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例:交通肇事致⼀⼈死亡判处有期徒刑⼀
年⼆个⽉,争取缓刑处罚⾦
2020年7⽉15⽇下午,被告⼈李某驾驶鄂S×××××号⼩型轿车沿通村公路由环潭镇往许庙村⽅向⾏驶。13时10分许,当被告⼈李某驾车⾏驶⾄环潭镇⼩东门村⼀组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前⽅同向⾏⼈舒某3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舒某3(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效⽽死亡的重⼤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被告⼈李某驾车将被害⼈送往卫⽣院救治,随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被告⼈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交警当场⽤呼⽓式酒精浓度检测仪对被告⼈李某进⾏酒精浓度测试,显⽰:被告⼈李某呼出⽓体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l。被告⼈李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
事故发⽣后,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经现场勘查后,作出的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明驾驶;在没有信号灯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舒某3⽆责任。被告⼈李某对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异议。
案发后,经随州市中⼼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所作出的随中法司鉴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舒某3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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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舒某3于1951年11⽉18⽇出⽣,公民⾝份号码,殁年68周岁,⽣前居住于随县。被害⼈舒某3和许某夫妻⼆⼈婚后⽣育两名⼦⼥,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舒某1、舒某2,事故发⽣时,舒某1、舒某2均已成年。事故发⽣时,被害⼈舒某3的母亲即附带民事原告⼈李某健在,已年满83周岁,李某由包括被害⼈舒某3在内的⼦⼥六⼈共同抚养。
律师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在没有信号灯的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民的⼈⾝权利,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本案附带的民事诉讼,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股票期权>什么什么一什么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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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中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公正,可以作为本案定案分责的依据。被害⼈舒某3因
本案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16862.50元均系被告⼈李某所造成,应由被告
⼈李某予以赔偿。被告⼈李某驾驶的鄂S×××××号⼩型轿车在联合财险随州⽀公司购买了“机衣珊
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各⼀份(赔偿限额
为5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附加险,且该交通事故发⽣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免责
事由。故被害⼈舒某3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16862.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联合财险随州⽀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痞幼视频真的假的判决结果:
⼀、被告⼈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缓刑⼀年六个⽉(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起计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许某、舒某1、舒某2、李某的经济损失516862.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公司赔偿。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效后⼗⽇内交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执⾏款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随县⽀⾏营业部;开户单位:随县⼈民法院;账号:17×××29)
三、被告⼈李某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许某、舒某1、舒某2、李某的经济损失50302元,通过本院结算⽀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