林某1虽有“重新穿上裤⼦”、“⽤⼿推开李浩杰”等举动,但仍属于“半推半就”的情形。三是从案发后林某1的⾏为分析。案发后,李浩杰离开旅社,林某1继续呆在旅社洗澡并等候李浩杰返回,还多次发信息联系催促李浩杰回旅社。此外,“悦豪租房”的经营⼈徐某证实林某1于凌晨3时独⾃退房离开旅社,当时也没有发现其有异常情况。综上,可以认定李浩杰与林某1发⽣性关系属于通常所说的“半推半就”的情形,李浩杰与林某1发⽣性关系的⾏为并不违背林某1的意志。原审判决认定李浩杰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原公诉机关指控李浩杰所犯罪名不能成⽴。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友、聊天涉及私密话题、主动赴约去宾馆、未呼救、发⽣性关系后依然有联系13、(2018)湘3127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被害⼈曹某霞与被告⼈罗廷鹏成为同事,⼆⼈曾在车内发⽣⼀次性关系。某⽇上午,罗廷鹏随后来到曹某霞所住宿舍区,给曹某霞打电话询问曹某霞所住的具体房间,称有事她,曹某霞遂告知罗廷鹏其住在四楼。随后罗廷鹏上楼,并打电话给曹某霞叫其开门,曹某霞遂将门开着,继续回到厨房刷⽛。罗廷鹏见门开着,便⾛进去并将门关上。后⼆⼈来到曹某霞卧室,发⽣了性关系,并多次变换性交姿势。性交结束后,罗廷鹏给了曹某霞拿出400元钱,曹某霞将钱扔在地上,罗廷鹏离开。后曹某霞给院长打电话,告知其被罗廷鹏。
⽆罪理由:1、被害⼈曹某霞的问话中,前后两次反复询问罗廷鹏与其发⽣关系时有没有威胁、殴打⾏为,曹某霞均回答没有威胁、殴打⾏为。2、当天上午,罗廷鹏向曹某霞表⽰过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时候⼜给曹某霞打电话进⾏了联系,问了曹某霞所住楼层,同时系曹某霞⾃愿为其开门,⽽双⽅发⽣性关系的地点在曹某霞卧室床上,且双⽅在性交过程中多次变换性交姿势,因此不⾜以认定被告⼈罗廷鹏构成罪。
经验判断要素:双⽅有性关系史、被害⼈主动告知住址、主动开门、多次变换体位
14、(2018)津02刑终39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某⽇凌晨,卢永通过⼿机“陌陌”软件与赵某相识并相约见⾯,在⽹络聊天过程中赵某向卢永提出购买⾐物、返回福建的机票等要求。中午双⽅见⾯后,在下午2时许,上诉⼈卢永带赵某来到其事先预
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上的如家快捷酒店。在该酒店218号房间内,卢永与赵某发⽣了性关系。之后,赵
某离开218房间,在该如家快捷酒店内另开308房间,然后赵某报警称被卢永。
⽆罪理由: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宾馆的房间,案发时间是⽩天,从被害⼈进⼊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
冰箱什么牌子的好约有
⼀个⼩时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本案据以证明上诉⼈卢永采⽤暴
⼒⼿段强⾏与赵某发⽣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的陈述,但被害⼈的多次陈述在内容上存在⽭盾,缺
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法确认;被害⼈提供的通话录⾳和上诉⼈卢永的供述,亦⽆法证明卢永
对被害⼈采取了暴⼒⼿段。综合全案证据,⽆法得出唯⼀的排他性结论。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卢
永采⽤暴⼒或胁迫⼿段,违背妇⼥意志,被害⼈赵某的事实。
经验判断要素:陌陌⽹友、主动赴约去酒店、未呼救、被害⼈证⾔不稳定、被害⼈案发前多次与其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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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典型案件中应⽤的现实必要与理论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所采⽤和遵循的基本证据审查模式是“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相互印证是指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要审查两个以上的证明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应当具有相对⼀致的指向,且内部不存在⽭盾,即A和B共同能独⽴推导出C 的过程。“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践中运⽤要求同⼀指向对象的证据之间的相互⽀持,⽽对于⾮典型案件中“⼀对⼀”的对⽴证据,⽆法满⾜“相互印证”证明模式严格的证据审查条件,如果严格按照该标准审查⾮典型案件的证据,必然导致⼤量案件中被害⼈的权益⽆法保障,纵容并诱发性侵犯罪。
经验法则,通常理解为⼈们基于⽇常⽣活经验所形成的定则,通俗可以称为常情常理。⾃由⼼证制度,是指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的理性和良知,运⽤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来⾃由评价证据和认定事实。⾃由⼼证制度依赖并受制于经验法则,因为经验法则是法官进⾏判断的基本依据,⾃由⼼证只是在证明⼒评断上赋予了法官⾃由裁量的权⼒,所以只要法官⾃由⼼证的基础是证据,那么法官的判断就不得不依赖并受制于经验法则,故直接利⽤经验法则⽤于⼀对⼀对峙证据案件中的裁判并不悖离证据裁判原则的核⼼要求。
在刑事司法领域,运⽤“常理”进⾏裁判说理的司法现象已具有⼀定普遍性且⽇趋显著。在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中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评价条件。引⼊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后的证据标准更有利于突破实践
中“⼀对⼀”⾮典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难题。在原来的⾼标准证明模式下,多数⾮典型案由于缺乏印证证据⽽⽆法定罪,“排除合理怀疑”证据标准的适⽤促使法官可以不拘泥于“相互印证”的严格标准,⽽根据经验法则形成合理⼼证,从⽽利⽤间接证据来补正、印证直接证据,使案件⼀对⼀的对峙模式转变为多对⼀的印证模式。
三、经验法则在⾮典型案件中的适⽤缺陷
“违背妇⼥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使⽤暴⼒胁迫⼿段则是认定违背妇⼥意志的重要客观依据,⼆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利⽤经验法则对是否“违背妇⼥意志”进⾏判断,实质上是裁判者根据案件要素推测“被害⼈”的⼼理状态。⽽他⼈内⼼的意志是捉摸不透、复杂易变的,外⼈通过对⾔语、肢体动作未必能够揣摩当事⼈的真实意志,“⼈⼼难测”本⾝就是⼀种经验法则的判断。例如同样是发⽣性关系前⼥⽅表达的“不要”两字,会因为发⾳轻重急缓分别表⽰“不要动”或“不要停”两种截然相反的⼼理状态。同时,不同裁判者对于案件同⼀要素作出的推断,会因裁判者个⼈的年龄、性别、阅历、观念的不同⽽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故裁判者利⽤经验法则对案件间接证据进⾏判断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具体表现⼀是不同裁判者对于同⼀经验裁判要素作出判断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例如对于初次见⾯即发⽣性关系,年长思想保守的裁判者认为没有感情基础初次见⾯即发⽣性关系不符合常理,⽽年轻对⽹络社交知悉的裁判者则认为见⾯就是冲着发⽣关系来的,不发⽣关系反⽽不符合常理。⼆是不同裁判者对于同案中多个经验裁判要素的侧重点不同,当同⼀案件中出现多个需经验判断的要素时,侧
重不同的判断要素会得出不同结论。如(2016)皖12刑再5号案件中,⼆审以被害⼈陈述有呼救但其他证⼈均证明没有听到有呼救为由,认定被害⼈未呼救不符合受到暴⼒胁迫⽽认定⽆罪,⽽再审着重及时主动报警这⼀要素并结合案发时丈夫孩⼦在附近的环境与⼈通奸有悖常理这⼀经验要素判断改判构成罪。
四、如何克服经验法则在⾮典型案件中的应⽤缺陷
⽤经验法则来推断他⼈的主观意志确存在缺陷,但是离开了经验法则,严格适⽤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将导致对犯罪的放纵,直接适⽤“被害⼈未表⽰同意即为未经被害⼈同意”的肯定认定⼊罪模式⼜会导致⼤量冤假错案发⽣。故规避经验法则在⾮典型案件中应⽤的不⾜可促进案件更加公正的裁判。对于利⽤经验法则对是否“违背妇⼥意志”进⾏判断不具备稳定性的缺陷,可以通过增加、细化经验判断要素来弥补缺陷,即通过对案件中所有的经验判断要素进⾏罗列、分析、溯源、对⽐,通过扩充间接证据的数量,通过相互印证的优势间接证据补强印证同⼀证明⽅向的直接证据。
例如在(2016)粤52刑终243号案件中,⼆审改判⽆罪重点将以下要素作为经验法则评价的对象。⼆⼈见⾯前存在暧昧涉及两性的聊天记录,案发当天是在夜晚10时主动让被告⼈进⼊宾馆房间逗留,案发时被害⼈未有明显呼救,发⽣性关系后未及时离开及时报警反⽽催促问被告⼈何时再回来,后因次⽇被告⼈将其拉⿊⼼⽣怨恨⽅报警。在(2019)闽0725刑初89号中,被害⼈为未成年⼈,⼆⼈于案
发前⼀⼩时在KTV偶遇,⽆任何感情基础,按照常理不可能⾃愿发⽣性关系。但本案案发地点位于KTV安全门楼道,属于半开放⼈员流动较⼤易于呼救逃脱的地点,⼆⼈独处时间长达50分钟,在发⽣性关系前有搂抱、抚摸、亲吻等动作虽有拒绝但⽆明显反抗,发⽣性关系采⽤的是需⼥⽅配合的站⽴式的体位,案发后本⼈未直接报警,虽未成年但是有性经历,故难以得出双⽅发⽣性关系时违背⼥⽅意志。
具体操作中,可从事前、事中、时后多环节综合评价间接证据。在事前,应注重审查案发背景,包括⼆⼈的关系(恋⼈、情⼈、同事、同学、从属、⽹友),⼆⼈认识的途径(⽹络、⼯作、⽣活),⼆⼈的感情基础(接触次数、是否有暧昧聊天记录或肢体动作、是否有共同性⽣活史、双⽅间是否有⽭盾及成因),⼥⽅背景(社会阅历单纯或复杂、有⽆性经验、思想开放或保守、有⽆负⾯性评价),在事中,应审查时空间及⾏为要素,包括案发时间(深夜、⽩天),案发空间(⼈流稀少的郊外、⼈员相对密集半开放场所、男⽅或⼥⽅住所、酒店、车内),⾏为(主动赴约或邀约⾄现场、主动开门或锁门、未排斥爱抚亲吻、未排斥⾔语或⾏为逐渐升级挑逗试探、发⽣性关系时多种体位或特殊体位、是否有机会报警呼救逃离⾃救、危险解除后再次⾃陷风险),事后应审查双⽅的⾏为及情绪(是否及时报警,未及时报警的原因、报警是否是被害⼈真实意愿、报警的诱因、报警前是否协商、知道要报警或已报警男⽅的态度情绪、被害⼈提出索赔的时间与额度,亲友反馈被害⼈情绪波动状态)。
综上,利⽤经验法则来全⾯分析熟⼈型案件中所有的间接证据,通过间接证据来补证、印证直接
证据从⽽出罪或⼊罪,可以平衡“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冲突,有利于该类案件公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