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茜孟佳【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41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涛徐世民封志平
陈伟霆晒女装照【审理法官】李涛徐世民封志平
晚安是什么含义【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齐伟伟;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齐伟伟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
【当事人-个人】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齐伟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飞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飞刘红卫
【代理律所】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被告】王运海;刘捧弟;齐伟伟;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免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内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物证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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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免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商业三者险内的赔偿责任。关于此争议焦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上诉称涉案机动车驾驶人齐伟伟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进而要求依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免除其公司的赔偿责任。交警支队永年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了齐伟伟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免除约定中包括“第二十四条(二)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冀D×××××号车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中记载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适用条款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投保人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在上述投保人声明的内容上加盖了其公司的印章且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对盖章的事实也未提出异议。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已经对此项免
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的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齐伟伟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人,该肇事车辆挂靠在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依据法律规定,齐伟伟作为侵权人应对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维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 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民 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齐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石某2、王运海、 刘捧弟
、石某1各项损失316086.50元(齐伟伟已支付25000元),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72元,减半收取3886元,由石某2、王运海、刘捧弟、石某1负担505元,由齐伟伟、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负担33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齐伟伟、邯郸市永年区畅盈汽车运输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58:01
【一审法院查明】王莎莎个人资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3日14时58分,齐伟伟持在增驾后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永年辖区道路老洺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向右转弯向邯临线行驶过程中,将由西向东王丽英驾驶、乘载石佳瑶的电动二轮车碾轧,造成王丽英、石佳瑶二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年大队认定,齐伟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丽英、石佳瑶无责任。冀D×××××号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100万元
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各一份。冀D63某某号挂车在保险公司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是齐伟伟,该牵引车和挂车均挂靠在畅盈车队。齐伟伟驾驶证载明其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增驾实习期至2020年1月1日。另外齐伟伟于2019年3月15日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取了准驾车型为A2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王丽英系原告石某2妻子、原告石某1母亲、原告王运海和刘捧弟女儿。王丽英生前对石某1负有扶养义务。原告与齐伟伟在刑事案件处理中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对本次事故造成王丽英、石佳瑶二人死亡的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齐伟伟无条件配合,保险理赔产生的费用或者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如保险公司拒赔或免赔,对拒赔或免赔部分的损失,由齐伟伟赔偿;如法律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全部赔偿,齐伟伟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由原告予以返还。二、除赔偿款外,齐伟伟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精神损失20万元。三、原告收到20万元补偿款后,放弃追究齐伟伟的刑事责任,同时对齐伟伟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四、……。上述协议签订后齐伟伟给付原告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取得原告谅解,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上述协议中丧葬费5万是按两个死者预付,每个2.5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身
份证、户口页复印件,邯郸市永年区张西堡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石海龙、石佳瑶身份证复印件、石佳瑶死亡注销证明,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复印件,原告与齐伟伟签订的赔偿谅解协议书复印件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车辆损失935元,评估费200元,提交了河北煜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鉴定费发票一份,被告保险公司质证时提出该报告系单方委托,未提交发票及明细,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反驳证据,对上述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围绕这一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用以证明齐伟伟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规定的“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赔情形,应予免赔。原告及被告齐伟伟和畅盈车队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齐伟伟不是初次领证,是增驾取得相应驾驶证,增驾实习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习期,且保险公司提交的系格式条款合同,在有多种解释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该免赔条款无效。另外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释明义务,也应当认定免赔条款无效。另查明:本次事故造成另外被侵权人石佳瑶死亡发生的死亡伤残项下损失共计318571.50元。河北省201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4031元,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11383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633元,居民服务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9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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