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相同点【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衡量个人人际关系及价值判断的重要指标,在其指导下,社会主体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同样其行为也收到其判断和评价,接受在道德和法律大的背景下的更多的社会主体的监督。二者间存在区别,但其联系也不容忽视。在社会发展进步的今天,应当求同存异,取两者之精华,共同致力建设符合需求的法律,并监督其执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恳与虚伪、光荣与耻辱等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富勒曾提出,道德可以分为两种,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早在古希腊的哲学中,就已提出了愿望的道德的问题,它指的是关于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充分实现这些方面的道德。也就是说,背离这种道德是指一个人可能没有实现他的全部能力。义务道德指的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些基本原则。
刘大成近况也就是说,道德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主观上的价值的判断。道德不依靠国家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它更多强调的是他人利益和社会的集体利益。
(二)法律的含义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在法律规范中,已包括着国家对人们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他人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评价功能,其中包含着立法者关于什么是正义与非正义、什么是合理与不合理、什么是善与恶的价值判断,这实际是道德的一种显示。
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双重意义上与道德发生关系。法律不仅必须表现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观念,即由正确、好坏、公平、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而且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在道德。
然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定义法的界限时,排除了一切作为法的存在,其中包括无明显强制作用的法,比如国际法、宪法、道德规章等。他们只能称之为适当意义上的法,或归于实在道德。也就是说,在真正的法的定义中,是不涵盖道德的。
从以上的描述中,可以看到,法学家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有的持包容的态度,有的持分立的态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反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他所提出的“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进一步,他也反对有人将道德观念与法律的必然联系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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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凡这种中心或关键。他认为有五个方面的公理: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合作是构成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以下将具体论述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1.两者都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系统的概念。道德起源于最原始社会各个部落的体生活习惯,没有明确的准则,一切出发点均为习惯。同时,也依靠大多数成员的习惯进行着调整。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成员关系的层次和相互关系逐渐复杂,各自成员的观点也复杂多样,为了更好实现大多数人的意愿,道德则顺势而生。但是,当社会规模与复杂关系发展到更大的阶段,为了继续维护社会体成员关系的稳定,就必然需要带有广泛,有力,强制彩的形式出现,于是,产生了法律,以更明确,更广泛,更有力的方式对社会的根本性问题进行约束和指惩治。高考考几门功课
2.内容上相互包含、相互渗透。许多法律条款直接来自于道德规范,许多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条款。两者在很多方面都是
相融相生,相互依存而发挥作用。无论是多数人的意志体现,还是小体的局部意识行为,都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约束。当个别人或者个别小体的行为与整体出现偏差,则会受到自己思想
或者其余成员的道德谴责与舆论牵制,同时会受到社会法律的具体措施惩罚。这两者的约束范围,不是仅仅存在于部分的体或者成员,而是约束着所有社会体成员的行为准则。
3.相互转化。法和道德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有些法律条款会普及化,并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和自觉行为,从而转化为道德;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需要建立许多与新的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一些与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新道德、新文化必须及时上升为法律条款。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从内容上看,道德并不包含法的所有内容,法也不包含道德的所有内容。正如富勒所说,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相似。同时道德有着更为广泛的愿望道德,法也存在着大量的只属于技术法的内容,而不是只有道德内容。
2.从形式上看,法有强制性的环节,而道德只是一种权威。大部分的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在这个方面,法律实证主义走得更极端,它认为法就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道德既无强制性,又无须国家机关的制定,它是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是实践生成的结果,没有人去制定一种道德,道德是无法制定的,制定的道德是苍白的。
3.从发展上来看,法律是不断发展的,道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个过奖从建立起来,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会出现新的法律制度,同时不再适合的法律制度会被废弃,而就道德来看,我们很少有看到出现一种新的道德制度。道德随着人们价值观的改变,可能内容会有所丰富。但由于价值观的稳定性,导致道德
卡塔尔时差发展速度是远远赶不上法律出现的速度的。
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道德对法的补充性作用
1.道德对立法活动具有引导作用。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它是道德的延续。这种延续不仅是功能上的延续,也是指导思想上的延续,它不仅要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且还要继承道德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的本质特征。法律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道德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无论从道德本身对立法的影响,还是道德通过人对立法产生影响的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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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来讲,没有道德的引导,法治就无法实现。
2.道德具有直接影响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性的作用。法律的规范性能起到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它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无法直接作用于人的思想。法律的执行也会进一步影响法律的效力。正确贯彻
和公平实施法律规范,实现合法性和道德性的统一,执法者的道德素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法律条文的空隙中必须填充道德,没有道德,法律的实施不会完美。
(二)法对道德的保障作用
1.直接规范强化道德的指导作用。法律规范以道德的准则为指导,简明准确地规定了具体的条文,概括复杂的行为,而这正是道德规范无法做到的。但法律规范同时也强化了道德准则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鲜明的法律条文是其一,违反法律受到惩罚以昭他人是其二,道德准则也因此在人们的头脑中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已从道德准则这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变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法律通过此种方式,把道德准则变为社会共识,形成印象全新的道德标准。
2.对传统道德予以扬弃和丰富,保证道德观念正确发展。法律与道德都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在道德观念更新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是不容质疑的。如中国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
系为纽带的传统社会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文化体系,但宗法家庭伦理的倾斜导致了个人权利自由的压制,人伦道德精神的偏差导致人们民主、法制观念的淡薄,道德规范的固有弹性导致整个社会生活效率低下。因而,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扬弃传统道德观念就成为了历史的必然。新中国刚刚建立之初,就通过立法取缔了很多社会的落后制度,消除了严重影响道德建设的丑恶现象,对新中国的道德建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便是一种更新。
现代的社会环境,已经进入了一个高度文明,高速发展的科技时代。面对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社会关系也变得错综复杂。各个社会体为了快速实现自己的同一目标,都在创新或者学习引进新的机制。引进新的法律机制同时,对涉及也开始培养新的道德准则,从成员的思想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以此来维护新制度的平稳发展。辩证的看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社会或者利益体才能实现有效的统一,由此看来,法律和道德,二者是不可偏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