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一、报警;  以下条款是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款进行规定的;公安部自200911日起施行。
二、交通警察到达现场;
三、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未逃逸):不需要检验、鉴定的,第4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四、现场处置、现场调查(未逃逸):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则上有伤亡发生的需要检验、鉴定)。神舟十四号航天员1、第47条: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2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杨鸣个人资料图片日内委托。金范和金素恩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第崔嵩38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4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5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入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五、现场处置、现场调查(逃逸未查获):第49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六、现场处置、现场调查(逃逸查获):第47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第48条: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八、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1、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第52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3、第53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①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4、第54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5、第55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6、第56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九、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1、第60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第6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3、第6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男左女右为什么换主持人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4、第63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①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3人。5、第6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终结之日起;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6、第65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①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④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⑤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7、第66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调解依据;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④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⑤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⑥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8、第6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①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③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用语含义: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韩剧玫瑰人生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3、本规定所称的“1日”、“2日”、“3日”、“5日”、“10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4、“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