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汉、李文钲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闽08民终1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廖松福傅胜荣陈小曼
【审理法官】廖松福傅胜荣陈小曼 伊莉娜 莎伊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一汉;李文钲
【当事人】林一汉李文钲 地摊货批发
【当事人-个人】林一汉李文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一汉
【被告】李文钲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艳阳天之笑傲江湖代理过错赔礼道歉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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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汤的做法【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综观全案,李文钲并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林一汉的名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扩散、宣扬该言词的行为,林一汉也并未因李文钲答辩状中的言词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故林一汉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一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李文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一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9-24 00:19: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一汉系野果文学社社长、党支部书记。2019年9月21日晚,由野果文学社党支部主办的一场“辉煌七十年,奋进新时代”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文艺晚会在××街道××小区举行,主办单位为野果文学社党支部,协办单位为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业主委员会、龙岩市小康旅行社、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新罗区童真幼儿园,承办单位为龙岩野果文学社,演出单位为龙岩野果文学社歌舞团、龙岩市新罗区童真幼儿园。李文钲受龙岩电视台指派对该晚会进行了现场采访和报道。2019年9月24日晚在龙岩电视台“看龙岩”节目以“辉煌七十年,奋进新时代”的专题播出,报道该场文艺晚会由小洋新城业主委员会主办,邀请野果文学社歌舞团演出。 2019年10月24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野果文学社与被告洪明杰、李文钲、龙岩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野果文学社诉请要求判令:洪明杰、李文钲、龙岩电视台赔偿野果文学社搭建舞台、灯光影响费6000元,演职员工资8000元、交通费500元,晚餐费500元,租用椅子500元、编导费2000元,名誉损失费1000元,合计18500元。李文钲在诉讼中提出答辩,认为其履行新闻采访的职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其采访也无需野果文学社同意。野果文学社依法系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辉煌七十年,奋进新时代”文艺
晚会属于公益性质。野果文学社的起诉将公益性活动变成了索要费用的商业行为,新闻单位将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曝光,不能让野果文学社打着公益旗号招摇撞骗。该案李文钲的答辩状中有“原告为了一己私利、其的起诉充满了对新闻的无知和曲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端滥用。原告起诉答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是利欲熏心,毫无廉耻,无中生有的行为”等内容。案经法院调解,2019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2019)闽0802民初90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确认:2019年9月21日晚,在××街道××小区举办的题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辉煌七十年、奋进新时代》的文艺晚会,主办单位为野果文学社党支部;二、2019年9月24日,洪明杰在龙岩电视台关于上述晚会的报道中未提及上述晚会的主办单位系野果文学社党支部,属工作疏忽。洪明杰特此向野果文学社党支部及野果文学社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歉意。洪明杰为表示歉意,向野果文学社支付精神抚慰金及经济补偿款共计2000元。上述款项已当庭支付给林一汉;三、野果文学社撤回对李文钲的起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再向龙岩市西陂街道小洋新城业主委员会、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主张权利;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洪明杰负担。 2020年3月23日法院又立案受理了原告野果文学社与被告龙岩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野果文学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龙
岩电视台在上一级新闻媒体福建电视台和《福建日报》上公开向野果文学社赔礼道歉;2、龙岩电视台赔偿因侵犯野果文学社名誉权造成的名誉伤害损失费50000元。案经法院审查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闽08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野果文学社在(2019)闽0802民初9086号与洪明杰、李文钲、龙岩电视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主张了权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野果文学社认可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小洋新城业主委员会主任洪明杰在龙岩电视台关于上述文艺晚会的报道中未提及上述晚会的主办单位系野果文学社党支部,属其工作疏忽,洪明杰特此向野果文学社党支部及野果文学社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歉意。洪明杰还为此当庭给付野果文学社精神抚慰金及经济补偿款,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现野果文学社再次提起诉讼,构成了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野果文学社的起诉。宣判后野果文学社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仍在二审中。 2020年7月13日林一汉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2019)闽0802民初9086号案件中李文钲的答辩状内容侵犯其名誉权、荣誉权,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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