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周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莫妮卡贝鲁奇的女儿【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10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时述森金永祥潘慧 
【审理法官】时述森金永祥潘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张全利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张全利 
【当事人-个人】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张全利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帅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靳先凯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  蔡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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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刘帅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靳先凯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帅靳先凯 
【代理律所】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被告】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张全利 
【本院观点】周某于案涉交通事故后即入院,虽经三次住院,但住院时间具有连续性,所诊断出的伤病情亦具有承接性,并无证据证实后续系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或前期延误所致。 
【权责关键词】荷兰弟取关迪士尼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火影之六道佩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某于案涉交通事故后即入院,虽经三次住院,但住院时间具有连续性,所诊断出的伤病情亦具有承接性,并无证据证实后续系因交通事故之外的原因或前期延误所致。且对于周某的死亡原因,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相关
鉴定意见,该鉴定系交警部门依法委托所作,虽非通过尸检方式进行,但没有证据证实该鉴定意见存在依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且另案刑事判决对于案涉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的事实亦已作出认定。故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主张周某之死亡后果系因案涉交通事故所致,现有证据已可证实。大地财保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且周某于住院期间如何系医疗机构根据其自身伤病情况作出的专业诊疗判断,并无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据证实周某死亡后果的产生与案涉经过相关。一审法院虽未调取另案刑事卷宗,但在周某死亡原因已经证实的情况下,未予尸检并不影响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大地财保以此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理由不当。综上,大地财保就周某死亡原因及与案涉交通事故因果关系之抗辩,不足以推翻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大地财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02: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4日5时10分许,张全利驾驶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山路与河滨街交叉路口处,小型普通客车前端与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的周某相碰撞,致周某受伤,周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7日死亡。此次事故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108112019000019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全利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案涉车辆鲁K×××××在大地财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张全利因本次交通事故,被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周某伤后于2019年1月24日至3月26日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61天,花销医疗费188354.5元;2019年3月26日至4月7日在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11天,花销医疗费30632.25元。周某2019年4月10日在威海瑞昇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医药床垫、医药r型体位垫、医药药包、医药浴巾等辅助器具共计292.6元,2019年3月1日在威海润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医疗器械超踝小腿夹板固L,花销300元,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复印病历支付74元。周某住院期间由周明杰护理,周明杰系城镇居民。周某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期间欠付该院医疗费184038.88元,大地财保已支付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医疗费10000元,周明忠、周明杰、周文倩同意从赔偿款中将剩余医疗费174038.88元直接
支付至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    事故发生前,周某的父母及妻子均已去世,周某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周明军、周明忠、周明英。周明军于1995年去世,其有一女周文倩。周明英一审诉讼中明确放弃本案诉讼权利。    另,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全利驾驶的鲁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地财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故大地财保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全利负担。    关于本案的经济损失: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主张周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217272.18元,不超规定数额,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大地财保关于对医保范围之外用药不予赔偿的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435.3元,护理费8640元,丧葬费42044.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周某的死亡原因经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周某符合肺部损伤后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且该事实已经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予以确认,周某的死亡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对于死亡赔
偿金211645元,应予赔偿。由于张全利因本案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主张的100元施救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予以支持。考虑到周某的伤情及住院情况,主张的500元交通费,予以支持。辅助器具费300元,发生在周某住院期间,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应予支持。因周某已于2019年4月7日死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19年4月10日购买的292.6元辅助器具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复印费74元,非保险赔偿范围,应由张全利负担。综上,本案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为21727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办事丧葬事宜误工费2435.3元,护理费8640元,丧葬费42044.5元,死亡赔偿金211645元,施救费1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300元,复印费74元。周某在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期间欠付该院医疗费184038.88元,大地财保已支付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医疗费10000元,对于大地财保已支付的医疗费应予以扣除。周明忠、周明杰、周文倩同意从赔偿款中将剩余的医疗费174038.88元直接支付到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账户,对此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判
赵云出装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施救费100元,共计1101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0727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435.3元,护理费8640元,丧葬费42044.5元,死亡赔偿金101645元(211645元-11000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300元,共计370036.98元,以上两项合计480136.98元;二、张全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复印费74元。(上述赔偿款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将其中的174038.88元医疗费汇至建行文登支行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37×××78银行账户内,其余款项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张全利汇至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周明杰62×××77账户内)三、驳回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计4411元,由周明杰、周明忠、周文倩负担193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担4218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