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ornaO of Heiloogjian/ Administrative Canre Colleee of P o /C cs And Law 24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423(Sum No. 149)
何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7026)
摘要: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粤港澳人民之间基于婚姻或非婚姻两性关系 所产生的具有血缘或非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及在此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具有以湾区经济为 前提、地域的有限性与特定性、亲子关系的特殊性等特征。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种类,与纯国内、涉及外 国、中国区际亲子关系均有所不同。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应贯彻“子本位的亲子法”、意思自治、弱者利益 保护、中国区际+法中的特区等法律理念。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前提性原则为一国两制、公共秩 序,一般性原则为子女权利平等、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兼顾父母利益、弱者利益保护,特殊性原则为个案先例 例外、意思自治。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 )22 -0282 -25
感恩节快乐的短句子2217年3月-22H 年2月,从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这一概念,到签署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再到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公布,为大湾区人们之间更为频繁的各方面交往提供了条件。就集中而 突出的区际婚姻家庭问题而言,亲子关系作为婚姻及非婚姻两性关系的结果,对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影响极 其深远。而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已成体系,但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方面仍然处于理论探讨 中。还应看到,法学理论上对中国一般区际亲子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不多,对中国特殊区际亲子关系法律 适用问题研究,如区际同居关系产生的亲子关系等,更鲜有学者关注该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粤港澳 大湾区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律理念、遵循的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粤港澳大湾区 亲子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一、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子女关系又因是否有血缘联系,一般可 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是中国区际私法中区际婚姻家庭法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粤港澳人民之间基于婚姻或非婚姻两性关系所产生的具 有血缘或非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及在此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它与中国区际亲子关系既有区 别又有联系,其特征表现在:
首先,这一概念提出的前提是基于国家的经济大政方针划定的特定经济区域,即湾区经济。湾区经济
具 有集中在沿海、最强的竞争力、最好的发展条件等共同点。世界三大知名湾区(东京、纽约、旧金山)即如此。 从地理概念上看,经济地理意义上的湾区是一种超越城市行政边界的经济发展带。粤港澳大湾区是全国城
收稿日期:2222 -11 -15
作者简介:何(1943 -),女,湖南永州人,教授,从事国际+法及婚姻家庭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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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口最密集的地区,也是中国对外贸易最发达和重要经济增长极的地区,湾区内不仅集聚了深圳、香港、广
州三个全球集装箱吞吐量前十位的港口,而且机场旅客年吞吐量达575亿人次,已经超过了纽约湾区三大机场的吞吐量。以泛珠三角合作为重要基础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辐射作用覆盖内地九个省区和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建设,成长为中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全球竞争的地域单元,是联通“一带一路”的重要门户。
其次,就地域而言,与中国区际亲子关系相比,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地域的有限性与特定性,即仅限于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严格意义上,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是指广东省的九个市(含深
保卫萝卜 深海圳、东莞、广州、佛山、肇庆、中山、江门、惠州、珠海等)与香港、澳门在人员相互往来中因婚姻或非婚姻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因而,这里的“粤”并非广东省全境,在大湾区地理概念上是特定的。换而言之,港澳与清远、韶关、河源等广东省区域内的当事人之间因婚姻或非婚姻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则为中国区际亲子关系,而非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原因是上述4市及港澳湾区是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人口聚集之地,是中国最为兼容并蓄、丰富多元的区域,人才和人力资源集聚效应十分显著,是继前述三大湾区之后的世界第四大湾区,是国家参与全球竞争与建设世界级城市的重要空间载体,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有利于粤港澳区域更好融入国家经济体系,确保粤港澳长期繁荣。
再次,就亲子关系产生而言,与中国区际亲子关系相比,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具有特殊性。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比例最高,内地涉港澳案件连续上升,案件数广东最高,且粤港澳因地缘邻近,历史至今有通婚的习俗,除我国大湾区正常婚姻产生的子女外,非婚姻两性关系产生的子女问题不容忽视。表现为:2006年有媒体公开报道,目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包二奶”的港澳台人士有7万左右,其中半数为香港人;而据有关机构推算,香港人在内地非婚生而遗弃的黑户子女中,单是珠三角地区就高达5万人。2013年3月有媒体公开报道,内地不孕不育夫妇增多,香港公司火爆,该公司每年经手出生的婴儿逾300个,此类服务法律保障系数为零。2211年,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数字显示,现在香港每六对夫妇中,就有一对面临不孕问题,人数有逐年递增趋势。于是,产子在现今香港社会已愈见普遍。
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种类,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分类:(7以亲子间是否有血缘联系,可分为有血缘联系的亲子关系与无血缘联系的亲子关系。前者如因婚姻、同居或而产生的亲子关系;后者如收养、形
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2)从子女的年龄而言,可分为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亲子关系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亲子关系。(3)从亲子关系的地域而言,则为含有涉外因素的亲子关系,即涉及外法域、外法域人的亲子关系。以上亲子关系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交替出现,同时表明亲子关系现状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我们运用一般的法学理论,以不同的法律视角,区分不同类型的亲子关系,目的是求得对这类社会或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并以此为价值尺度,引导人们的行为。本文以粤港澳区际亲子关系为研究对象,涉及广东省的九个市与香港、澳门在人员相互往来中因婚姻或非婚姻所产生的父母与成年子女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与纯国内、涉及外国、中国区际亲子关系均有所不同。为此,在注重各国普遍性理论观点与立法司法实践的同时,也应关注个案如何体现公平、正义的一般法律理念。
二、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的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即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的产生源于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又作用于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纵观亲子法的历史,经历了以家族为本位到以亲为本位再到子本位的亲子法的立法趋势。尤其是二战后,
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特别的法律保护。随着这种思维模式转变而起变化的是把重心放在儿童权利方面,并将之与父母的权利或父母责任区分开来,这种立法理念已贯彻于具体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如,以儿童法命名的英格兰《789儿童法》、苏格兰《1995年儿童法》,以家庭法命名的74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改革法》,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以及784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这些法律规范的突出特点是:以保护子女最大(最佳)利益为原则,重儿童权利父母责任。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亲子关系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上,还体现在立法的具体措辞方面。从亲子关系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上看,儿童权利的内容有生存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发展的权利的规定;儿童权利的性质有基本权利、特殊权利的规定,这些规定人文关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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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全面。从立法的具体措辞方面看,现代亲子法不将“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以突显对子女的尊重和保护。因为父母是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子女本人无关,是子女无法控制和不能选择的,将子女冠以“非婚生子女”之名的立法态度则有歧视此类子女之嫌,事实上一些国家的民法已经没有这种区分7]。表明“子本位的亲子法”是现代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亲子关系的立法思想,并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的立法与司法理念也不例外。同时也应重视以下亲子关系的法律理念:
百变大咖秀张含韵H意思自治理念。因亲子关系与亲权不同,亲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更多的是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责任而非权利,但对婚姻或非婚姻状态下形成的成年子女与父母间的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认领与准正等问题,应确立双方当事人有限制的意思自治的理念。粤港澳亲子关系的现实是,22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使得划分为经济特区的中国南方与内地相比,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的差距,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些未婚的或已婚的内地人士,主要由于经济原因而选择与回内地投资经商的港澳台人士同居。事实上,中国内地2221年修改婚姻法也起因于广东,即所谓“包二奶”已成为严重的普遍性社会问题7。这一情形下出生的子女,时至今日均已成年,如亲子关系尚待确认,那么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主要是子女与生父间)亲子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应体现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
2•弱者利益保护理念。亲子关系中的弱者一般而言是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如,有能力的成年子女相对年老体弱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相对父母,因同居或所生子女相对婚姻关系中所生子女,残疾父母子女相对生理心理健全的父母子女等。这一理念也体现在相关国家的立法及国际条约中,如抚养领域,《德国民法施行法》第H条、H56年《海牙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73年《海牙抚养义务公约》以及《匈牙利国际私法》、《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有选择适用有利于抚养请求权人的法律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尽管有缺陷,需要完善,但也有类似规定。
3•中国区际私法中的特区理念。前述粤港澳大湾区地域特征表明,如果站在国家宏观层面考量,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区际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区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及法律制度均适用于粤港澳大湾区。严格意义而言,它不是区际私法问题,原因是香港、澳门是一个独立法域,广东不是一个独立法域,因而,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司法及法学理论等则是一个新情况、新问题,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同时由于其地缘相邻、文化习俗相近、人口密集、经济联系紧密等区域限定性特征,难免会出现一些特有的或集中而突出的婚姻家庭现象或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或影响到区域内经济、社会等,因而,允许粤港澳大湾区中的粤方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有别于其他内地,有一些特或创新或试点是必不可少的理念。
三、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遵循的原则
特定的法律理念,决定了特定的部门法应遵循的原则,后者又决定了特定部门法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应遵循的原则为:一国两制,公共秩序,子女权利平等,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兼顾父母利益、弱者利益保护,个案先例例外,意思自治等原则。这些原则又可分为前提性原则,一般性原则,特殊性原则。
(一)前提性原则
前提性原则包括一国两制、公共秩序原则。
虽说粤港澳大湾区具体指上述广东的九个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城市,但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由于我国政府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治构想,H82年《宪法》第31条为“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依据,并随着香港和澳门分别于1947年和1994年回归中国,《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实施,“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法律制度确立,表明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涉及不同法域,存在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且具有紧迫性。
公共秩序原则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弹性法律条款,既是公法原则,也是私法原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内涵和外延虽有所不同,但始终起着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安全阀”的作用。这一原则自从H29年法84•
国《民法典》将其明确以后,各国立法纷纷效仿,司法实践肯定与重视,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也不另外。其特点与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弹性、抽象性与政治性。虽说区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在运用公共秩序原则时有所差异,但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维护不同法域政治法律制度的有力工具。新中国立法史上,1982年《宪法》第53条,7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268条,1786年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对公共秩序原则均有规定,从这些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措辞体会其立法精神,导出公共秩序保留所涉及的内容,是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方面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根本性问题。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首先是民事身份关系,在民事身份关梦见自己变成鬼
系领域我们有自己的部门法基本原则,处理此类身份关系的纠纷,维护内法域公共秩序的表现,集中体现于不能与我国大陆相关法律中的计划生育基本原则或政策相抵触。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针对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的转折性变化,2213年实施了“单独二孩”政策,227年7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于2219年、月、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结束,这是我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7]。紧接着2018年4月《民法典各分篇(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第四篇为婚姻家庭篇,该篇第一章一般规定将现行《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原则删去,而最终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肯定了这一变化,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律中没有该原则呢?我们认为,这只是理论探讨而已。由于782年4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5月写入新修改的《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o”既使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没有规定计划生育原则,但目前我国宪法未修改,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确定的有关计划生育内容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遵循的公共秩序原则集中体现于不能与我国大陆现行有效的单行法律或法规中的计划生育基本原则或政策相抵触,但计划生育原则或政策的内容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人口政策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二)一般性
一般性原则包括子女地位平等,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兼顾父母利益、弱者利益保护等具体原则。
子女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是指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与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地位平等,同时也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地位平等。保护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或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主要是针对已确认了父母子女身份的未成年子女利益重于父母利益而言。原因是20世纪中期后,家庭法深受福利国家介入主义的影响,呈现“私法公法化”或“身份法公法化”的趋势,国家通过立法及司法介入亲子关系领域,以维护弱势子女的利益,该原则的确定,则成为国家介入亲子关系时最高指导原则的具体审酌标准,在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已发展成为法院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监护案时的最高准则。诚然,亲子关系中的弱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前述法律理念中提到的各种相对情形,也应是亲子关系中弱者利益原则保护的外延与内涵。现代亲子法在注重保护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的同时,也应兼顾保障双亲合法权益原则。因为亲子关系中有“子”也有“亲”,如针对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不一定是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又设亲子关系否认制度予以救济,被推定为生父之人可通过否认之诉推翻亲子关系推定,以避免承担抚养非自己子女的义务,并达到事实上的父亲不得逃脱抚养子女义务的目的。因此,当代各国亲子关系立法司法应遵循上述原则,为亲子关系的一般性基本原则,粤港澳大湾区区际亲子关系也没有例外。
(三)特殊性原则
特殊性原则是相对一般性原则而言,具体包括个案先例例外、意思自治原则0
由前述内容可知,亲子关系包括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各国立法与司法均有相对程度的重视,但父母与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则不尽然,如粤港澳区域人员婚外同居所生子女问题突出,法律上生父与子女身份的确认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当一个在子女幼年成长的整个或某个重要阶段没有对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尽到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法律义务,子女成年以后是否有意愿亲子相认?这是立法者及司法实践应考量的因素。因为亲子关系首先是一种身份,没有身份,就没有身份权,即亲子身份的确定是亲子间权利义务产生的前提条件。当子女成年以后与具有血缘联系的生父的身份确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而言是明确的。为此,应赋予当事人有选择身份确认与否的权利,这则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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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原则的价值体现。
现代亲子关系领域,由于不孕率激增、生育率下降、婚姻道德滑坡及“一胎化”的计划生育政策及由此导致的失独家庭等问题的出现,以及医学技术进步引发观念的变化,粤港澳大湾区人们之间由于所产生亲子关系也应关注。事实层面,我国内地从1994年首例试管婴儿技术成功,早已从一个“技术”问题发展成了一门“生意”,甚至催生出了一条“潜伏地下的婴儿制造线”。立法层面,2221年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
范性文件,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全面禁止。2215年H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删去了“禁止”的相关条款,但在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许多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问题错综复杂,究竟是否应当禁止,全面禁止是否有效,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征求意见;同时,此次修订的中心任务是落实“全面二孩”的计划生育制度改革,禁止是否和这一政策目标相抵触,需要谨慎权衡;还有委员认为,对于不应一棍子打死,应改“禁止”为“规范”。总而言之,全国人大在这一问题上颇显踌躇,此议由此搁浅⑷。尽管我国立法、理论层面如此,但所形成的亲子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必须正视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由于涉及意愿父母、孕母、子女多方当事人,的原因不同、精子和卵子提供者不同,亲子关系的确定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允许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先行实践,即对个案的处理应适用遵循先例例外原则,换而言之,立法空白无法可依,或法律原则、规则的遵循与公平正义法律理念碰撞时,以后者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实践,即公平正义法律理念是司法裁判的最高依据,目的是求得个案结果的最大公正与合理,这才是司法判例的最高追求与价值。
四、结语
粤港澳大湾区亲子关系基本理论问题是粤港澳大湾区民事法律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前述分析可知,该命题中的亲子关系即不同于国际私法中的亲子关系,也不同于中国区际私法中的亲子关系,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理清其基本问题,目的是为其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理论支撑,但在具体运用时,客观、
辩证、公平正义的法律思维必不可少。如,公共秩序原则中内地计划生育原则的适用,强调的是在内地有计划的节制生育,但港澳人士在内地婚外同居或生育子女,本身就是违法的或处于法律的真空或模糊地带,一旦子女出生为活体,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佳或最大保护,则是各国立法与司法一致的做法。因此,这一现实且复杂的民事身份关系基本问题,尚待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粗浅的尝试,期许有理论与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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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个人资料[责任编辑:陈晨]-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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