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美国实行双重政体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因此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体系;每个州又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种双重法院结构以及法院体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几成为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特点也反映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之中。美国没有独立的法官立法,有关法官立法散见于美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本文仅就有关美国法官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一些介绍。
关键词:法官制度;司法独立;启示
美国法官制度与美国的法院设置密切相关,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它的法院设置是与国家政治体制相符的。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免费给宝宝起名字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地区”的含义并不与行政区划的某一级相对应,在人数较多的州可以有几个美国地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该州可分为“北部”和“南部”、“西部”和“东部”地区(这种划分反映在法院的名称上),例如:
威斯康星州东部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
地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例如,设在辛辛那提的第6巡回区上诉法院管辖肯塔基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田纳西州。一个特定的上诉法院的正式名称就根据它们巡回区号码命名,例如“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
国花是什么关于州法院,美国所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各州法院的名称往往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的称谓,由各州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不一致:如康涅狄格州称再审法院,马萨诸塞州是最高司法法院,纽约州则称上诉法院等等。一审法院在有的州又设立专门法院,如家庭和家庭关系法院(纽约州)。mc天佑花3000万解约yy
林平之扮演者一、美国法官准入制度
在美国,只有获得法学院(JD学位),经过严格的律师资
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全美2.8万名法官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美国的律师被任命为法官同样有一个漫长的
过程。因此,如果担任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系统高级职位的法官,他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变形记陈新颖
总的来说,各州对大多数法官提名需要法学学位,对于联邦法官,虽无任何宪法上的要求,但实际上,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有法学学位。司法经历,对于任命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必要条件,美国的许多法官,以前并未从事过实际的法律工作,但这并不妨碍他获得法官任命。艾森豪威尔在任时即任命曾是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一生主要从事政治的厄尔·华伦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行政经验,许多联邦法官在被提名前都曾任联邦或州的公职,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应该说,美国的法官都是经验丰富的实务家,因为他们或是声名卓著的律师,或是政绩斐然的政治家。
联邦法官的提名条件。对于只要“品行端正”便可持续任职的联邦法官,卡特在 1976年竞选总统时曾说,如果赢得选举,将只按道德标准来遴选法官,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总统在提名法官时会考虑以下诸多因素:职业素质;党派关系;意识形态趋向;个人对总统的“魅力”;在职或退休法官的作用;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等其他社会政治因素。
高速公路免费到六月结束亨利.亚伯拉罕曾这样描述典型的最高法院法官:“白人;通常都是基督教徒……;被任命时年龄在五十到五十五岁之间;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社会地位高;在城市环境中长大的;属于关心民政事务,政治上活跃、经济上富裕的家庭;受过法律训练;担任过某种公职;通常受过良好的教育。”
由于美国法官是一般是从律师中选任的,且这些律师必须具有一定期限的从业经验,这样保证了法官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较强。而这种经验和独立性是职业律师在长期职业生涯中磨练产生并带给法官职位的。凡被任命为法官的律师都清楚地意识到司法任命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考察而得来的,他们很少有自我批评精神,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而且美国法官因此而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独立自主判案权,摆脱了对于行政机构,立法权机关的依赖,确保了司法独立与公正。
二、美国法官选任制度
美国法官的选任制度根据美国法院的划分一样分为两个系统的两种不同方式:联邦法官系统与州法官系统。
联邦法官系统实行的是提名任命制。当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由总统提名候选人,经参议院投票表决后以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任命,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及各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的职位,而较低级法院(地区法院)法官职位提名的决定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党派、议员、美国律师协会组织、司法部)。美国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
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习惯上一向被看作是留给美国总统的一项“个人权利”。但是对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一般谁也没有这种“特权”。经总统提名而未被参议院批准的最高法院人选也有不少。
州法官的选任与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的方式不同,美国50个州的法官产生方式均由各州自己规定,很难说有一套统一的程序或方式,但有两个州的方案目前被越来越多的州所借鉴,即加利福尼亚方案和密苏里方案。美国州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有普选、州长任命、议会选举等不同程序,加州方案规定,由州长向司法委员会提名法官候选人,由司法委员会任命,一直到下一届大选;大选时,法官必须面对选民,如能被选上,他的任期是法定的12年,或12年任期中所剩余的任期。这种混合方式在试用地区被证明是成功的。
“密苏里方案”是被各州采用最多的方案,目前有33个州使用这一方案选举法官。“密苏里方案”规定,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律师界选出的三名律师,州长提名的三位公民和州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委员会主席)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在对有可能担任法官的人的经历和声望进行认真调查后,向州长提交列有三名律师的名单,由州长从中任命一人补充缺额,任期不少于一年。获得任命者必须通过下一届的留任选举。在留任选举中,在没有其他对立的候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