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文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榕陈小春【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8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
【审理法官】纪红玲罗燕黄伟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文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当事人】胡文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当事人-个人】胡文仔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张先海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 悬疑片排行榜前十名
【代理律师/律所】张先海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先海
【代理律所】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文仔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深公交决字[2018]第440310-270130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交通警察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深公交复决字[2018]第026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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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的深公交决字[2018]第440310-2701308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
罚决定书》及市交通警察局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深公交复决字[2018]第026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公安部2017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据此车辆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并及时主动接受交通警察的处理。根据事故双方驾驶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事故现场证人的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认定上诉人于2017年1月22日13时6分,在京港澳高速22公里100米(沙井路段)与陈国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存在不同程度损坏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在接受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第一次询问时称事故发生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感觉车子抖动一下,当时看了两边的后视镜没发现有什么异常,但事实上,陈国龙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与上诉人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碰撞后,小轿车越过多条车道撞到高速
藉的读音公路中间的隔离栏,机动车引擎盖被撞飞,车身损毁严重,至少两辆路过的小车司机停车参与救援。上诉人提出其在听到巨响后查看两边后视镜没有发现异常,不知晓发生追尾事故,不存在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的主张,与证人对现场情况的供述相冲突,亦不符合一名拥有三十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的专业判断水平。况且,上诉人在接受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关于“在查看到车子明显损坏的情况下,为何没有报警处理”的询问时,称“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报警处理,但那个时候不知道在想什么,解释不了”,在回答民警提出关于“修理工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何没有报警”的问题时,上诉人又称“因为心理很矛盾,想着报警已经没有用了,再报警也算逃逸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再加上快要过年了,不想麻烦”,说明上诉人对发生交通肇事故并非不知情,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心存侥幸而未及时报告交警部门,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张缺乏可信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事实可以充分证明上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延期送货,驾车离开现场并将车辆开至修车场维修,人为毁灭交通事故证据的事实。因上诉人未及时保护现场及报告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导致现场遭破坏客观上亦导致交警不能及时了解驾驶员自身身体和精神状况不能完全掌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对事实和责任的认定甚至行为性质的定性均可能产生影
工作态度评价响。上诉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客观因素,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诉人处以2000元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市公安交警局作出涉案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胡文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文仔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30 16:53:41
胡文仔、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公安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行终8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仔。
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梓淇的老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路某某。
负责人李志宏,大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支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炜,局长。
上诉人胡文仔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部高速公路大队(下称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下称市交通警察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行初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3时06分许,案外人陈国龙驾驶粤VE10某某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2246公里+100米(沙井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粤ZHA某某港号重型厢式货车左车尾部位发生碰撞,失控撞向道路中间的隔离墩,造成小型轿车内的乘客陈建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驶离现场,并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第3669号联发车场协力尾板厂,对事故车辆的损坏部件进行维修。接到路人报警后,被告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立即对涉案事故展开调查,并于当天下午15时许在联发车场协力尾板厂将原告及涉案货车查获。
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接受被告西部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民警第一次询问时述称:当天中午原告在福永装完货后在沙井南入口进入广深高速公路,走了大概10分钟左右原告听到车尾后面一声巨响,原告以为是车辆爆胎了,就继续往前行驶了1公里左右的安全地方靠边停下来查看,发现车辆尾板有点倾斜,尾板油管爆裂,原告以为刚才的响声是尾板升降机马达爆的响声,于是原告上车开到南头出口的一个维修厂,叫修理工帮其修复;(民警
福原爱二胎孕肚照问:你听到响声之后采取了什么措施?)原告当时看了两边的后视镜没发现有什么异常,就继续往前开;(民警问:当你看到保险杠、左尾灯、尾板的油管损坏之后,你为什么没有拨打报警电话?)由于原告着急去送货,如果原告不能及时把货送到,就会影响原告的生意,所有没有想去拨打报警电话;(民警问:在你停车检查车辆的时候,你有无往来车方向看?)原告停车检查时没有往来车方向看;(民警问:在修理工告诉你发生交通事故到交警到你,这段时间你为什么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原告称因为心理很矛盾,想着报警已经没有用了,再报警也算逃逸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再加上快要过年了,不想麻烦,想着要是没人上来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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