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成 黄立行
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 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 葡萄酒文化主观上; 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为前提; 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 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 而且认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并送达当事人..”在实践中; 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 孙泽源几乎是完全一致的..换言之;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
意味深长的长的意思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 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然而国庆节的赞美句子; 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 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 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 ; 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也因为如此; 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所以; 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但是; 刑事司法实践中; 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 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情况下; 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行驶; 撞死行人的; 在道交法上会负全部责任; 在刑法上也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 有的道交法责任根本不可能导致刑事责任..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 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单纯违反该规定的; 不可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3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是在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影响法定刑的选择与量刑; 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换言之; 有的道交法责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 而不能影响定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面; 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并不承担责任; 只是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就不可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 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事后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 才有可能影响量刑..① 4 有的道交法责任是否导致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不可一概而论; 取决于违章行为是否发生结果的原因; 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是否存在
刑法上的过失..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 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 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情形..第一; 没有经过任何训练的人;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还可能成立故意犯罪..第二; 经过一定训练但缺乏足够技能的人;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般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 经过了长时间训练具备充分驾驶能力的人;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则需要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与主观罪过; 倘若完全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 驾驶者就不能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只能承担道交法责任..所以; 并非任何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都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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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 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认定责任..他们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时; 并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条件..换言之; 交通管理部门常常只是简单地综合行为人违章的多少与情节;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特别规定作出责任认定..在许多场合; 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基本上只是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所以;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 不能仅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为根据; 而应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 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 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是否是造成伤亡结果的原因..换言之; 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且在道交法上负全部责任; 但如果该违章行为并不是伤亡结果原因的; 行为人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这样的规定; 显然是为了顺利处理交通事故; 提高通行效率;
而不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而且该条规定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为; 原因不可能发生在结果之后; 逃逸行为不可能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可是; 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直接将这种道交法责任作为刑事责任根据的不正常现象..
例如; 某日凌晨4 点半左右; 钟某驾驶一辆拖拉机替人送货..途中; 钟某停下拖拉机到路旁方便..当他正准备上拖拉机时; 一辆小客车飞速驶来; 撞到拖拉机的尾部; 小客车司机当场死亡; 车上6 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钟某用手机拨打110; 谎称自己在路上看到车祸; 然后驾驶拖拉机逃离现场..办案检察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钟某本来没有很大的责任; 但他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了; 因此他要面对有罪指控..”“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依法提起公诉..”1但是; 这一指控殊有不当..首先; 交通肇
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 但过失犯罪也有实行行为; 然而; 死亡结果发生后的逃逸行为; 绝对不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其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只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才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在本案的钟某逃逸之前; 伤亡结果就已经发生; 逃逸行为不可能成为伤亡结果
的原因..既然如此; 就不能认定钟某的逃逸行为造成了伤亡结果..最后; 钟某对伤亡结果也没有刑法上的过失..检察院之所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依法提起公诉; 显然是混淆了道交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将道交法责任等同于刑事责任..再如; 2007 年1 月20 日晚上9 时30 分; 王氏兄弟二人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收完玉米后; 在赶往锦州港送粮途中; 二人突然觉得自家车后部被什么撞了一下..他们急忙下车看个究竟; 发现有一辆小轿车的前车盖挂在自家车的后面; 而自家车并无大碍; 便摘下小轿车车盖一跑了之..次日; 兄弟俩投案自首..后来; 他们得知肇事的年轻司机因为酒后驾驶无牌照轿车而撞车身亡; 车内另有一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因王氏兄弟逃逸认定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王氏兄弟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2可是; 在轿车司机死亡之前;王氏兄弟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王氏兄弟事后违章的行为; 不可能成为轿车司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