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思考
驾校强制培训的违法性探究
王冰
何炅身高体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
初三生活
摘要:在我国,根据各地交通管理机关的规定,公民获取驾驶资格证必须以参加驾校培训为前提。这显然与《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相抵触,也违背了宪法对公民自主选择培训基本权利的规定,于法无据。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对驾校强制培训进行规定的行政行为缺乏合理性及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公民自行参加驾考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关键词:驾校强制培训;违法;侵权
床垫哪个牌子好1驾校强制培训违反《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目前国内大部分省市都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肯定了驾校强制培训。根据《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且学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须由驾培经营者报送。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
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也规定了只有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提供的报考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予以受理。
重装机兵《可法》十定:可的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申请者机动车驾驶证这一行为属于一般行政许可,即没有数量限制,条件符合的申请人均可以获得许可*
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即只有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才有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许可事项的权力,规章以下的其性法律定没法律定的可定,
规范性文件对驾校强制培训加以规定实属违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依法有许可规定权,但这些法规规章违反了上位法优先的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均可对已创设的许可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但许可规定权只是对已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加以具体化的权力,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既不能增设行政许可,也不能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许可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证申用定》作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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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交通和机动车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均未将驾校培训作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先决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机动证的可件,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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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⑴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申请者只需满足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并考试合格两个条件就能够取得驾照*这两部上位法并未含有驾校强制培训之要求,而各地车辆管理机关将驾校培训作为申请驾驶证的强制要件,于法无据,与上位法相抵触,显然属于违法*
另外,驾校强制培训作为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条件,还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驾照作为需要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
许可,不能由地性法地府设定,能织强性的考前培训。驾校强制培训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本身即是违法,应当予以取消*
2驾校强制培训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保障每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权利,而必须享有的有关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功能*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政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