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每⼀个⼈都不想犯罪且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很多犯罪嫌疑⼈在审判的时候都会进⾏⽆罪辩护,以图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时候⼀份好的辩护词尤为重要,从辩护词既能体现你的证据,⼜能明⽩事情经过,可以给法官很好的参考。所以店铺⼩编就为⼤家分析⼀下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李依晓的胸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案的辩护⼈。经全⾯分析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认为公诉⼈对被告⼈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理由如下:
⼀、被告⼈对本次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规定“⾏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在省道上正常⾏驶,⽆法预见到受害⼈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意”的过失与“过于⾃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隔离设施,被告⼈认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本案中的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杨×的⾏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郑秀妍⼆、被告⼈没有降低车速的⾏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条第⼆款“夜间⾏车或者在容易发⽣危险的路段⾏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雪、雾、结冰等⽓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驶速度”,但是被告⼈在限速70公⾥的省道上以60公⾥时速⾏驶,已经适当降低了⾏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且,该“应当降低⾏驶速度”仅仅是⼀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东省道路规则(试⾏)》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没有降低速度甚⾄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的省道上存在“混
孙艺洲 老婆凝⼟隔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害⼈(⾏⼈)存在“严重过错⾏为”,⽽被告⼈(肇事司机)仅存在⼦虚乌有的没有“降低⾏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不是适⽤《道路安全法》第六⼗三条的规定“⾏⼈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为”⽽是错误适⽤第六⼗⼆条的规定“⾏⼈通过路⼝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横道的路⼝,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完全罔顾事故发⽣路段属于有道路隔离设施的“禁⽌通⾏”路段⽽不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横道的路⼝,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限制通⾏”路段,从⽽造成事故认定严重错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某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被告⼈⼦虚乌有的没有“降低⾏驶速度”⾏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不予认可,建议⼈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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