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冬天空调制热一般开到多少度合适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儋州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死者为长期城镇居住和工作人口,应以城镇居民标准对其家属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81300.8元。推翻了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死者为农村人口的结论和赔偿金额为28985.6元的判决。
今年2月1日,家住儋州市那大镇东兴居委会的吴某在途径一加油站路口时,被个体司机李继传因超载和操作不当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死者吴某生于1941年,农业户口,1993年从原居住地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朗闾村搬至那大镇居住至案发,并在那大镇人民路的某中学附近一直从事自行车维修工作,时间达
2: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
07月03日22时35分,郑某钊醉酒驾驶粤YEU6××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健、林某和潘某秋由广州
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G55二广高速公路2693KM+2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第三条行车道内、由曹某进驾驶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YEU6××号小型轿车上的驾驶员郑某仕和后排左侧乘客张某健当场死亡,乘客林某和潘俊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进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张某健、林某、潘某秋等三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曹某进驾驶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郑某钊家属未向法院起诉,受伤者林某向法院起诉,放弃要求郑某钊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某进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林某在郑某钊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林某236341.73元。
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
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 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 22396.35×5年÷3=37327.25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标准案例
2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第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永宝犯交通肇事罪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同时要求被告人谷永宝及其受雇用的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县某村农民)驾驶冀R/T0389出租车从北京至廊坊途中,在北京市大兴区青采路34公里处正常由东向西行使时,被违章逆行的由谷永宝驾驶其受雇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挂车所撞,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永宝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
任,王某无责任。
由于被告人谷永宝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任某、王某某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经济损失。
5: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院于12月19日作出[]射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原告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害
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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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病人女,25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的三个多月,在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经省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国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第1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病人家属)医疗事故补偿费6000.00元、住院费85011.40元、按医嘱外购药费126568.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诉讼费5881.00元,由被告×××医学院附属医院负担。
7: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在浙江路桥中国日用品商城做服装生意的李某,8月已有6个月的身孕。然而就在这个月,不幸却降临于她及她腹中的宝宝。韩国明星照片
当月8日下午3点左右,她因腹痛至台州医院路桥院区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院方给予挂盐水处理。
但仅仅几小时之后,李某便出现全身抽搐,嘴唇青紫等症状。经急诊室抢救处理稍稳定后急送妇产科。
8月l 0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婴。
8月14日上午,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李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需承担轻微责任。但是家属们坚持认为,院方存有严重的误诊。在交涉无果后,他们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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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仕凌8: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某患者,男,24岁,因遭他人殴打,被送至医院。经B超检查,初步诊断为左右爽肾挫伤。
后因患者出现血尿症状,经医院行急症剖腹探查术,发现患者存在内出血,决定切除右肾。术后患者出现左肾肾衰,六十六天后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对患者双侧肾做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即将其伤肾切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9: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2011年9月20日,凌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程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的前部发生事故,致凌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凌某用去11453.59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程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凌某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凌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