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王兴美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三月三是啥节日
【案件字号】(2022)云06民终10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芝毅陈丹杨胜洪 
【审理法官】葛芝毅陈丹杨胜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某;王兴美;雷正清;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 
公子乔一
【当事人】邓某王兴美雷正清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 
【当事人-个人】邓某王兴美雷正清 
【当事人-公司】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钟大伟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杨磊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陈太维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蔡国旺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朱平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大伟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杨磊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陈太维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蔡国旺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朱平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大伟杨磊陈太维蔡国旺朱平 
【代理律所】云南泓佩律师事务所云南陈学冬律师事务所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兴美;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 
【被告】雷正清  叶璇自曝新恋情
我要看鬼片【本院观点】通过雷正清提供的户口簿可知,雷正清户籍为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已于2011年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且雷正清为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在读学生,该镇生活水平与昭通市区无异,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按照2020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邓某、王兴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案的事故原因是雷正清用手弄趴在桌子上的邓某,且是雷正清自己追赶邓某过程中撞到门所致,并不是邓某造成的伤害。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正当防卫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书面审理  永的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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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划分邓某、王兴美与旧圃中学过错责任比例是否恰当的问题。本院
认为,本案的事故原因是雷正清用手弄趴在桌子上的邓某,且是雷正清自己追赶邓某过程中撞到门所致,并不是邓某造成的伤害。事故发生时间是课前休息时段,基本由学生自主安排并主要通过行为规范、学生自律加以约束。雷正清作为在校学生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应当具备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雷正清嬉闹时忽视追逐风险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实施了在教室奔跑追逐的高风险行为导致自身的损害,雷正清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邓某用书打了雷正清一下后奔跑,实施了相应的危险举动,情绪上和行为上与雷正清构成了互动,由于雷正清的行为是事故的诱因,邓某对雷正清的损害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旧圃中学虽然以学校宣传、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尽到足够的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上述分析,一审判决对邓某、雷正清的责任比例划分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本院按照过错责任酌定由雷正清自行承担70%的责任,邓某承担20%的责任即336309.57元×20%=67261.9元,扣除王兴美已经支付的医疗费3000元,王兴美还应当支付64261.9元给雷正清,旧圃中学承担10%的责任336309.57元×10%=33630.9元。邓某、王兴美上诉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旧铺中学承担10%的责任比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即“由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雷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3630.9元”;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王兴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雷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8339.3元;三、驳回雷正清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王兴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雷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4261.9元;    四、驳回雷正清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7元,减免收取2336元,由雷正清承担1714元,王兴美承担414元,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承担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雷正清承担1714元,王兴美承担414元,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承担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新时间】2022-09-25 1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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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邓某、王兴美对一审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仅对自己和旧圃中学过错责任的划分比例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另,二审查明,雷正
清的营养费为50元/天×90天=4500元,一审判决计算为45000元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一审认定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雷正清与邓某嬉戏打闹过程中雷正清撞到教室门上导致受伤。雷正清用手弄趴在桌子上的邓某的行为是导致其受伤害的诱因,雷正清对自己所受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因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雷正清与邓某嬉戏过程中,应当意识到嬉戏过程中存在危险,但双方均未能有效避让,导致危险的发生,雷正清与邓某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因雷正清、邓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在校未成年人是一种以委托管理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在校园内就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旧圃中学虽然以学校宣传、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未尽到足够的监督、管理义务,致使雷正清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本案事实,
本案酌情按照雷正清承担45%责任,邓某承担45%责任,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中学承担10%责任。关于雷正清的损失:1.医疗费:10509.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7天=1700元;3.营养费:因鉴定营养期为90天,本院按照50元/天计算营养费,故营养费为:50元/天×90天=45000元;4.护理费:因鉴定护理期为60日,雷正清主张按照400元/天计算,但雷正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按照150元/天计算,即护理费为:150元/天×60天=9000元;5.残疾赔偿金:37500元/年×20年×40%=300000元;6.后续费:8000元;7.鉴定费:2600元;8.雷正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此次事故雷正清自身存在过错,故该主张不予支持。此次雷正清损失共计:336309.57元。故王兴美应承担:336309.57元×45%=151339.3元,王兴美已垫付3000元,为减少诉累,一并处理,王兴美还应支付雷正清:151339.3元-3000元=148339.3元,旧圃中学承担336309.57元×10%=3363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王兴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雷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8339.3元;二、由旧圃中
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雷正清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3630.9元;三、驳回雷正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7元,减免收取2336元,由雷正清承担1178元,王兴美承担944元,旧圃中学承担21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