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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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婷同性恋【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我希望最初是你后来是你是什么歌【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3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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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某;钱某 
【当事人】赵某钱某 
【当事人-个人】赵某钱某 
【代理律师/律所】沈澜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陈君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澜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陈君杰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澜陈君杰 
【代理律所】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权责关键词】撤销附条件代理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三月第一天怎么发朋友圈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3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4909元,上诉人钱某负担32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9:47: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9月,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经人介绍相识,次年年初即同居。2018年9月15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赵某在其亲友陪同下向被告钱某发送彩礼,被告钱某收下其中的41万元现金后将其余部分退回。当天下午,被告钱某将该41万元现金存入嵊州市农某某行鹿山支行。2018年12月15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后因关系恶化,原告赵某拒绝与被告钱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钱某于2019年8月底某某原告赵某家独自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同居后被告钱某曾两次怀孕流产,被告钱某有花费医疗费的事实。双方还有互赠戒指、拍摄婚纱照、按农村习俗收取对方长辈红包等行为。现被告钱某有部分家电、家具、日用品等嫁妆留在原告赵某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被告钱某对原告赵某发送的41万元是否属于彩礼有异议。该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在订婚仪式上交付41万元,该款项应认定为彩礼。自发送彩礼至2019年8月底被告钱某离开原告赵某家,双方亦共同生活了一年。虽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相关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金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酌定是否返还与返还的数额。又被告钱某采办了空调、洗衣机、棉被、盘碗及日常用品等嫁妆,现上述财产均在原告赵某家。被告钱某曾两次怀孕又终止妊娠,不论终止妊娠是什么原因,均在身心上、经济上、还是在名誉上给被告钱某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故若
仅因双方未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要求被告钱某全部返还彩礼不符合情理。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兼顾维护善良风俗的要求,该院酌定被告钱某返还原告赵某彩礼180000元。对于原告赵某主张要求返还戒指款20000元和长辈红包24888元,从其性质上应属赠与,且双方互有来往,亦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因此,原告赵某方要求返还戒指款和红包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赵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的主张,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钱某返还赵某彩礼180000元,款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123元,减半收取计406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款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该院缴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