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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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0.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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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小洁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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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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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