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与特点
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而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洛克在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分属国会和君主的同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汉密尔顿在上述基础之上提出了具有完整意义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他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成为当时美国立宪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权分立制度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下面将以三权分立较为成功的美国为例,论述该制度的确立过程和内在特点。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谜语短信
(一)联邦条例
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英属殖民地13个州在对英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到相互联合、结成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因此 ,在共同的联合愿望的基础上 ,大陆会议于 1777年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简称《邦联条例》),这部条例经各州议会批准后于 1781年生效。根据《邦联条例》所建立起来的政府并不实行三权分立 ,而是建立了一院制国会 ,并且 ,中央政府权力很小 ,地方政府权力很大 ,因此 ,当时体制只是几乎完全独立的各单元体的联盟。这种体制的形成就体现了当时美国人民对于行政专制政府的恐惧。邦联时期的地方各州为防止行政专制 ,遵照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建立了分权体制。但是 ,他们在把这一学说付诸实践时 ,并未真正理解这一学说的精神实质 ,即防止滥用权力。各州的分权体
义渠王扮演者制中只有分权 ,没有制衡 ,而且权力分配亦不均衡 ,把政府的主要权力赋予了立法机关。他们之所以这样做 ,一方面是出于对行政专制的恐惧 ,另一方面是出于对立法机关的信赖 ,认为只有立法机关才是人民自由的庇护所。因此 ,议会不仅是州最高立法机关 ,而且也在事实上成为州最高权力机关。这种权力分配的不平衡及其所缺乏的相互制约 ,使得州立法机关不断滥用权力而又无所顾忌。因此 ,各州立法机关不断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 ,甚至经常出现违宪情况。立法专制的教训给美国的政治领袖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让他们从单纯的权力分立学说中清醒过来 ,认识到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重要性。从此 ,制衡被赋予了与分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并通过 1787年宪法表现了出
来。
(二)1787年宪法
热狗女友官宣二胎1783 年与英国缔结了和平条约之后 ,邦联处于分裂的边缘。同时 ,又由于对各州内部立法专制的不满日益增强 ,使得修改《邦联条例》、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和新的三权分立体制被提到了日程上。 1787年,55名代表聚集在费城讨论修改《邦联条例》,但是发现仅仅对《邦联条例》修改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 ,因此他们决定将这次修宪会议变成制宪会议 ,要为美国制定一部新的宪法 ,从而,产生了著名的《1787年宪法》。
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 ,大州集团与小州集团、保守派与民主派等存在着严重分歧,他们围绕各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其焦点集中在大州与小州在未来国会中代表名额的分配问题上,在经过几次重大的妥协的基础上 ,制宪会议最终制定出了新的宪法——《1787年宪法》。杨幂魏大勋恋情
创立宪法的人们相信,只有保持各机构间适度的权力平衡 ,才能正确地实施权力 ,同时制约掌权者滥用权力。应该建立一个国家政府 ,这个政府要有足够的权力行使管理权 ,但是政府的权力也必须受到限制 ,最终权力必须归属公民所有。依据这一思想,《1787年宪法》中规定,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这三大部门各自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每一部门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 ,并制约着另外两大部门的权力。美国宪法明确地将国会置于政府权力的中心,但即使
在国会 ,也存在着监督和制约 ,因为国会本身划分为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 ,而且两院必须以一致的方式批准所有的法律。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
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这就是互相制约、求其平衡的美国政府“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到了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
美国所实行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制度是各国分权制度中较为彻底和成功的,与其他国家相比较,具有明显的本国特点。下面将美国的三权分立制与英国、法国进行比较,以探讨该项制度在美国实行的特点。
(一)美国
美国在三权分立的实行上采用了总统制。在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反町隆史松岛菜菜子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即为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美国的总统制表现为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但是总统不仅可以行使行政权,还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主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二)英国
英国采取议会内阁制。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亦黎诺懿个人资料
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并且,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并且“三权”并不构成制约,而是在议会控制下的三权分立。
(三)法国
在三权分立的实行上,法国采取了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
在第五共和建立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之后,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从而使得总统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总理为首的内阁实质上已经沦为了总统权力的附属品,以致当时人们皆称总统的权力已经接近于美国总统般的权力,所以该制度也称“半总统制
”。并且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
四、结论
英国史学家艾顿勋爵的一句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地腐化”似乎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恩格斯也曾指出,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总是“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个原则之所以被普遍采用,是因为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作为1787年联邦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美国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都能到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影子。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又与欧洲的其他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三权分立”的实质是拒绝权力至高无上。实践证明,“三权分立”这一制度对稳定美国政局,调节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下 ,美国社会的平衡延续了 200余年 ,没有出现总统或某一集团独断专行的暴政 ,公众的权力基本上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略述美国三权分立体制形成的过程》,岳西宽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典型——美国的总统制》,严双伍
《论美国分权制衡制》,樊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