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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霍思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8 
【案件字号】从此心中永远有个你(2021)京04民终6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霍思彦 
【当事人】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霍思彦 
【当事人-个人】霍思彦 
【当事人-公司】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汤俊杰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郑明礼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晶晶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俊杰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郑明礼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晶晶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俊杰郑明礼朱晶晶 
王者荣耀怎么改实名认证【代理律所】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霍思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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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电视节目的录制时,除非有特别约定,演员的同意录制,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许可,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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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29 01:23:36 
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霍思彦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6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B座22层22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杰,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思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晶,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尚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思彦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杰,被上诉人霍思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尚美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21)京0491民初10278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上诉人没有主观的侵权故意。本案相关的照片系经第三人上海即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即悦公司”)的授权,而该公司是经过被上诉人授权的,因此上诉人在委托给即悦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维德公司”)使用相关照片植入广告时,是认为在合理使用而并非侵权,即便在后来收到被上诉人的律师函时,也是经过即悦公司的处理,并得到其确认可以重新使用后方才继续使用,由此可见上诉人并无主观故意。第二,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实际参与相关侵权行为,上诉人与即悦公司达成授权协议后,照片由维德公司实际使用,换而言之,上诉人没有实际参与到涉案照片的使用,
都是由被上诉人的授权方在使用,上诉人所作的行为只有取得即悦公司的授权以及交了13万元给其关联公司维德公司,并与维德公司签订相应合同由其进行广告投放。第三,上诉人提交的《节目录制合同》中的第二项第4点显示即悦公司具有节目的完全版权,包括被上诉人的形象照片及版权的所有收益,因此本案的使用行为并无不妥。
     霍思彦辩称,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的行为侵犯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姓名权,上诉人侵权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及故意,上诉人就其侵权行为获得了巨额的利润,根据被上诉人的统计上诉人网店公司的销售额达到了1.4亿。
原告诉称     霍思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尚美公司1.立即停止一切侵犯霍思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2.向霍思彦赔礼道歉及消除侵权行为给霍思彦造成的影响(具体包括出具加盖尚美公司公章的纸质书面致歉及消除影响声明),在尚美公司运营的京东网店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90日发布声明;3.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维权费用20000元。诉讼过程中,霍思彦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霍思彦、尚美公司的主体情况认定
     霍思彦系影视演员,享有一定知名度,“霍思燕”为其艺名。尚美公司是京东商城店铺“舒友阁官方旗舰店”和天猫商城店铺“shvyog舒友阁旗舰店”的运营主体,京东商城店铺网址为//mall.jd.com/index-109481.html。
     二、尚美公司使用霍思彦肖像、姓名的事实认定
     霍思彦提交(2020)沪徐证字第1505号公证书、(2020)沪徐证字第4617号公证书。尚美公司运营的涉案京东商城店铺销售的“舒友阁脱毛膏喷雾慕斯泡沫男女通用温和去全身腋下腋毛腿毛单支”“舒友阁(SHVYOG)去狐臭喷雾止汗露净味水狐臭净汗臭腋下异味香体露男女通用三瓶装”等产品,商品介绍页面载有霍思彦姓名、肖像照片,并附有“《辣妈辣么美》倾力推荐”“明星力荐”等内容。尚美公司运营的涉案天猫商城店铺销售的“舒友阁脱毛膏泡沫喷雾慕斯去全身腋下腋毛腿毛不永久神器男女专用”的产品,商品详情页面载有霍思彦姓名、肖像照片,并附有“《辣妈辣么美》节目同款推荐”等内容。
     三、霍思彦、尚美公司代言合同关系
     尚美公司提交了《星球》×《辣妈辣么美》使用授权书、《辣妈辣么美》节目植
入明星推荐合同、聊天记录截屏等。显示即悦公司与尚美公司签署授权书,授权内容为:尚美公司作为2019年《星球》×《辣妈辣么美》节目特别赞助商,旗下舒友阁品牌可在线下品牌宣传活动、线上网络推广宣传中使用相关的节目素材,包括但不限于节目名称、节目联合Logo、节目版海报、节目剧照、播出后的植入视频、北京卫视台标Logo以及节目合作的视频网站logo,授权使用范围:品牌官方自媒体、朋友圈、微博、、抖音、小红书以及第三方平台(淘宝网、天猫旗舰店、京东、唯品会等平台)使用。以上授权内容的使用,均不能脱离贵司为《星球》×《辣妈辣么美》节目特别赞助商本身而单独使用,即不得构成即悦公司与贵司(含产品等)存在除节目特别赞助以外的投资、合作等其他关系,且不得构成节目明星与贵司(含产品等)存在代言关系。本授权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29日。尚美公司(甲方)与维德公司(乙方)签署《辣妈辣么美》节目植入明星推荐合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辣妈辣么美》的栏目广告植入事宜,客户权益部分写明内容植入,每一个产品的自然植入,都会通过当期明星辣妈(霍思燕+程莉莎)以及专业演员进行配合植入,通过自然巧妙的植入,传递产品的特点和特,整合传播:品牌可将节目内植入的视频片段和相关剧照用于网络宣传以及线下门店等渠道,节目海报授权使用(包括节目像、单个艺人节目海报)。备注:只能使用节目相关的素材,
尹颂个人资料不可将合作明星在节目外或者与节目不相关的单独肖像照片等素材进行随意使用,甲方所有对外宣传素材,最终以甲乙方沟通确定可宣传即可。尚美公司拟证明其获得“辣妈辣么美”栏目授权,不侵害霍思彦肖像权。霍思彦不认可上述证据,授权书及合同并非霍思彦签署,认为尚美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已构成侵权。霍思彦提交《节目录制合同书》,显示即悦公司(甲方)与香河长疆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乙方)就北京卫视综艺节目《辣妈辣么美》签署合同,由乙方组织乙方艺人霍思燕。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第5条载明乙方艺人相关著作权、肖像权、造型及声音相关权利等权利均属乙方和/或乙方艺人所有,为且仅为宣传和播出本节目之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可以经乙方认可的形式使用乙方艺人姓名和肖像。所有涉及乙方艺人之姓名、肖像、造型、表演、声音、经历等元素的节目内容及节目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片、图片、海报、文字、视频等)发布前的2个工作日前,甲方均须以形式向乙方提交,经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其他第三方超出本合同规定之限度使用乙方艺人元素;第10条载明播出的节目内容及涉及乙方艺人元素的节目宣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报、花絮、宣传片、新闻、宣传文章等图、文、音视频形式)需经乙方确认后方可播出、发布、使用。甲方须确保不得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将任何品牌、产品、服务与乙方艺人进行任何关联(包括
但不限于明示或暗示乙方艺人使用任何产品、服务或为任何品牌、产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并应要求其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赞助商、播出机构等)做出同等承诺。