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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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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 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 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 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 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 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借款 人提供贷款和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令计划是谁的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 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 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 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 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 (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应有经国 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国务院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背或降低上述基本条件发放贷款。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方式
第十二条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 流动资金需要。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航空发动机原理(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白敬亭唯一承认的女友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 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 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 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 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 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 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 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 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 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基本建设贷款期限 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 申请.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 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 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 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 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国务院确定的贷款 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贷款经营
第十七条 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未经授权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各级行 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 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 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 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突出效益原则 ,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 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 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 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 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 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 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也可委托有关资 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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