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暂⾏条例细则是什么?
第四条(有效期)《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般为1年。引进⼈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般不得超过聘⽤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暂⾏条例实施细则全⽂
第⼀条(⽬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市暂⾏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适⽤范围)
本市户籍的境内⼈员在本市居住3⽇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才,以及引进⼈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
(⼆)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从业⼈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或者⽗母的来沪⼈员;就读于本市⼤、中专院校,常住户⼝未迁⼊本市的⼈员,以及来本市接受⾮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以上的⼈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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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般为1年。引进⼈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般不得超过聘⽤或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于办理或者查询卫⽣防疫、⼈⼝和计划⽣育、接受教育、就业、等⽅⾯的个⼈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
各区、县⼈民政府负责做好本⾏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常管理和监督。⼈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商、信息、房地、⼈⼝和计划⽣育、卫⽣、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作。关牧村个人资料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设⽴居住登记窗⼝(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才服务中⼼可以具体承担境内⼈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受理之⽇起20个⼯作⽇内发放。
第⼋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来沪⼈员居住登记表》;
(⼆)居民等有效⾝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物流管理专业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份证等有效⾝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以上的住所证明,如⾃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须提供流动⼈⼝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才
(1)本⼈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证书、职业能⼒认定证书、个⼈收⼊证明等。
(2)期限为6个⽉以上聘⽤(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才的配偶须提供复印件(验原件);其⼦⼥须提供⽗母⼦⼥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以上的聘⽤(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关喆 中国好声音(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商户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员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或⽗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母⼦⼥关系的证明。
东方卫视陈蓉(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填写《来沪⼈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作⽇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
第⼗⼆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作⽇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三条(领证)
申请⼈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四条(信息变更)
持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变化的,应当10⽇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申领条件发⽣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挂失等⽅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续。
持证⼈在有效期内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续。
第⼗⼋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续后30⽇内未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本费或押⾦。
第⼗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条(注销)
持证⼈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持有⼈的情况发⽣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持有⼈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规定》⾏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员,其暂住登记、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注册苹果id
第⼆⼗三条(证件费⽤)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来沪⼈员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份证件办理退证⼿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
《上海市居住证》⼯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施⾏⽇期)
本实施细则⾃2004年10⽉1⽇起施⾏。
综上所述,上海居住证暂⾏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保障了来沪⼈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了通⽤版的暂⾏条例,促进了当地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共同发展,进⼀步扩⼤了提供便利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这⽅⾯的知识,可以通过律图平台咨询这⽅⾯的,律图的专业律师会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