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 要: 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
  Key words: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ination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1]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从法律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渊源,到法律实施、法律推理、法律效力等都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派都普遍认为两者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正如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所言:“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社会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个别人的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超过了流行的道德。”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也是息息相关。如美国,法律效力的最后准则中明确地包含了正义原则或重要的道德价值因素。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一直是法律思想史上的一条重要线索和一个主要论题。当代西方法学界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并导致了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
高速追尾的长期争论。这些争论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是三场论战:哈特(H.L.A.Hart)和富勒(Lon Fuller)关于法与道德有无必然联系的论战,哈特与德富林(P.Devlin)关于国家有无权力强制实施道德的论战,哈特与德沃金(R.Dworkin)关于规则模式中是否包括蕴含道德价值的原则的论战。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
  的道德,无论是在本质方面还是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不同。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时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确立了价值坐标,为立法指明了方向,而法律制定又将基本、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动了统治阶级道德的普及。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守法奠定了心理基础,而执法、司法活动通过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又弘扬了道德精神。
  二、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措施,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共同调整社会关系中也会发生冲突。纵观学界观点,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和道德冲突的表现形式
徐铮陶虹
  第一,一元和多元的不同。一定社会中的道德是多元的,不同的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理念,即使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和体的具体道德观念也有不同的特点和要求,而国家法律则是统一的,这样,在多元的道德观念和统一严格的法律规范之间就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方式不同。道德是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由舆论确立并发展的,法律则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时道德的发展先于法律,法律表现得较为滞后,有时先进的法律有可能是道德发展的先导因素。二者在发展上的这种“时差”也会引起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就曾多次发生这
杨丽菁照片
  类冲突。
  第三,由于法律和道德在调整对象范围、规范性特点和程度方面的不同,导致二者在一定
场合下也可能发生冲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这可以概括为“情”与“法”,或“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二)法律与社会道德冲突的两种具体表现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数千年来,交融与制约并存、互补与互动同在、矛盾与冲突始终交织其中。近年来,人们所提出的“道德的行为不合法”、“合法的行为不道德”等有关“合法”与“合理”问题的争论和悖论,实际上反映了两种不同社会规范的内在矛盾和冲突。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各种冲突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但总体表现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况。
  1.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2011年10月13日发生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就是一例典型的合法不合理的事例。小悦悦的离去让人痛心,让人们再次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只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法律制裁并没有依据。见危不救,是指不负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危险状态中的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
何九华个人简介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很显然,18名路人不符合“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一条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必须实施救助义务;他们也没有负有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且这不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也不是由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所以,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18名路人并没有犯罪。
  道德和法律本是两个不同的调整人的行为规范。从我国宪法和法律来看,目
扬子黄圣依  前尚无关于公民救助的义务规定,而在我国《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中,就有团结友善的基本规范、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规范。小悦悦事件,18个人的冷漠行为本来就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很难通过立法解决。因为见危不救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公共场合,很难认定谁是行为主体。见危不救虽然是一种令人不齿的行为,但由于见危不救产生的原因很多,无法很好的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而作为道德,其与法不同,其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通过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体的和感性的领域,往往难以用明白无误的法律标准进行比照并作出判定。所以,在这样的领域里,法律显然是无能为力的。所以这18名路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但他们要遭受到道德的谴责。
  2.合理不合法的现象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指“无痛苦地死亡”、“快乐的死亡”、“有尊严的死亡”,即“幸福”的死亡。[2]
  早在两千多年前,《内经》中就写道:“人之情莫不恶死乐生”。《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安乐死”是指对于现代医术无法挽救、临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疼痛,而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的一种死亡方式。[3]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 年。陕西省汉中市妇女夏某,1984 年患肝硬化腹水症,1986 年因病情恶化神志不清。夏入院几天之后,病情仍不断恶化,喊叫着要从床上摔下掉。夏的儿子王某见母亲如此痛苦难忍,治愈又毫无希望,便请求医生对母亲实行安乐死。医生最后同意给患者注射复方,
  篇二: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鼠年吉祥话  道德与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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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拾荒老人讨要赡养费,遭儿子暴打至爬回家中
  2010-12-14 08:38: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昨日早上,在公明塘家村,张泽林回忆起当时大儿子打他的情况,不禁泪流满面。 68岁的张泽林一会儿捂着裆部,一会儿指着背和腿不停喊痛。其称被打是因为向二儿子讨要赡养费,惹急了对方。昨日,二儿子张显余接受记者采访先称“随便动了他一下”,但随后否认打过老爸。当地相关部门获悉此情况后称将介入协调和调查。
  【妻子】老伴被打 还不给饭吃
  事发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泽林和66岁的妻子住在一月租50元的客家老屋内。其门前摆放着废弃铁丝、报纸等拾荒品。从床上缓慢起身的张泽林回忆那晚在二儿子张显余家中的情景,流出泪水。“他用碗接了自来水倒进米饭锅里,不让我吃饭!”张泽林说,今年9月20日张显余只给了他1000元赡养费,本月8日晚再到张显余住处讨要赡养费,没想惹恼了二儿子,不仅不让他吃饭,还用脚踢他腿部、裆部、背部等。
  “他忍痛爬回家的!”老伴莫冬晚拿出张泽林当晚穿的上衣和裤子,指着两处开缝的地方说是被二儿子殴打时造成的。两老人称缺乏生活费用,只得靠拾荒维持生活。老人的三儿子张显明说,他和二哥来深圳4年,去年两人商量,因大已嫁人,张显余负责养老爸,张显明负责养老妈,方法是每月出200元赡养费或让老人到自己家里吃饭。随后两兄弟把父母从湖南永州老家接过来。张显明那晚听到老妈说老爸被二哥打后,马上报案,民警进行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