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全
申诉书⼤全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及法定代理⼈,刑事被害⼈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效的裁决,向⼈民法院或者⼈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下⾯是⼩编带来的申诉书⼤全,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诉书篇1
  申诉⼈(原终审上诉⼈):xxx,⼥,xxxx年11⽉28⽇出⽣,xx省xx市⼈,住xxx⼤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原终审上诉⼈):xxx,男,xxxx年7⽉27⽇出⽣,xx省xx县⼈,住xxx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诉被申诉⼈离婚纠纷⼀案,由xx省中⼭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xx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诉⼈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法律正确,除对婚⽣⼉⼦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维持xx省中⼭市⼈民法院(xxx)中⽯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三、四、五、七、⼋项;
  ⼆、变更原审判决第⼆项为:婚⽣⼉⼦宋xx由宋xx负责抚养,严xx⼀次性⽀付 66500元给宋xx作为宋xx的抚养费(按每⽉500元从xxxx年12⽉起计⾄宋xx18周岁时⽌)。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xx、严xx各占⼀半。四、将原审判决严xx应当⽀付给宋xx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法律上均有错误。
  ⼀、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的过错造成。有⾜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与江苏盐城⼀姓朱的⼥⼦关系甚密,并已经⽣有⼀⼦。20xx年1⽉17⽇,申诉⼈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与朱某已⽣有⼀⼦,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孕⽽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举报到东区计⽣办。东区计⽣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去不返。事后,被申诉⼈宋xx替朱某交纳了⼀笔⾼额担保⾦。被申诉⼈的上述重婚⾏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认为是申诉⼈严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不正当的
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xx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够的证据。其⼀,被申诉⼈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事后的主观臆断,并⾮巡警在执⾏公务时给当事⼈录的⼝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记、报告。光凭申诉⼈在⼤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与其他男性发⽣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当事⼈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被申诉⼈出⽰申诉⼈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与陈xx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陈xx来查证的情况下就⽚⾯地采纳了被申诉⼈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地采纳被
申诉⼈的单⽅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原终审法院将申诉⼈已经⽤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名下的部分存款已⽤于购买房产和⽣活消费。其中,45 万元⽤于⼊股中⼭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11⽇成⽴,申诉⼈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付的⾸期⼈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从上述款项中⽀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起,⽆形中加⼤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了申诉⼈的负担。
  (三)申诉⼈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申诉⼈于20xx年12⽉6⽇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26⽇⾄同年10⽉20⽇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归还⽗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味⽚⾯的采纳被申诉⼈的意见,实在让⼈费解。此外,被申诉⼈是于20xx年10⽉24⽇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被申诉⼈还未进⾏离婚诉讼。申诉⼈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会起诉离婚,从申诉⼈⼀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是在毫⽆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申诉⼈的上述⾏为均发⽣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对申诉⼈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边倒,实在让⼈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但没有照顾⼥⽅的权益,反⽽严重偏袒被申诉⼈⼀⽅。在⼀审的时候,申诉⼈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xxx三个银⾏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清⼆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流动情况,每⼀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对被申诉⼈的帐户却⼀⽆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上诉状中称⾃⼰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再称⾃⼰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存于中国银⾏中⼭⽀⾏帐号为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
⾏中⼭分⾏帐号为xxx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位百万家财的妻⼦,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将婚⽣⼉⼦宋xx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
申诉⼈。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宋xx在外与朱某发⽣不正当关系,连⼉⼦都已经⽣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对被申诉⼈提交的纯属个⼈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性发⽣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是被申诉⼈宋xx,申诉⼈严xx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的抚养权有利于⽆过错⽅,有利于⼦⼥健康成长的原则,婚⽣⼉⼦宋xx应该由严xx负责抚养。
  由于宋xx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只能和⼉⼦⼀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不单只做到了⼀个母亲应做的,还为⼉⼦提供了⼀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母家,宋xx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母的关爱,唯⼀缺少的是什么?
是⽗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强⾏带⾛⼉⼦宋xx,不让其回外祖⽗母家,以⾄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xx⾃20xx年1⽉起随被申诉⼈宋xx⽣活⾄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判给宋xx抚养。让⼈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的证据⽽对申诉⼈⼀⽅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宋xx⽣活在⼀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20xx年1⽉之前,宋xx都是跟母亲和外祖⽗母⽣活在⼀起,申诉⼈严xx难道就没有尽到⼀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宋xx已经9 岁,能按⾃⼰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活在⼀起,对母亲的感情⾮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要求回外祖⽗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随其⽣活时间较长,改变⽣活环境对⼦⼥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并不是本案的过错⽅,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承担⽐被申诉⼈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性发⽣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申诉⼈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原终审法院在适⽤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第三⼗七条、第三⼗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终审判决适⽤《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市⼈民法院
  申诉⼈:
  20xx年⼗⽉⼆⼗三⽇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份
  申诉书篇2
  申诉⼈:XX,男,年⽉⽇出⽣
  ⾝份证号: ;电话:
  被诉⼈: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 ;电话: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裁决被诉⼈向申诉⼈⽀付20xx年1⽉7⽇⾄20xx年9⽉7⽇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22,400元;
  ⼆、裁决被诉⼈向申诉⼈⽀付20xx年1⽉⾄20xx年8⽉期间申诉⼈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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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裁决被诉⼈向申诉⼈⽀付⾮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5,600元;
  四、裁决被诉⼈向申诉⼈⽀付20xx年7⽉⾄9⽉7⽇克扣及拖⽋的⼯资4,883.68 元,并⽀付25%的经济补偿⾦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于20xx年12⽉7⽇⼊职被诉⼈,担任商场部销售员,⽉⼯资2,800元(基本⼯资2500+300元车补)。20xx年7⽉,被诉⼈将申诉⼈调⼊团购部。20xx年9⽉7⽇,被诉⼈将申诉⼈辞退。申诉⼈认为,被诉⼈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申诉⼈⼊职后,被诉⼈⼀直未与申诉⼈签订书⾯劳动合同。被诉⼈曾于20xx年8⽉拟与申诉⼈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签名后,被诉⼈并未向申诉⼈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被诉⼈应⽀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22,400元(2800元x8个⽉)。
  ⼆、申诉⼈在职期间,被诉⼈⼀直未为申诉⼈缴纳社保,申诉⼈被迫通过另⼀家公司⾃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向申诉⼈返还。
  三、20xx年9⽉7⽇,被诉⼈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法辞退申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被诉⼈应向申诉⼈⽀付⾮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5,600元(2800元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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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诉⼈20xx年7⽉的⼯资,被诉⼈仅⽀付1360元。被诉⼈辞退申诉⼈时,也未结清申诉⼈
20xx年8⽉⾄9⽉7⽇的⼯资,以上克扣及拖⽋的⼯资共计4,883.68元(7⽉份拖⽋⼯资为2800-
1360=1440,8⽉份拖⽋⼯资2800元,9⽉份拖⽋⼯资为2800x5/21.75=643.68),同时,被诉⼈应依法⽀付拖⽋⼯资25%的经济补偿⾦1,220.92 元。
vivo手机忘记密码怎样开锁  因此,申诉⼈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
  ⽇期:20xx年⽉⽇
  申诉书篇3
隆中对 翻译  投诉⼈姓名与⾝份证⼀致性别⾝份证号必须填全
  必须真实、有效
  通讯
  地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编
  被投诉⼈名称
苍井空 电影  (姓名)必须全称住所主要⽣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姓名性别
  邮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
  ⼀、依法⽀付20XX年X⽉-20XX年X⽉被拖⽋的⼯资、被克扣⼯资、延长⼯作时间⼯资、最低⼯资差额XX元。
  ⼆、依法办理20XX年X⽉-20XX年X⽉社会保险参保⼿续。
  三、依法订⽴、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
潘晓婷图片  我于X年X⽉进⼊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 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 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资XX元,是否开具扣⼯资的书⾯决定,是否开具⽋⼯资的⽋条。
  5. 单位⼯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时,是否或如何⽀付加班⼯资的,⾃⼰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资XX元。
  6.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
  7. 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法定保密义务,投诉⼈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所填、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