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案例
【篇一:法律与道德案例】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当地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年底本年利润结转杨致远老婆6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临床输血指征。为此,在四处为阮怀莲寻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令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伊能静资料
篇二: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356字)金莎年龄
1935年美国纽约州,爱尔兰移民莫菲的儿子突然急症。请来的老医生因莫菲欠费而拒绝医治,而莫菲也无钱再请别的医生。莫菲的邻居古特是德国的儿科医生,但因没有通过美国的医生资质考试而无法执业。此时古特陷入了两难境地:依照美国法律在美国没有行医证行医,轻则驱逐出境重则坐牢;但如果坐视不管,则孩子极有可能死亡。最后古特还是决定救人要紧,经过努力从死神那里夺回生命。然而由于老医生的告密被以非法行医逮捕。在开庭的那天很多人自愿来旁听,并且大喊古特无罪。法官指定莫菲陈述。莫菲在将事情经过说了以后说:我们来这儿的唯一目的,就是保释古特医生,如果他所做的只是为了拯救一个孩子的生命而获罪的话。坐牢我去,罚金我出。法官最后裁决古特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应该有罪,但是违法是为了遵循法律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的生命权至上。所以判决无罪。
篇三: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65字)
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
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篇四: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578字)刘恺威 颖儿
今天上午我请某宝洁公司的保洁员清扫房屋,一行4人。让人郁闷的是清扫刚开始,其中一位保洁员就让窗外角落里的蜜蜂蜇倒了脸部,我心里很着急,毕竟这些保洁员生活一定很不容易,又受了伤,于是我拿着正红花油送给这位保洁员,结果她使用这种东西有过敏史,
于是我又咨询了社区医院的大夫,只好用肥皂蘸水不停的涂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中一位唯一的男保洁员说害怕蜜蜂伤到他,甩手出门,不干了,其他人也提出不干了。
日语1级得此消息,我首先是很生气,这是什么样的公司,又是什么样的保洁员素质?这是违约,对方公司是要赔偿的。于是我在手机上按出了号码,可我又放弃了。我进行了第一次行为选择 不想公司对这些保洁员进行处罚。但是,保洁员已经把房内的两个屋子的玻璃擦的特别干净了,他们中途不干了,我要不要付这一部分的劳务费?从道义上讲,我该付并且我也想支付,但是从法律(合同)上讲,我不仅不予以支付,还应该要求赔偿。我最终选择:不投诉、不支付。这种选择,完全说得过去,与法律不冲突。但是,这个选择让我良心不安,总觉得亏欠什么。
当我的良心与法律冲突时,我还是选择了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我选择不投诉并支付部分劳务费,可能我的心里也不会那么舒畅吧,毕竟我的利益受到了较多的损害。直到我动手写这篇文章,我还是心里不安。这两种选择对我来说没有一个是能让我心安的。真的是很无奈啊!
【篇二:法律与道德案例】
道德要求:医生应当救死扶伤;人的生命胜于一切。冲突案例一:妇产科医生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主动献血救人,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冲突案例二: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同居男子肖志军陪同下赴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其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院未能实施手术,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注:此案的事实部分有争议,但其影响力巨大,可以作为典型案例。其法律规定来源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