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2pm组合∙【公布日期】1999.08.11
∙【文 号】农银发[1999]113号
∙【施行日期】1999.08.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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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 农银发[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 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 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
第五条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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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行要根据各项外汇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区分外汇资金的属性和种类,并严格按照其属性与种类进行营运、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 外汇资产总量的增加应建立在合理的外汇负债增长的基础上。除总量平衡外,要按照结构对称的原则,用外汇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制约外汇资金运用的期限长短。
第七条 系统内各级行应保证外汇资产的流动性。在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要按规定将外汇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逐月进行现金流量的监测与分析,要对每月外汇业务经营成果、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等三方面所带来的现金流入、流出总量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考核净现金流入、流出量,以此监测与分析一定时期内外汇资金营运的合理性、外汇头寸状况及支付能力。各外汇业务经办行要根据经营成果及各项外汇资金营运活动的实际状况,如实编制“外汇现金流量表”,按月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九条 各行应严格外汇调剂、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明确权限,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风险。未经总行批准,分行间不得办理外汇资金调剂业务;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与境内外同业发生外汇资金业务。
第三章 外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
第十条 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及外币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结合各分行外汇业务情况编制而成。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安排辖内外汇资金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 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按年度编制下达,分季考核。对资金营运计划所列来源、运用项目的平衡差额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额调度,来源大于运用的差额为归还总行借款或增加总行上存的调度计划;运用大于来源的差额为减少总行上存或增加向总行借款的调度计划。
哪个品牌电动车好 第十二条 总行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信贷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各分行资金营运计划。对违反政策规定挤占外汇资金,并扩大外汇资金缺口的,总行不予借款支持。
演技派明星 第十三条 各分行应按日对辖内外汇资金头寸进行匡算、调度和摆布。对外汇资金头寸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除对营业终了外汇资金头寸进行摆布外,要编制“存放总行外汇资金头寸预测表”,并按月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四章 外汇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营运资金是指各外汇业务经办行为开办和发展外汇业务所筹措的资本性外汇营运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用人民币信贷资金购买的外汇资金。资本性外汇营运资金包括上级行拨入的外汇营运资金、人民币营运资金转化的外汇营运资金、历年按规定核增的外汇营运资金。
第十五条 未经总行批准,分行不得减少或增加外汇营运资金。
第十六条 未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各经办行不得用人民币信贷资金购买外汇资金,增加其外汇营运资金。
第五章 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应按规定比例向上级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分行向总行缴存比例为10%,其中2%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八条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须在其上级分行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分行在总行开立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统一折算成美元计缴。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折算率”折算。
第二十一条 存款准备金按季调整。总行依据分行当季存款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计算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金额,并通知分行。每季后十日(节假日顺延)总行将主动借记或贷记相应账户。届时分行需在相应账户备足头寸。
第二十二条 缴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不计息,缴存总行的存款准备金按总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章 借款及上存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行应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时向总行申请增加外汇资金借款。外汇资金借款分为年度借款和临时借款。年度借款用于平衡年度外汇资金营运计划,临时借款用于分行为保证支付的短期资金。
第二十四条 外汇资金借款币种定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
第二十五条 美元、日元、欧元借款的基准利率按LIBOR水平确定;港币借款基准利率按HIBOR水平确定。计划内借款、计划外借款、借款展期的利率及上浮幅度按总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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