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论⽂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道德与法律是有着⼀定的联系。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浅谈道德和法律论⽂,供⼤家参考。
  道德和法律论⽂篇⼀:《法律与道德》
  摘要本⽂通过对茅于轼《给你所爱的⼈以⾃由》⼀⽂的阅读,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法律道德茅于轼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定社会关系的⾏为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直都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是⾃由市场经济体制的倡导者,认为经济⾃由度与⼀国经济发展⽔平是成正⽐例关系的,⾃由度⾼的国家经济发展⽔平也较⾼。在他《给你所爱的⼈以⾃由》⼀⽂中,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健全的⽴法和严肃的司法是不够的,“法律并不是⼗分可靠的规则”,“⽆形的规则,包括伦理、传统⽂化乃⾄语⾔规则,都或强或弱的影响着⼈们的经济⽣活,它们起的作⽤⼤⼤超过了法律的作⽤”。他认为法律的交易费⽤太⾼,不利于追求效率,⽽道德则相反,道德是⼈们的⼀种内⼼约束,“它的执⾏成本等于零”,百姓头脑中历来形成的观念,法律很难调控,只能依靠道德来约束。
  ⼈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发挥着⾄关重要的作⽤。茅先⽣的论述在肯定法制保障的同时,强调了道德在市场经济运⾏、发展中的作⽤,尤其是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上的独特优势,这些论述使⼈⽿⽬⼀新。道德是⼈们发⾃内⼼的约束,道德的“执⾏成本等于零”,法律是交易费⽤极⾼的活动,国家维持公、检、法以及私⼈法律服务消耗了巨⼤的国民⽣产总值,但决不能因此⽽降低法律规则在维持市场经济运⾏中的重⼤作⽤。因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等到良好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没有⼈犯法,法律只是“看⽽不⽤”,法趋于消亡,经过⼀个凡事皆由道德调整的阶段,最后连道德规范也被⾃然习惯所取代,⾃⼰也⼀起消亡了,那么法律的交易费⽤也就⾃然趋向于零了。⽽实际上良好道德的建⽴同样是需要消耗巨⼤的国民⽣产总值的。⼀个讲道德的社会,与⼀个不讲道德只讲法律的社会相⽐,前者的社会运⾏成本就要低得多,所以提倡讲道德。但前提是这个社会是“讲道德”的社会。⽽社会或个⼈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不是⽣来就具备有的,⽽是经过国家、社会、个⼈不断加强精神⽂明建设、加强道德素养⽽逐步建⽴起来的。这就不仅需要⼤量有形的⾦钱、物资投⼊,同时还包括时间、精⼒、知识投⼊等等。⽐如国家对实施教育的教育⼈才的培养,国家主流道德⽂化的传播,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的营造,甚⾄应该规划谁会从中获益?这样做的收益与成本的⽐率如何?划得来划不来?等等。这些都是以耗费⼤量⼈⼒物⼒财⼒为代价的,因此在⼈们良好的发⾃内⼼的道德约束形成之前,它的运⾏成本同样是极⾼的,发⾃内⼼的道德在执⾏它的约束功能的时候,它的执⾏成本是等于零,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良好的发⾃内⼼的道德形成之前的道德建设的成本,良好的社会道德的构建和个⼈道德品质的
形成都是消耗了巨⼤的社会资源,正如⽂章中所举的例⼦:开会迟到并不犯法,但浪费了时间,降低了效率。这些事例都要靠道德来约束。但是为什么会迟到呢,抛开客观原因,我们认为是这个⼈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没有意识到“开会守时”是⼀种起码的道德要求,以⾄于浪费时间,效率降低。要纠正这种错误的⾏为,就必须对其进⾏道德教育,要求其意识到“开会迟到”是⼀种不道德的⾏为,对⾃⼰和他⼈都产⽣了不利的影响,因⽽在这个⼈形成“开会应该守时”的良好道德之前所进⾏的道德教育,不管是直接正⾯教育还是间接潜移默化,不管是内部教育还是社会性教育,都是以消耗⼀定的社会资源为代价的,⽐如教育⼈员的事先培养,教育资源的利⽤,教育时间的安排,教育的⽅法⼿段等。
  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固然重⼤,但是也不能厚此薄彼,进⽽贬低法规制度建设的重⼤意义。任何国家的政治统治,都必须运⽤法律来确认掌权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社会其他各阶级在法律上的地位,⼀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尤其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学会运⽤法律⼿段来管理经济,来规范、引导和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为和经济关系,来促进道德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没有法律的调节与保护,不实⾏依法治国,道德建设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也就谈不上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产⼒的远景⽬标了。
  茅先⽣的论述引发了⼀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德治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古力娜扎为什么被黑
对此作了⼤量深⼊的研究,⾄今仍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的是: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可偏废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都充分说明了这⼀点。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化不断地见证了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与分离。从原始社会的德法不分到西周统治者的“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和周公“明德慎罚”的主张,开辟了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德法合治的先河;春秋战国时期为适应诸侯争霸、弱⾁强⾷的社会现实,代表新兴封建势⼒,主张法治的法家逐步兴盛起来,韩⾮⼦集先秦法家思想之⼤成,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德法分离不断加强,到秦王朝统⼀六国,开创了“法令由⼀统”的新局⾯。汉初的“休养⽣息”和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
术”的统治战略,将儒学尊奉为官学,从⽽开始了儒家之礼德与法律的正式融合。⾄唐代,这种封建社会的德法合治发展到最⾼峰。宋明的理学对传统的封建德法观念产⽣了异化作⽤,具有平等和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思想适应了新兴市民阶层的要求。资产阶级⾰命的胜利,打破了传统的封建德法合治体制。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加强法治建设,是建⽴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明建设同样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道德建设的⽀持,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要求。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需要德治,也需要法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和根本的治国⽅略,但法治从来不是万能的、孤⽴的,它还需要社会多⽅⾯的⼒量,⽐如道德来⽀持和参与。同时道德建设也不能取代法治建设的重⼤意义,道德是依靠社张国荣 唐唐
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们的内⼼信念来维持,⾯对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为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作⽤,⽽不具有很⼤的强制⼒量去批判和改正,法律原则的国家强制⼒是道德约束⽆法⽐拟的,所以尽管“法律并不是⼗分可靠的规则”,但是也不能⽆限加⼤道德规范的作⽤。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如果说不研究改⾰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建设,是“舍本求末”的做法,那么不致⼒于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以充分保障各项任务建设的完成,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只能是⼀纸空⽂了。道德是每个⼈发⾃内⼼的约束,⽽法律是⼀种外在机制,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能⾃觉遵守的⾃觉遵守,不能⾃觉遵守的实施外在的有效约束,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为我们不能保证每个⼈都具有⾼尚的道德情操,每个⼈都愿意对⾃⼰实施⾃我约束,⽽事实上,经济⾏为⼈的趋利⾏为,很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社会更加混乱不堪,著名的“公共地悲剧”就是这个道理,因⽽我们需要法律的约束与制裁。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段,法律会对⼀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诚实守信等予以确认,⽤国家强制⼒保障其实现,也可以通过对违法犯罪⾏为的制裁和对合法⾏为的保护和奖励,来培养⼈们的遵纪守法意识,提⾼⼈们的道德观念,从⽽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最恰当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发展的需要,没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明的社会主义发展⽬标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具体来说可以做以下⼯作:
  ⾸先,法律先⾏,加强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互助。在⼀个国家⾥,法
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致的。社会主义道德是⽆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的是⽆产阶级和劳动⼈民的根本利益。将⽆产阶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强化和实施,不正是加强⼈民民主权利、实现⼈民民主利益的最直接表现吗?纵观我国⼏⼗年的道德建设,⼤多是以法律法规、条令制度的形式出现的。如《中华⼈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不以法规制度形式对道德建设加以规范、引导和控制,社会主义道德所禁⽌和谴责的⾏为,法规制度也可以设⽴惩戒机制加以禁⽌和谴责,⽽社会主义道德所培养和提倡的⾏为,法规制度也可以加以要求和⿎励,将社会⾄关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以得到强化和全⾯实施。
  其次,以法为教,为道德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实现道德信仰和法律信仰的互通。法律只有被当成了⼀种信仰,才能被更好的贯彻执⾏。相信这个法律是良好的、正义的,符合⼈们的根本利益,并坚决服从这个法律,是法律得以贯彻执⾏的前提和根本。中国实现法治建设所必需的法律信仰是以道德为根基的,道德的教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开展法治教育,营造法治氛围,使法治观念内化于⼼,变成公民内⼼的信念,将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的⾃觉,⼀种⾼级的情感,这样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与健全才有可能得以贯彻实施。
  道德和法律论⽂篇⼆:《论法律职业道德》
  【内容摘要】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活中所应遵循的⾏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在我国,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因此就形成了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等。社会呼唤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员应该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的职业道德⽔平。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和特殊的意义。
  【关键字】法律职业道德渊源功能法律从业者
  在⽬前的法律职业研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是出现频率较⾼的两个概念,且通常被作为同⼀个概念使⽤。当然,也有学者将⼆者加以区别。例如,有⼈认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于法律职业伦理;也有⼈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从实质层⾯和主观层⾯予以区分。处于实质层⾯的属于伦理问题,即究竟应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处于主观层⾯的属于道德问题,即对某种⾏为内容的态度、⼼理准备、⼼情、动机等。所以,关于法律职业⼈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的态度、⼼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从⼴义的⾓度⽽⾔,可以将法律职业道德分解为两个层⾯,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反映了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的要求,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后者是伦理规范内化为个
体的道德选择、道德品性,是⼈遵循为⼈之道所引起的收获、体验,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任何职业,因其是⼈们长期所从事的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活中所应遵循的⾏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伯尔曼在《法律与⾰命》中将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个重要特征。①
  (⼀)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
  由于道德的内部结构⾮常的复杂,包括⾏为、意识、规则等,因此道德的表现形式也⾮常的复杂。从规范形式看,法律职业道德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下⼏个⽅⾯:
  1、法律
  法律规范必然吸收伦理道德规范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天然关系的结果。伦理道德规范中的核⼼内容往
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为法律规范。⽐如《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宪法和法律,全⼼全意为⼈民服务”。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守的⼀些伦理规范被纳⼊到法官的法律义务规范中。在《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司法解释
  这⽅⾯主要涉及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当然很多⽅⾯也包括了律师、警察等其他法律职业⼈员的职业道德。⽐如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都有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的许多内容也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
  3 、⾏政法规
  这⼀类主要集中在⾏政管理部门。像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理》中有关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4、部门规章
  ⽐如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章的内容。⽐如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律师违法⾏为处罚办法》等。
  5、⾏业规范
  ⽬前主要的法律职业者⼤都有⾃⼰的⾏为道德规范,如最⾼⼈民法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这些⾏业规范反映了法律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学习和研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这些⾏业规范。
  6、国际公约
  这⽅⾯主要集中在联合国国际⼈权公约,特别是有关刑事法律⽅⾯的法律⽂件中,⽐如《执法⼈员⾏为守则》,《关于司法机关独⽴的基本原则》,《有关检察官作⽤的基本准则》《关于律师作⽤的基本准则》等。这些⽂件就有⼤量的涉及的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等法律职业⼈员的伦理要求和规范。
  7、道德规范我的电脑没有声音怎么办
  职业道德规范的渊源除了,法律和有关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外还包括⼀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的升华。在这⽅⾯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其中重要的有,中国共产党第⼗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明建设若⼲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切权⼒属于⼈民,我国法律职业⼈员的权⼒和权利来⾃于⼈民,必须对⼈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的执⾏宪法和法律,全⼼全意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宪法和法律,全⼼全意为⼈民服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员都必须把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
律的尊严原则作为执业的⾸要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员贯彻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法律的基本要求。这⼀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检察官法》第⼋条规定:“检察官履⾏职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秋节又称什么节  对于法律职业⼈员的职业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鸟之两翼,缺⼀不可。它贯穿于法律职业⼈员职业活动的全过程,是检察和评判法律职业⼈员职业⽔平⾼低的标准。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员必须发挥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
  法律职业是享有崇⾼威望地位和声望得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职业⼈员在⼈格和依法履⾏职责的地位⽅⾯是平等的。
菜圃煎蛋  互相尊重,互相配合,要求法律职业⼈员在履⾏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妨碍其它法律职业⼈⼈员的正常的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员要认清⾃⼰的职责,还要在履⾏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件⼯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法利益,不在从事⾃⼰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业规章规定的⾏为,保持⼀⾝正⽓、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
  坚持这⼀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私奉献,敬业献⾝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员不辞苦劳,⾟勤⼯作,时时刻刻把⼯作放在第⼀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活的⽅⽅⾯⾯,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对社会⽣活的规范和发展产⽣巨⼤的积极的促进作⽤,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种,也必然具有⼀定的社会功能,只不过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为]和⽣活表现出来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社会功能包括⽰范功能、调节功能
、提升功能、辐射功能
  1、⽰范功能
  ⽰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对法律职业者个⼈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②我国⽬前的法律职业⼤多数有⾃⼰的成⽂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就具有⽰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员中树⽴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来培养⾃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法律职业伦理所具有的⽰范功能可以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为和个⼈⾏为做出分类。
  法律职业者⾸先是社会中的⼀个活⽣⽣的具体⼈,由于其承担的是法律⼯作,这种⼯作的性质就要求他们具有⽐⼀般社会公众具有更⾼的道德⽔平和道德素养,这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中就涉及法律职业主体的业外活动规范。这些规范对法律职业者的⾏为必然有引导和⽰范作⽤。
  其次,也是法律职业伦理最本质的内容是通过法律职业主体的执业⾏为体现出来的,其中反映出来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为整个执业体所认可,法律职业伦理的⽰范作⽤不仅在于唤起和影响每⼀个法律职业者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职业中建⽴的和贯彻⼀定的法律职业的道德和基本规范。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员的⾏为和实际⾏动,以协调法律职业⼈员之间,法律职业⼈员与法律职业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能⼒。
  法律职业道德进⾏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风俗的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段,是法律职业⼈员形成内⼼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觉地尽到对他⼈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在此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评价是法律职业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的信念是法律职业道德赖以发挥作⽤的⼒量。调解尺度是“应该怎样”,⽽不是“是怎样”。法律职业道德是以“应该不应该”来调节法律职业⼈员的⾏为,由此使它表现出规劝和引导的特点。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员来源⽐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准差异较⼤,且总体⽔平不尽⼈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平⽆疑具有⼗分重要的作⽤。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员的提升作⽤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所谓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指法律职业道德能够通过评价、激励的⽅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道德榜样,来培养法律职业的职业者的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道德境界和职业道德⾏为。对于法律职业⼈员的职业道德提升来说,道德教育起着⾮常重要的作⽤,它规定者职业道德的发展⽅向和⾃⾝的精神⾯貌。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每个法律执业⼈员既是受教育者,⼜是教育者。教育者本⾝也需要教育,受教育者同时也是教育过程中的积极参与者。没有任何⼀位法律职业⼈员只是教育别⼈⽽⾃⼰不需要教育的。因此,他们都需要经常教育,需要由外界不断的灌输法律职业道德知识和职业道德要求。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外界灌输的道德知识和道德的要求个⼈带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去分析、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把外在的知识变成内在的感情和观念。在这个过程中,激发⼈改变和完善⾃⼰,改变和完善社会的热情,以唤起法律职业者的⾃我教育的欲求,激励法律执业⼈员在职业道德⽣活中不仅做先进的职业道德思想的理解者、接收者,⽽且做到先进职业道德思想的探索者和传播者。法律执业⼈员在正是这样的道德教育过程中逐步提升⾃⼰的法律职业道德品质。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活的⽅⽅⾯⾯,法律职业⼈员的道德意识、道德⾏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
朴寒星个人资料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从⽽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明,精神⽂明的进步,这种作⽤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伦理的范畴之⼀,当然地对社会以及⾮法律职业⼈员发⽣辐射作⽤。由社会掌握运⽤的,这是法律职业道德辐射作⽤的⼀种形式,它通过⼀定的社会机制来体现,这种机制包含道德理想,道德榜样和道德批评三个要素构成。道德理想体现⼀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要求,激励⼈们向往,追求并⼒图实现完美⼈格的⾼尚品德,他为⼈们的⾏为提供所追求的价值⽬标,道德榜样是道德理想的具体化,他们相对集中体现了理想⼈格的⾄善品德。道德批评是保持社会体制的⽣机和活⼒的重要因素。
  法律职业道德通过影响⾮法律职业⼈员的道德理想确⽴,为⾮法律⼈员塑造道德榜样和引导社会的道德的批评⽅向,从⽽实现其对社会及其⾮法律⼈员的辐射作⽤。
  ⼆、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和养成途径
  如何使⼀个法律职业者成为有道德的⼈,是⼀个⾮常复杂的社会过程,不是单纯的教育所能够完成的,也不是通过单⼀的学习可以完成的,只有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法才能够是法律职业者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成为法律职业者⾃觉的⾏动指南。
  (⼀)加强⾃我修养
  ⾃我修养主要是⼀种⾃尊⾃律的基本⽅法,法律职业者在道德内化的过程中,应该更加⾃觉的加强⾃我修养。
  1、主动学习
  对道德的学习,是对道德规范的接受过程。这个接受过程,就是把主体之外的要求转化为主体内在⾏为需要的过程,通过学习,把外在的⾏为规范,道德价值体系,不断内化,上升为道德信念。③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执业内化的主体,就应该有意识的将被动学习与主动学习结合起来。不仅通过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还应该主动通过在职业过程中对典范的观察,去学习和感悟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价值。
  2勇于实践
  良好的道德思想,如果不能付诸于实践,都是⼀句空话,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也必须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因为⼈对于职业的价值和职业规范必要的评价与个体⾃⾝积累的社会经验密切相关的。
  在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不仅法律职业者⾃⼰经受这种⼼理过程,还要接受来⾃体的积极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