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 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郭碧婷快乐大本营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
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黄绮珊老公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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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
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
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出自《论语·子路》)
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公序良俗!(就那个时代而言!)实际上,我认为,该观点是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和维护!后人总结为“亲亲得相匿”原则,由汉宣帝确立(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虽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并一直影响后世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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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儒家的该学说在当时社会是存在积极意义的,也是先进的法律思想!因为当时的刑罚非常残酷,本原则的“首匿”是指“首谋隐匿”,按当时法律规定,隐匿罪犯的人应当处死,但儒家从家族道德立场上,将亲属间的隐匿行为排除在封建刑法的适用范围内,是符合当时人民公序良俗和时代要求的!个人表示欣赏和肯定!
但是,儒家的学说却不适合现代的法制需要,现代的法制遵循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是程序平等,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如果亲属隐匿罪犯,造成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困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现代的刑法是符合我们的时代特性的,并且现代刑罚趋向轻刑化、科学化和人道化,对隐匿罪犯等犯罪行为,分配适用必要的刑罚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也是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现代中国刑法,对隐匿罪犯的行为,一般是行政处罚,严重的才有刑事处罚,而且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附加罚金等,并不像封建社会那样“处死”!
个人认为,小小的惩罚不会对我们中国传统的亲情关系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封建社会的“大义灭情”行为也不少见!所以,虽然我认为法律的分量和亲情道德的分量都很重要,但我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倾向于法律的重量,因为法律是程序与实体的公正结合,而人情是含糊难以捉摸的,并没有法律科学规范!封建社会是个“人治”的社会,现代的社会是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推崇“法治”而非“人治”,如何寻平衡点,是要求我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不断完善,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人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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