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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根据现有资料和司法解释,我国对过失犯罪进行惩处时一
人却最高判处十五年之久,最少也是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是一般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期的两倍之多。这引起了我们对该罪含义的
深思,因逃逸致人死亡为何法定刑如此之高?它与故意杀人罪的
关系有哪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其主观罪过
形式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
1.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是指行
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案发现场,致使被
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的情况。对于《解释》中该规定
的理解,社会各界存在争议。得到支持较高的是两种观点,一是
仅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见自己撞到被害人,且被害人已
经身受重伤,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和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使
本有希望生还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充分
考虑行为人在事发时的心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在肇事后
逃跑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肇事者在逃跑的过程
中又撞伤、撞死他人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1.2“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的顺序
2022快递恢复通知表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肇事行为,并逃离现场,
致使受害者因错失救治时机而死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成
立,首先,受害人受伤由该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而非其他原因造
成;其次,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遗弃受伤者逃跑的行为,肇
事者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的,不属于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致人
死亡的因果关系应该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先因后果”的规
则。如果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就是说受害者死亡在前,
肇事者逃跑在后,这种情况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但由于
交通肇事者的认识错误,错误地认为被害者当场死亡,但受害者
并未当场死亡,最终因为行为人的逃逸而失去被救治机会而死
亡的情况,属于“逃逸致死”的情况。
1.3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定性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需证明受害者的死亡是肇事者
的逃逸造成的,且只能是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
即使肇事者存在逃逸行为,但受害者是在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
当场死亡,或者无论行为人是否逃逸,被害者死亡的可能性也由
于肇事行为的发生而达到百分之百,这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
亡”。被害者的死因不是逃逸行为,而该行为会成为法定量刑的cf战队宣言大全
加重情节。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人死亡,是我国《刑法》中交
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但现实情况错综复杂,为应对司法实
践中复杂的案情,《解释》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限
制性规定作了说明。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较为常见
的抛弃行为不适用这个情节的认定,行为人肇事致使被害者身
受重伤,并没有死亡,但行为人将受害者带离现场故意进行藏
匿、抛弃,最终导致被害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种情况按刑法
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限制性规定对于在司法实践中
遇到的复杂现实情况的正确认定,对处罚案件犯罪人起了重要
和积极的意义,但是,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目前在理论和实践
上仍然具有较大的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肇事者在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后,因害
怕,慌张等原因暂时离开现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也有
肇事者表面看来是积极承担责任,但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并没
有支付医药费用或是报告交警或相关部门,对事后调查造成了
难度。更有甚者,肇事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也未通知执勤交
警或是拨打急救电话,只是消极等待处理。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
通事故,主观上有逃离现场的目的,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
即构成肇事逃逸。
现实生活中,常有已经发生肇事行为,但由于天黑、路况问
题或者视角问题,行为人并没有及时意识到发生了事故,而继续
行驶,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明知,这种情况下根据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逃逸。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
许多学者对该规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些争
议的探讨和分析,才能全面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并对
其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
3.1以行为人成立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使交通肇事摘要: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现代交通和汽车工业迅猛发展,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由于人们的安全和法律意识参差不齐,车祸频发,进而引发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出现,严重侵害社会
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尤其在监控缺失的地方,这种现象更甚。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
亡”理论的分析,期望得到社会各界对交通肇事行为的重视,呼吁社会遵法守法,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农村;因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构成;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张悦,1994年出生,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法律。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与适用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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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6页)的现象。因此,应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饮酒致损案件进行分类,从而有针对性地处理此类案件;增加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的法律,正确区分共饮行为类型,明确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的注意义务,进而在司法实务中从严把握共饮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使司法判决能在兼顾同饮者权利的同时,更加公平又合理地实现对醉酒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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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被害人由轻伤转化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那么无论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都要对行为人进行惩处。所以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作为行为人能否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依据。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对企图逃逸的人产生震慑作用,达到立法者的初衷,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有更大的被救治的可能性。本人认为,上述观点有待商榷。根据《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只有轻微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这两种情况不构成犯罪,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案件中,不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可以用民法或行政法的手段处罚肇事者。
3.2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关系(1)受害者当场死亡
发生交通肇事行为,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非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即使行为人不逃逸,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也无法挽救其生命,此时,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在事故发生后当场造成的,不是因为行为人逃逸才造成的,不能适用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二者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受害者在送医途中死亡
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进行了及时的抢救,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用意,也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受害者在前往医院接受途中死亡,或在医生进行抢救时失去生命,这种情况就不能说逃逸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其他因素介入导致受害者死亡
如果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后逃逸,受害者被送至医院抢救过程中由于发生其他意外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因为医生玩忽职守导致了受害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有其他因素介入了受害者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之间,也由此割裂了二者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故意隐匿受害者致其死亡
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事后行为人将受害者带到偏僻的地方,将受重伤的受害者抛弃在荒野中,无法被他人发现,最终失去了及时接受救治的机会而丧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已经由过失变为故意,主观上故意地、积极地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将这种行为归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范围。
4行为人对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明知性
要认定行为人“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的,如果行为人对事故的客观事实不了解,就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傍晚时候行为人驾车行驶,路过正在施工作业的路面,将行人撞伤,行为人误以为是辗轧施工垃圾所致,所以没有下车察看,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撞伤了别人,就谈不上“逃逸”。
由于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很少能够到目击证人,行为人所说的“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说法就难以得到证实。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个复杂的问题,办案人员常常会根据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和行为人的精神状态,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真的“不知情”。
音序是什么5结语
总之,在社会主义法治时代,只有遵纪守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安全意识,不拿自己的和他人的生命做儿戏,不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同时呼吁社会,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时,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目击者,首先应及时抢救伤者,及时报告执勤交警和相关管理部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交通肇事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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