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社会控制模式。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含义如下:
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德治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后来儒家把这种德治思想进行了发挥与弘扬,对传统政治影响巨大。"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
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
德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
“以德治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理论与我国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实践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探索和理论创新的结晶。“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领导干部的从政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从他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监督机制建设;从自律性角度分析,要加强从政道德的养成机制建设。从政道德养成的重点是加强道德修养。
在2000年6月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明确使用了“德治”概念。他指出,“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这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随着理论探索和思考的不断深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并做出了“以德治国”的重大战略决策。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
实名认证在哪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
“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在远古时期,在没有成文典法之前,依靠德治的力量,人民一样可以生生不息,所以,我方认为,德治先于法治,德治重于法治”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
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
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
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 韩国李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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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德治与法治刍议
宋海洋*
(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一、德治的含义分析
  “德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通常是与“法治”、“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式,都可称之为“德治”。狭义的“德治”是指,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国家控制战略。狭义的“德治”比较强调道德的政治功能,强调“官德”在安邦定国中的作用。可见广义的“德治”与“法治”、“人治”并不对立,我们通常与“法治”、“人治”对立而言的“德治”是狭义上的“德治”。
  作为治国方略的“德治”,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都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宏观上“德治”要求仁政,微观上“德治”要求教化,前者是原则,后者是手段。仁政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德治的初始内涵。在吸取暴政导致覆亡教训的基础上,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法,主张减轻刑罚和赋税,所谓省刑罚、薄赋税①。教化主张政治统治应主要通过礼义教化的手段,通过统治者个人的道德魅力和人格感召。无论是宏观的仁政,还是微观的教化,“德治”要实现的政治目标都是道义基础上的社会秩序。
  另外,“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又是不断发展的,根据德治的经济基础、表现形式手提电脑如何无线上网
伸缩窗帘杆、实现手段、角目标的不同,迄今为止的德治可以分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两种基本类型。传统德治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国家控制模式,现代德治是与现代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国家控制模式。②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的区别主要有:①经济基础不同。传统德治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传统社会所形成的一整套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都是与当时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相适应的,是为维护在小农经济或庄园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国家专制制度服务的。现代德治则是以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它为现代国家的民主制度服务。②与法治的关系不同。传统德治和现代德治实质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观。传统德治忽视了法特别是民法的建设。而现代德治在重视德的同时,更注重法的建设。传统德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人治,而现代德治的表现形式是民治。
二、德治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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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当代社会德治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封建专制历史较长,使得中国社会遗留了专制思想严重,民主法治思想不发达,法律制度不健全;中国近代社会的改革开放建设,发展了经济,但由于改革开放导致外来思想的腐蚀,拜金主义严重,社会道德水准低下;另外,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是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在过去,尤
其改革开放原来,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了权力腐败现象特别严重。所有这些都使得德治在中国当代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1、在法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德治是对法制的必要补充。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走过了比较曲折的道路,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但由于法制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目前情况下,社会秩序的很多方面仍然是很混乱的局面。有的政府官员贪污腐败,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社会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欺诈及偷税漏税,生产领域中的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现象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凭借尚不健全的法律体系来维系整个社会秩序正常运作,显然是不够的。
  2、当前社会道德水准不高,德治尤为重要。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党和政府对道德品质的教育是十分重视的,并树立了一批道德楷模,从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社会风气由此变得更加淳正、朴实。但由于的创伤和改革开放中外来文化的入侵以及发展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严重,都使得社会道德水准低下,使德治显得尤为重要。
  3、权力腐败现象严重,要求德治净化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权力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总是伴随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而产生,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活动
内涵和组织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改革和发展的任务都十分繁重,而各种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新旧体制的衔接还有一个过程,民主法制建设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权力腐败现象比较普遍,因而要求德治净化人们的思想,从根本上遏制权力腐败。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传统的德治是实质的人治与法治是对立的,但现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则是辨正统一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良好秩序。
  德治与法治有着明显区别,这种区别来自于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道德利用思想控制、舆论监督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规范。而法律靠行为控制、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事项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最终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虽然德治与法治存在明显的区别,但两者都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两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
  1、德治为法治奠定了主体基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是广大人民众。建立法治国家,
必须有广大人民众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作基础。道德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规范,产生时间先于法律,覆盖范围大于法律,对社会具有规范、教育、导向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人们修身养性的手段,更是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从立法角度来看,道德规范是立法的重要依据和评价标准,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从执法角度来看,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执法者的行为直接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从守法的角度来看,在正常的社会里,道德水准的高低与守法自觉性的强弱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