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 全球新闻与传播学院
摘要:百度收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然而,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师胜杰现状马薇薇事件是怎么回事言论自由;冲突 ;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 201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突破了 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1.8%,超过世界平均水平。[1]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
克里斯埃文斯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首先,需要明确言论自由的概念,并且对自由加以明晰的阐释。
言论自由理念的形成并非朝夕蹴就,而是一个不断发展与丰富的过程。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公民的 “第一权利”。自 1789 年,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便首次出现了言论自由的相关内容,其中《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 迈克杰克逊歌曲“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这是第一次明确地表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该宣言对各国均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实际上,言论自由的形式要比规定的六种更为多样。广义上来说,言论自由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的自由、批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提出建议等条款。但是,不管是国外立法还是我国宪法,虽然承认了言论自由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但是对于言论自由具体的限度和范围均无明确规定。因此,随着技术的革新以及各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网络普及后各种诸如“铜须门”“黄静案”等网络事件的发生,促使我们有必要对言论自由的内涵加以讨论。
言论自由中的关键字眼“自由”,即言论的自由性,是网络事件发生的根源。那么何谓自由呢?一般意义上的自由即没有阻碍的状况。自由是一种免于恐惧、免于奴役、免于伤害和满足自身欲望、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舒适和谐的心理状态。自由既有为所欲为的权力又有不损害他人责任义务。[2]
根据自由的定义,可见自由是相对的,并非没有规则没有界限。康德亦言“自由并非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放之于言论之上,言论自由也绝非单纯意义上的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是有权力控制自己的言论。需要明确的是言论自由不是漫无节制、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
网络作为继书本、报纸等传统媒介后又一新的载体,所承载的文字、声音等内容都属于言论范畴。更为复杂的是,网络使言论的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介对言论的控制,亦使人们开始希冀创立“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3]的新世界。在这样一种条件下,如何加强对网络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又如何使民众在合理的限度内发表言论都成了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1.促进自由表达
厦门去鼓浪屿怎么订票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等网络工具,不仅可以随时聊天,发送,图片,而且可以传送动画电影,还可以视频聊天,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古时“祸从口出”的观念
限制了人们的表达自由,而今网络使他们“减轻了对于报复的恐惧”,一定程度上而言,网民的表达是无限制并且心无忌讳的。并且随着表达的深入,网民甚至可以充当正义的“法官”, 面对贫富冲突、劳资矛盾、城市拆迁、道德失范、三农问题、环境污染、医疗教育等问题,特别是政府施政缺失和司法不公,中国网民总能仗义执言,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公共政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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